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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关键术语电子支付 电子资金划拨 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 网络银行,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种类1、电子支付的定义支付: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到债权人账户的过程。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终端,即电子通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电话,ATM网络等。,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种类2、电子支付的种类(1)依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
2、付。(2)依据支付金额的大小及客户对象范围:分为小额电子支付和大额电子支付。前者主要应用于类似B2C这样的消费性电子支付,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小;后者主要应用于商业性交易与金融市场,交易金额大。(3)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根据支付的发起人不同来区分,债务人发出指令向债权人划拨的为贷记,债权人发出指令向债务人收款的为借记。,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种类3、电子支付工具(1)电子支付系统:由一系列交易主体参与的,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由一系列支付工具、程序和设备组成的,用于实现电子货币转账的体系。如自动清算房(ACH),电汇系统,ATM系统,POS系统,电子联行系统等。(2)接入设
3、备:常见的支付接入设备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智能卡等。,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二、电子支付立法概况1978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标志着电子支付法的产生,主要用于消费性电子资金传输;1989年,统一商法典4A编,专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2003年10月21世纪支票结算法,2004年10月28日生效,赋予“替代支票”以纸质支票相同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2年5月15日通过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欧盟1998年7月发布欧盟电子货币指令草案2000年10月正式发布电子货币机构指令,标志着欧盟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正式形成。,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二、电子支付立法概况我国电子支付领域最主
4、要的立法,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送和接收;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996年,央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央行颁布的银行卡管理办法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三、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电子支付立法、司法和实践活动中所必需遵守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一)安全原则电子支付活动中,安全是首要的问题。(二)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支付活动中与传统支付活动功能相同的行为赋
5、予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技术中立原则,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四、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1、发端人:付款人2、受益人:收款人3、银行:发端人银行、受益人银行和中间银行4、认证机构(CA),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四、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二)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1、发端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发端人、受益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3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三)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电子支付行为,实现资金的转移,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一、电子资金划拨的概念电子资金划拨等同于电子支付,但电子资金
6、划拨偏重的是实质性,强调支付结算的内在实质是资金在双方账户的借记或贷记划拨;而电子支付注重形象性,即支付结算的外在表现,是由一方通过电子媒介向另一方完成资金交付。,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二、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当事人最多有五方:(1)资金划拨人(2)划拨人代理银行(3)受拨人(4)受拨人代理银行(5)其他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三、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模式一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一般法律调整”,即不专门就电子支付立法,而是适用一般的法律,或以合同或惯例进行调整;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调整”。(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4A)
7、国际上目前也开始制定发布了一些专门的划拨法。,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1、支付指令的接收及认证问题(1)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或拒绝发端人通过互联网向其代理银行发出指令,要求该行向特定的受益人支付一笔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资金。在统一商法典里规定指令可以是口头、电子方式或书面形式发送。指令必须符合的形式要件包括:除规定资金划拨的时间外,支付指令不得附有任何其他条件;指令必须由发送方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特定的接收银行或其代理人的电子资金划拨接收系统发出;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支付的受益人为特定的对象;要求接收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指令,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
8、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1、支付指令的接收及认证问题(1)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或拒绝银行应与客户就上述的形式要件作出明确约定。若银行收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支付指令,或支付金额超过了客户的存款额,应及时通知指令人不予执行并说明原因。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据统一商法典4A篇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规定:任何接收银行是否接受并执行一项支付指令完全是自愿的,即银行有权拒绝任何支付指令,除非双方事先另有协议。银行拒绝支付指令时,应以最合理的方式通知指令方。,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1、支付指令的接收及认证问题(2)支付指令的认证问题指的是
9、银行为确认发出支付指令客户的身份所采取的鉴别措施,以防止未经银行客户授权者伪装成客户,向其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骗取划拨资金。盗用资金所有人的密码及相关信息进行诈骗,是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美国的做法:“安全程序”规则:“安全程序”是指客户与银行约定使用的密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认证手段,一般而言,客户只对经过其授权的指令负责:如果双方建立了安全程序,如果发生欺诈,损失的分担依照统一商法典4A编的规定解决;若为建立安全程序,则通过4A编以外的法律来解决,特别是代理法,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1、支付指令的接收及认证问题(2)支付指
10、令的认证问题统一商法典4A编规定:若银行收到的指令经过了安全程序的证实,由这一指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客户承担。而一般情况下,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客户才要承担未经授权的指令造成的损失:代理行与其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客户输入支付指令必须经安全程序确认;该安全程序必须具备商业上的合理性;银行出于诚实及善意接受支付指令;银行遵守了安全程序,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2、电子资金划拨的完成一笔电子划拨于何时可认定业已完成,十分重要,因为一但完成划拨,则指令不能撤回。统一商法典规定:受益人的账户被贷记后,即使受益人尚未提取
11、款项,其对贷记款项的权利也不可剥夺。接受人终结原则:一旦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做了支付,该支付即具有终结性和不可撤消性。,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2、电子资金划拨的完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提出了六种认可划拨指令已完成的方案,比较合理的有五种:发端人在其代理行账户被借记时,视为划拨的终结点;受益人银行接受划拨指令的时间;受益人在其代理行账户被贷记的时间;受益人代理行向受益人发出其贷记账户已被贷记的通知时;划拨资金到达受益人账户时,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3、支付指令有误时的责任承担问题(1)支付指令表述
12、有误是指支付指令中存在实际与表述不一致的信息,如受益人名称有误、受益人名称和账户不符等。统一商法典规定:当存在对受益人情况误述,不能确定受益人时,任何人无权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代理行有权不接受发端人代理行的支付指令,发端人代理行应将款项退回发端人。由此造成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由发端人自行承担,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3、支付指令有误时的责任承担问题(2)支付指令错误是指支付指令的内容本身存在错误,或在传输过程中产生了错误。该错误并非欺诈。统一商法典规定,指令发送人应对其支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若因支付指令有误导致了损失,该损失由发送人负担。但是,若发送人做到了以
13、下三点,则损失应由指令接受人负担:发送人完全按照其与接收人的约定的错误检测安全程序发送了支付指令;接收指令人未遵循约定的安全程序;若接收指令人完全按照安全程序行使,损失不会发生发送人不能证明以上三点之一的,均应承担因支付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3、支付指令有误时的责任承担问题(2)支付指令错误对于支付指令在传输中出现的错误,即“转换错误”,指既非发送人亦非接收人造成,而是由于电子划拨系统故障致使支付指令出现的错误。对于此种情况,统一商法典规定,应由发端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我国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对于此种情况,应事先以协议的方式
14、予以明确规定。,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3、支付指令有误时的责任承担问题(3)支付指令执行错误问题是指支付指令本身没错,而是接收指令的一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因此此种错误应由接收方承担损失。当出现超额或重复付款时,代理行仅能要求发端人支付其指令范围内的金额,对超额部分,应按不当得利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当出现支付短款时,代理行除应补足短款外,还应赔偿支付迟延的利息。,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四、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4、退款保证与间接损失在支付指令接收人不当履行支付指令造成划拨未能完成,应适用退款保证原则:在资金划拨未能完成的情况下,该划拨行
15、为所涉及的每一个指令发送方有权得到相当于支付指令本金及其应计利息的退款。统一商法典规定:银行迟延执行、不当执行或根本未执行支付指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返还相当于划拨资金本金和利息以及划拨费用的款项,除非另有约定,银行不承担划拨未完成造成的间接损失上述理论来源于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对Evra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瑞士银行由于疏忽未完成客户的支付指令,致使客户丧失了原本可获得的200多万美元的利润。,第二节 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与规范,五、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1、卡或其他存取工具的发行:客户发动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工具,由金融机构应客户的要求而发行,并与客户的账户相对应。2、未经授权的划拨的责
16、任归属“消费者以外的人未经实际授权启动的从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消费者本人并未获得任何利益的电子资金划拨”,不包括:由消费者提供了与其账户相对应的卡、密码或其它存取工具的其他人启动的,除非消费者事先已通知金融机构该人不再被授权由消费者或与其共谋的其他人为欺诈目的而启动的有金融机构错误启动的,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特征1、有关国际组织的定义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欧洲央行、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及欧盟下了一些定义。电子货币具有货币价值,同时认可电子货币是一种支付工具,并非一种新的货币。2、电子货币的理论定义我国学者下的四种定义。总结出电子货币的特征:电子货币存在
17、形式是电子数据;电子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电子货币是货币价值的店主啊,依附于实体货币,并非独立于现金和存款指望的一种新的货币形式,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二、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电子货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虽然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以及作用方面是相同的,但不是真正的货币:虽然具有交易媒介功能,但其作用还不充分;电子货币的价值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其他的,不构成独立的记账单位,没有独立的信用,不是最终的清偿手段,而且需要通过结算来运行;各国对电子货币当前都实施严格的监管,只有法定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三、电子货币的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以电子货币价值的储存载体为标准,
18、分为:以卡类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以硬件为基础,信用卡等)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以软件为基础)混合型电子货币(两者结合)其他分类方式应用的广泛程度:封闭式和开放式交易时是否要求联机授权:脱机型和联机型,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四、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一般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欧盟:将电子货币发行权赋予了信用机构,同时对其进行审慎监管,限定其业务范围未来可能的趋势:央行,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各有利弊,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五、电子货币的回赎电子货币一般都具有可赎回性:电子货币持有人在电子货币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发行者将未用完的余额兑换成现实中的法定货
19、币。欧盟2000/46/EC指令第3条:“电子货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要求发行人按硬币或钞票面值回赎电子货币,或通过要求发行人除收取办理该操作所严格必需之费用外免费划账而回赎电子货币。”,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1、技术安全风险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电子货币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三个方面: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等不确定因素。如系统性停机这类通信线路的异常中断;一旦遭受攻击将严重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甚至导致信誉危机。电子货币的加密体系的可靠性。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2、流
20、动性风险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流动性风险也可以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因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会影响到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六、电子货币的风险分析3、电子货币规模的扩大将可能带来更庞大的国际游资各类市场主体会利用电子货币的便捷性以及低交易成本性来调整货币的持有结构,减少现金和存款的持有比例,而增加追逐高额短期回报为目标的金融资产的比例,从而形成更大数量的游资。同时由于电子货币传输的速度快,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波动风险。4、法律风
21、险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的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1、虚拟货币的概念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不属于同一概念。“由于功能单一,使用范围有限,发行人兼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或局限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因而不具有电子货币的性质。”(张德芬,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研究)欧盟:发行人兼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时,发行人所发行的储值卡不属于电子货币。,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2、虚
22、拟货币的种类根据虚拟货币产生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虚拟货币分为两种:消费者通过接受网络服务所挣取的虚拟货币消费者以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目前我国对这两种虚拟货币都未提供回赎机制,但是消费者可以将这两种货币通过私下交易的途径兑换成现实货币。这两种虚拟货币的法律防范不同,第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第二种虚拟货币则更多的是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七、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3、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异同点(1)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相同点首先,两者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其次,两者都是一种支付工具,都具有无记名特点(2)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不同点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网络服
23、务商,即非金融机构其次,虚拟货币的回赎性完全受限最后,虚拟货币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预付价值产品”4、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韩国,2006年12月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2007年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一、网络银行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又被称为电子银行或虚拟银行,有狭义(专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与广义(不局限于利用互联网公开提供服务,还包括局域网、GSM网、有线电视网等)之分。2、分类按照是否独立与传统银行,分为独立型银行和依存型银行,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国家都相继建立了网络银行的市场
24、准入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准入管理的:现有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设立网络银行机构,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香港地区相关规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无须得到金融管理局的批准,但事前应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与金融管理局进行“商讨”,银行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独立的网络银行机构设立条件,则是根据虚拟银行的认可之规定,分为:所有虚拟银行满足的条件在香港本地注册成立的虚拟银行满足的特殊条件在海外注册虚拟银行须具备的特殊条件,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香港地区相关规定:所有虚拟银行满足的条件应符合银行条例附件7规定的最低条件;必须在香港设立实体办事
25、处;必须设置与其计划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系统;必须分析其承受的风险类别的性质,以及制定适当政策、程序规则以及控制措施来处理这些风险;必须能提出适当的业务计划,能够在扩展市场占有率的期望与为资产及资本赚取合理回报的需要两者间取得合理平衡;必须在其服务章程及条款内列明客户的权利义务;可把其电脑操作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但须遵守金融管理专员发出有关外包工作指引所规定的条件,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香港地区相关规定:在香港本地注册成立的虚拟银行满足的特殊条件按照现行的认可政策,本地注册成立的虚拟银行不得是新成立的机构,只可通过将现有本地注册成立的认可机构转型而设立
26、;有基础稳固的银行或在金融界信誉良好及具备适当经营的受监管金融机构持有最少50%的股份,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香港地区相关规定:在海外注册虚拟银行须具备的特殊条件希望以分行形式在香港地区经营的虚拟银行必须来自已具备电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国家;海外注册虚拟银行的总资产必须超过160亿美元;须遵守“三家分行”规定,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其实体办事处,并不适用于其电子分行网络。,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网络银行也是金融机构,因此同样要受中国人民银
27、行法的约束。,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对于传统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其应具备五个基本条件:具备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专业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对于独立型网络银行,在以上基本条件之外,其准入条件应更高,包括:网络银行的设立必须首先符合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支持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系统;有保障网络银行运营所必需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有符合网络银行运营所必需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第四节 网
28、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2006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对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2006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对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
29、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我国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
30、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要求,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二、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我国金融机构开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除了以上的基本
31、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的条件: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中资银行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外资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地区监管当局具备
32、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三、网络银行的风险网络银行除面临传统银行经营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之外,还面临着其他的风险(一)操作风险系统被非法侵入:如被黑客侵入系统内部,客户保密信息被第三方非法截获,系统被植入病毒导致系统崩溃等;电子货币被伪造系统技术失效:系统交易处理出现故障,导致负面反应外部供应商风险:银行的技术供应商可能并未提供预期技术,存在系统缺陷和可靠性问题;其他风险,如内部职员欺诈篡改账户数据、截留电子货币卡等,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三、网络银行的风险(二)信誉风险系统存在广泛的技术缺陷系统存在重大的安全缺
33、陷与其他机构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系统或产品:当某一家机构出现问题,客户可能会认为其他机构也会出现问题,从而导致客户停用服务,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三、网络银行的风险(三)法律风险法律法规不明确: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有可能造成银行陷入纠纷之中,导致声誉受到影响;犯罪分子洗钱: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银行的电子通道进行洗钱,使得银行触发相关法律;证书授权风险:罪犯利用伪造的证书行诈骗之事(四)市场信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引发的业务风险(这种风险是双向的),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四、网络银行的市场监督与管理银监会是我国对网络银行业务实施市场监督与管理的机构,监管主要在对网络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网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节 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四、网络银行的市场监督与管理1、网络银行的自我评估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网络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每年编制网络银行年度评估报告2、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对于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事件,金融机构应在事情发生后48小时内向银监会报告。3、网络银行安全评估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网络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应当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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