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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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教规范(2023)1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及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丁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
2、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精神,结合我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区内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广西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者
3、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区外地方高校在我区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高等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高等学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在本办法发布后统一称为校外教学点。第二章主办学校资格和条件第四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以下高等学校可在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一)区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
4、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广西开放大学;(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三)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区外地方高校。第五条主办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三)建立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四)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五)有自主开发、购买或租用的教学平台,能够满足在籍学生在线学习需要,教学平台能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学校自主开发的网络课
5、程占网络课程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六)有能力完成线下教学任务,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o第三章设点单位资格和条件第六条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选择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6、证书;(三)办学内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第七条开设教育相关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师范专业培养资质的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医药卫生相关专业(按规定不能以校外教学形式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除外)的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医学专业培养资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且只允许招收具有从业资格的医务工作人员。医学类专业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第八条校外教学点一般应设在生源集中、交通便利的市级城市。区内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16个,其中同一设区市不超过3个。区内高职高专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
7、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个。主办学校应科学规划各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设点单位所在地须在招生区域范围内,满足学生就近就便学习需求,同一主办学校的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不得重叠。同一设点单位合作的主办学校不应超过3个。第九条设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在籍学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校注册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数);(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
8、件。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每个校外教学点教学计算机数不低于40台,每增加100人按照1:10增加;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四)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五)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六)具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学校规定、设点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
9、教学点设置认定结果的通知(桂教规划(2022)10号)公布认定结果为“过渡的校外教学点从2023年起给予两年过渡期进行整改,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需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学校妥善处置。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一)主办学校依托本校全日制专业,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接新兴产业当前急需和行业产业发展需要,结合设点单位办学条件,在本校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科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招生专业。本科层次高校应聚焦主业,高质量办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逐步调减专科专业
10、、专科学生的数量和比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区外地方高校开设专业应为我区紧缺本科专业和我区高校未开设的紧缺专科专业,且应为主办学校的优势专业。同一教学点不得开设不同主办学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设点单位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各教学点开设专业及招生情况应在每年校外教学点年检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二)主办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原则上应在校本部己开展培养的基础上,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三)主办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第四章
11、备案与年度检查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手续由主办学校统一办理。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主办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自治区教育厅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1 .备案表;2 .主
12、办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材料,主办学校对设点单位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设点单位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3 .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场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租用协议等),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7 .主办学校与设点
13、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9 .主办学校办学承诺书;10 .其他必要的材料等。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区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二)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主办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主办学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至教育部,由教育部统筹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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