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第三至四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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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組織法第三至四週,楊智傑,法院分類(最廣義法院:),包含準司法裁決職能之行政審議機關(訴院審議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仲裁、調解軍事法院,廣義法院,法院組織法58各級法院及分院配置檢察署憲法法庭,狹義法院與最狹義法院,狹義法院:各級法院及其人員最狹義:獨任制及合議制之法官,依管轄權而分類,普通法院(民、刑事)特別法院(行政法院、憲法法庭)非法律上用語,但一般通用,依審級,地方法院,高等,最高,民、刑事第一審案件上訴高等法院簡易訴訟案件(獨任制)上訴地方法院和議庭,智財權法院,第二審案件內亂、外患及妨礙國交罪第一審,上訴法院,智慧財產權民、刑事第二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第一審,普通法院的管轄案件,
2、1.民事訴訟案件2.刑事訴訟案件3.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選舉罷免訴訟案件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檢肅流氓案件少年保護事件社會秩序事件保護令事件消費訴訟案件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案件4.非訟事件,法院審級制度,一般民事、刑事:三級三審行政法院:二級二審公務員懲戒:一級一審,簡易庭與專業法庭,第 10 條(簡易庭之設置及管轄)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第 14 條(民事庭、刑事庭及專業法庭之設置)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 業法庭。,法官人數,第 3 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
3、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簡易訴訟、小額訴訟,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簡易庭和議庭原則上二審,但若例外,可許可直接上訴至最高法院二、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証卷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簡易庭和議庭只能上訴到二審,民事訴訟三審的例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簡易程序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
4、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司法院目前調到150萬,第三審為法律審(最高法院許可),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各款事由)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飛躍上訴(當事人合意),第 466-4
5、 條(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 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簡易訴訟許可上訴(原法院許可),第 436-3 條(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 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前項裁定得逕向
6、最高法院抗告。,刑事訴訟,原則上三審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規定: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不得上訴至三審的案件(財產犯罪),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第三審,第三百七十七條規
7、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簡易訴訟程序,第 449 條(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為限。,簡易訴訟只能上訴到合議庭,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
8、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被告自己請求的)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認罪協商,第 455-2 條(協商程序之聲請)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
9、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認罪協商判多重?,455-4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為限。,認罪協商不得上訴,第 455-10 條(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 款、
10、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 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裁定,裁定抗告再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亦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訴訟程序中裁定,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例如法院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者,其因係屬純粹之程序上事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
11、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訴訟案件劃分,大法官常說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依行政 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 之功能等而為設計。由於早年行政法院不多,所以很多行政案件,都安排到普通法院去。,選舉罷免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總統選罷法:由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管轄公職人員選罷法:由地方法院管轄,上訴高等法院,釋字442(選舉訴訟只有二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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