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与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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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防护要求,2013年4月,主要内容,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介绍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要求三、医用X射线诊断的卫生监督,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介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编制依据,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2、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监督与管理单位,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 工作的监督管理。,放射诊疗工作分类,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开展放射诊疗的条件(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
3、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的义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
4、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具体条件,第七条 人员的要求: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 设备的要求: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 防护用品的要求: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对工作场所的要求),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
5、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王作指示灯。,放射诊疗项目的申请批准单位,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
6、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条件,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7、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校验与变更,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
8、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
9、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
10、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
11、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
12、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
13、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要求,伦琴德国物理学家,1895年1月5日,发现X射线。他因此于1901年获第一次诺贝尔物理学奖金。发现X射线以后不久,X射线就被用于对人体进行影像检查,诊断疾病。,图片来自百度网,X射线历 史,由于人体组织有密度和厚度的差别,穿透人体不同组织的X射线被吸收的程度不同,通过检测透射人体的射线强度,我们可以得到人体组织结构的影像信息。,图片来自百度
14、网,图片来自百度网,X射线产生原 理,X射线的发 展,医用诊断X线的防护,X射线也叫X光,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X射线的本质与可见光、紫外线和射线完全相同,都属于电磁辐射。由于光子的能量不同,又将电磁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有些辐射如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等,由于光子能量小,不能引起物质电离,称为非电离辐射;而紫外线、X射线和射线由于光子能量大,能使物质产生电离,故称为电离辐射。人体受到一定量的电离辐射的照射,可致组织损伤,故应用电离辐射时,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防护。,X射线装置的防护,为保障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X射线机生产和X射线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国家已于19
15、87年制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GB8279-87)。2002年又制定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和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善医用诊断的防护,保障X射线诊断职业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与安全。,(一)放射防护目的,人们在应用电离辐射获得利益的同时会使机体受到电离辐射的危害。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或减少这种危害,就是我们人类花费人力和物力进行放射防护的目的。电离辐射效应可分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所以具体地说放射防护的目的:避免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把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把随机
16、效应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线形无阈假设 随机性效应没有剂量阈值,任何小剂量的照射,都会引起癌症危险度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可由大剂量引起的危险度,按线性模型外推得到。ALARA原则 要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我们接受的辐射剂量,要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e Achievable)。,(二)放射防护三原则,放射防护应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1)实践正当化;2)放射防护最优化;3)个人剂量限值。这三项基本原则构成了一套放射防护体系。为达到充 全防止确定性效应发生,并将随机性效应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应当灵活运用这三项原则。,实践的正当化,为防止不必要的照射,
17、在引入任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之前,都必须权衡利弊,只有当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对健康损害的代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那么该实践为正当化实践。若引进的某种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的净利益,则不应采取此种实践。,放射防护的最优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就是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使任何辐射照射应当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但并不是说剂量越低越好,而是在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条件下使照射低到合理的程度。,个人计量限值,正当化和最优化原则与辐射源有关,它们涉及的是对某项辐射源的引用和防护是否适宜。而个人剂量限值涉及的是职业性人员和公众个人,所以个人剂量限值与人有关。正当化是最优化过程的前提
18、,个人剂量限值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所以,放射防护三项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放射防护基本方法,一、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二、内照射防护基本措施,外照射防护基本措施,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1、时间防护 受照剂量正比于受照时间,受照时间愈长,所受累积剂量愈大。因此,时间防护就是缩短受照时间以达到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切接触电离辐射的操作中,应以尽量缩短受照时间为原则。要求工作前做好充分准备,操作时务求熟练、迅速。在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不在大剂量环境中工作时,应采取轮流、替换办法,严格控制每个人的受照时间,使每个人的受照剂量控制在拟定的限位以下。,2、距离防护 增加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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