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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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1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
2、相结合、过罚相当、合理行政的原则。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一般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
3、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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