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5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西安中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陕西西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计扣除,土地费用,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代收费用,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企业自用,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一、主动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上述清算条件就是主动清算条件,也就是说,当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具备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应主动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条件所谓强制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
2、进行清算的条件。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同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同所得税完工标准的比较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3、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
4、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同所得税完工标准的比较土地增值税清算以销售作为衡量标准,所得税完工以竣工或入住为衡量标准。问题一:所得税清算在先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先?或者说,哪一个标准先到?问题二: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进行所得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四、遗留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什么是遗留项目?以前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进行土地增购置税
5、清算的项目。问题一:遗留项目现在还要不要清算?问题二:遗留项目现在开展清算是否涉及滞纳金和罚款?问题三:遗留项目如果已经做完所得税清算怎么办?,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问题一:什么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问题二:分步开发项目如何确定清算单位?问题三: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否必须分开清算?问题四:同
6、一项目的住宅和商铺是否可以分开清算?,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产处置,正常销售,视同销售,转为自用,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一、正常销售收入1、收入确认时间问题(1)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2)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每期实际取得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3)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取得首期付款收入和银行贷款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4)以其他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售房收
7、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问题一: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者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问题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一致?,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一、正常销售收入2、收入确认价格问题对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关注一: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问题关注二:以地换房模式交易价格问题问题一:车库销售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二、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8、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关注一:补偿回迁房视同销售问题关注二:以地换房视同销售问题,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三、转为自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
9、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关注一:转为自用的账务处理,何时处理?关注二:转为自用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注三:转为自用后出租(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四、代收费用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通常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证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
10、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土地使用印花税、房屋所有权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1、营业税问题代收费用属于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开票或者纳入房价,均应缴纳营业税。特殊项目的代收费用如下:(1)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2)代收的契税和印花税是否缴纳营业税(3)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收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4)2009年1月1日后,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三个条件的代收费用不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收入项目
11、,四、代收费用2、所得税问题2009年31号文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收取、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3、土地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
12、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所得税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
13、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所得税:允许扣除土地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2010年5月19日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14、不得扣除。,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
15、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总体来讲,拆迁补偿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因为政府规划、基础设施等原因,以政府为主体的拆迁与拆迁补偿。该类型拆迁补偿最大的特点就是被拆迁人的被动性和服从性。此类拆迁行为中,房地产企业的角色是从属于政府的,协助政府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并从中获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旧城改造或者城中村改造。另一种类型是由于企业相互之间经济行为产生的拆迁与补偿,该类型与政府规划、基础设施没有直接关
16、系,属于企业经济行为,多以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让形式出现。具体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两种: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1)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同时计入拆迁补偿费。视同销售问题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规定基本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
17、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1)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营业税规定同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差异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这里的成本价指什么?是否
18、包含地价?,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1)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补差价款处理补差价款是价差还是面积差?补差价款的营业税处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这里所称的结构价差,主要是指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因其结构优于被拆迁人房屋的结构(比如被拆迁的房屋为砖木结构,还房为钢混结构)而收取的部分补偿收入。对于超面积部分安置的,应视为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及附加。此外,
19、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仅限于旧城改造项目。”补差价款的所得税处理补差价款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2)作价补偿(货币补偿方式)房地产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拆迁补偿单位或个人收到拆迁补偿款: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
20、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的第11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文件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2)作价补偿(货币补偿方式)营业税对于被拆迁方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
21、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只是对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与使用者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是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
22、拆迁补偿支出(2)作价补偿(货币补偿方式)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规定: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
23、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
24、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迁补偿支出(2)作价补偿(货币补偿方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
25、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扣除项目之土地费用及拆迁补偿费用,2、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企业 土地 增值税 清算 企业 自查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471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