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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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4章 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一、信息规范的法律法规二、信息资源的各级授权管理制度和信息滥用的法律责任,2,一、信息规范的法律法规,接入互联网的相关法规1.直接接入(须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间接接入:a 虚拟主机;b 服务器租用;c 主机托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发布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众多),3,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许可制度)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备案制度)3、特殊行业的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2、,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制度)4、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适用。,4,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网站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被称为“第四媒体”,任何人借助计算机登陆某一个网站就可以浏览和阅读网上公开信息。因此,在网站与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但这里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或合意,而是被直接推定或默示其存在这样的服务关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
3、有效的方式运营。,5,(一)服务行为合法义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首先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另外,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这些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6,(二)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这一条有两个含义,一是提出了一个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般性义务,另一个含义是网站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对于提供内容
4、服务的网络公司上述义务的履行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但是,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情形较为复杂。在这一点上需要根据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及其对被动上传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来确定。,7,二、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给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检索和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网上信息服务合同。,8,(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从信息服
5、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信息发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针对不特定受众的某种信息。第二种是信息传输。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其索取的信息。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性的网上信息服务,即信息贮存服务。,9,(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来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的。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
6、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10,(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1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在向特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信息内容承担义务要超出作为公共信息服务者的义务,除了保证信息的合法外,还应当保证信息真实、有效。所谓合法,即提供的信息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不得含有前面提供的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内容。所谓真实,即是所提供的信息符合事实或不虚假;所谓有效,即是保证所传递的信息是有效期限内,而不是失效的信息。,11,(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2有偿和无偿问题 根
7、据注册用户是否向网络服务者支付费用,可以将网络服务者与用户间的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有服务合同是无偿的。作为一般原则,合同不因无偿而免责,向用户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同样要承担基本合同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因服务瑕疵而给用户造成损失时,可考虑只要求服务商承担轻赔偿责任。也就是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对其服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或疏忽情形下,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实际损失的责任。,12,(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止行为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
8、对于网络内容存在监控能力和义务时,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审查而出于善意主动删除或接到权利人发出通知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后来被权威机构认定不成立,此时服务商要不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呢?,13,(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再比如权利人指控上传信息者侵害其版权,在裁决之前被权威机构通知暂停传播,但后来被裁决不构成版权侵权(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或其它原因)。此时服务商又要承担什幺责任呢?对此类问题,美国的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确立的规则是可以借鉴的。该法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出于善意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发出通知的人如果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被控侵
9、权人和网络服务者因其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成本及律师费。,14,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是在虚拟世界中提供有关服务,但其行为也应遵守真实世界里的法律规定,并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利自然包括网站经营者和其它人两种。利用网络侵权仍然适用传统法中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规则。而对于利用网络侵权而言,最重要的即是区分是网站经营者本身利用侵犯他人权利,还是他人利用其网站侵权以及在他人利用网站实施侵权时,网站经营者
10、承担什么责任。,15,(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就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或者网站经营者对信息内容的控制角度,网络服务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前一种角色下,网络服务器的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接受者)发布信息,充当主动传输内容的角色;在后一种角色下,是经营者以外的人通过某个服务器发布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充当被动传输信息的角色。,16,(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在一定程度上说,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或企业用户,设立并经营网站的个人、公司,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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