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之特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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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2,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3,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4,出资比例结构,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 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5,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
2、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6,旧公司法资本制度,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本制度的改革 旧公司法体现资本信用的基本理念,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7,旧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很高的最低资本额条件,其立法用心十分明显,就是以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基本保障,8,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而
3、排除了股权、债权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9,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严格限制,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10,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谓法定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谓授权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11,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
4、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美元或一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12,资本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资本的发行不同于资本的缴纳发行是股东对资本的认购,但不一定要马上缴纳对于缴纳股款,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一次性缴纳其二是分期缴纳,但通常会限制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数不得少于应缴股款的一定比例。,13,从各国情况看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向,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从较高的最低资本额转向较低法国最近已经废除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资本的分次缴纳与限制几乎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所有大陆法国家,都允许股款的分期缴纳,14,授权资本制,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具有减轻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公司增资程序
5、适应公司经营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效益的优势,15,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之理由,对于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条件过严,门槛过高,超越了现时许多中国公民的投资能力,阻碍或剥夺了许多投资者开办公司的机会。而对于某些公司企业,也造成了多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也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16,新旧公司法之股东出资制度,旧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 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资本20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1
6、7,反思,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严格限制与中国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18,股权、债权、劳务等也都是公司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出资形式,只是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规定有不同的出资形式,上述法定的五种出资形式通常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资形 式则较为灵活,除上述法定出资形式外,一般都允许股东或合伙人自行约定,而劳务出资恰是较为普遍的出资形式,19,比较法的观点,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各国公司法很少作出具体的严格限定,有的根本不作限制
7、,有的只是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但并不作严格限定,20,现实经济生活的矛盾和冲突,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在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也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21,如果公司法再不作修改,就意味着许多上市公司的出资行为一直处于法外状态,修法现实,22,新公司法,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23,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充分地
8、利用各种投资自愿和社会财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符合现实,24,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25,公司设立的特征,设立主体是发起人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种类不同而不同,26,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
9、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27,区别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发生阶段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行为人不同,28,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29,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因公司类型的不同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异,概括来说,公司设立大体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的立法阶段,30,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欧洲中世纪公司勃兴的初期此原则极易导致滥设公司的弊端,所以未能摆脱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的命运,31,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
10、必须经过国家元首颁布命令,或者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特别许可主要在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实行设立手续复杂,过于严格,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要求,因而现代公司法已很少采用,32,核准主义,许可主义、审批主义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18世纪德、法等国采取比特许主义有很大的进步,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仍然过于苛刻,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公司适用这一原则,33,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经历了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即法律上预先对设立条件作出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登记,就可设立公司。该设立方式有利
11、于商品经济的发展,19世纪未开始,这种方式被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采用,34,严格准则主义是对单纯准则主义进一步完善化的结果,为当今多数国家所采用。其特点是,一方面,设立程序简化日益简化。另一方面,立法上加重了设立责任,特别是引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措施,以防止公司滥设立,35,公司设立的效力,直接法律后果: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不论何种情况,发起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发起人责任,公司成立: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连带赔偿责任已收股款返还责任,37,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为执行机关。公司成立,设立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
12、担;公司未成立或设立无效,则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38,公司设立的条件,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从总体来讲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为三项 人数要件资本要件组织要件,39,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表现在以下几点: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一的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对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请求强制执行。,40,公司法人格之否认,如果因贯彻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形成的独立人格,而发生违反正义和平衡的结果时,在特定的具体案
13、件中,可以否定(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性,而对其背后的实体进行法律上的处理,41,这是在新的法学理论与判例中出现的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在英美法中也有与之类似的理论,名曰”揭开公司的面纱”,42,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政策上采取的手段。换而言之,法律认为该团体具有以之为权利主体的价值时,才在法的政策上以之为法人,从而,如果法人资格为完全成为一种虚构时,或者法人资格被滥用(为了规避某种法律的适用)时,仍然承认法人资格,就不符合原来承认法人资格的目的了,这时就有了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43,即使某人主张他所谓的某种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可以否定其主张而认
14、定这一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而追究其责任;反之,即使某人主张行为是个人行为时,也可否定其主张而认定这一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而免除个人的责任。这样做,才能保护交易的对方(日本最高法院年判决)。这一理论,特别适用于一人公司的情况,以及利用股份公司以逃避个人责任的情况,44,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上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而分的。公司成员的责任性是指公司成员(在股份公司,特别成为股东)就公司的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与否、如负清偿责任时责任至如何程度。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5,大陆法上的公司分类,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
15、有限责任,46,直接责任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有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员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供作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财产 间接责任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财产,47,间接责任实际上是无责任(其前提为无义务)。所以称为间接责任者,是因为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财产(资本),这种财产(公司资本、公司财产)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亦即责任财产,因此,此时公司成员通过公司对公司债权人负间接责任,48,直接责任可以再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亦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
16、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有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之以一定数额为限度(即指在一定数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亦即指以有限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两合公司的两种成员所负责任即分属直接责任中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9,实际所惯用的”有限责任”一词有时又指上述的间接责任(即无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实际上就是对公司债权人无责任,也就是指对公司负有限的出资义务之意。股份公司的股东与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属于这种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这种用法既不科学又易引起混淆与误会,所以不宜再采用,50,公司之种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
17、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1,无限公司,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52,无限公司的成员所负责任最重,是建立在成员相互间的信赖的基础上的少数人的共同企业形态,53,无限公司之特点,原则上公司股东都执行公司业务并都代表公司(股东大会兼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三种机关合一)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全体股东的同意为必要,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股东不得转变其股东的地位(股权、即社员权),54,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与无限
18、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相同。有限责任股东时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即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责任(此时当然是有限责任),而且相互间有连带负责,55,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的一种变形,是有限责任股东向无限责任股东的营业提供资本而分享利益的一种公司企业形态,56,两合公司之特点,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公司的股东相同。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有一定的检查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全体(两种)股东的同意为必要有限责任股东退出其股权要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同意而不必其他有限责任股东的同意,5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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