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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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主讲人 叶坚新,-,2,几点说明与建议,以考试大纲为主线,目的是为了通过考试;不要有畏惧、烦躁心理,要有耐心;除了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内容外,切勿死记硬背!注意屏幕上的不同颜色变化及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屏幕左上、右下角同时出现须熟悉的内容,使用不加下划线的黄字体了解的内容,使用白色字体,-,3,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4,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
2、整体。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1)宪法(2)综合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环境标准(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4、掌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5、掌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6、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7、掌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8、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9、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10、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11、熟悉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规定;12、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13、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1、环境的含义(p1、p6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
4、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7,2、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8,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p6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的原则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
5、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9,4、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P71),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
6、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10,5、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11,6、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12,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
7、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13,8、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p72),-,14,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
8、处理技术。(p73),9、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15,10、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16,11、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17,1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
9、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18,1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
10、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19,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
11、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12、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
13、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22,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4,(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
14、原则,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2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26,2、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p2),-,27,3、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
15、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p3),-,28,(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
16、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29,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1/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分三种类型 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具有综合性、长期性、战略性和强制性特点。评价要求: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专业性较强、内容比较单一的规划。评价要求: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中一些属于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指导性的规划。评价要求: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30,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2/3)
17、,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去刘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专项,“农林没旅资,谁能交工程?”)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
18、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31,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评价要求(3/3),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2,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1/2),实施该规
19、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3,2、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主要内容(2/2),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审批机关。,-,34,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媒体发表消息,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
20、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35,4、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36,5、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
21、告书。,-,37,6、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38,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
22、采纳的有关规定,批准、不予批准、进一步修改、不采纳;审批机关不采纳不可行的结论时需作出说明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39,8、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40,9、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
23、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未做具体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41,(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4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43,(1)建设项目环
24、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大环境影响)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44,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影响),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25、;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45,环境影响登记表(影响很小),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46,环境敏感区,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生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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