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理厂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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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棄物理廠設施環境影響評估概論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環保署 綜計處 副處長 劉宗勇,黃金三角,計畫三要素,經濟,環境,社會,環評之意義及功能,科技的發達、產業的成長、人口的增加,逐漸帶來嚴重的環境破壞及公害污染,也使人類意識到環境資源的有限性,進而努力尋求污染防治及整治復育,以達保護環境、維護人類生存之目的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的防治與補救,不如事前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因此,環境保護之預防制度因應而生,環評(EIA)制度恰能於公害防治、生態保育等環境保護工作上,發揮正本清源之預防功效,環評制度形成之原因,環境之承載力(或稱涵容能力)有其極限,即
2、環境資源之質、量僅有一定之供給能力及對污染物質之自淨能力亦僅有一定限度 人類價值取向之變動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 追求永續發展目標,國際環境評估發展趨勢分析,影響評估制度發展至今,全世界已有100以上國家有環境影響評估規定,30個以上國家有政策環境評估規定,影響評估之發展也越來越豐富,諸如:社會影響評估、文化資產影響評估、生態影響評估、健康影響評估、貿易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等,環評制度運作組成因子,ScreeningScopingPublic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DocumentationReviewDecision and monitoringfol
3、low-up,Screening篩選,決定應否實施環評之程序多數國家採正面表列,即特定之開發行為,一定規模或位於若干環境敏感區。採負面表列之可行性?,Scoping範疇界定,界定環評之項目、調查、分析、評定之方法,如環境調查之項目、內容、頻率、範圍、方法等,評估技術之選擇,替代方案.等。範疇界定方法:開發單位書當面或開會徵詢,徵詢對象可包括:專家學者、有關機關、當地居民或代表、有關團體等。主管機關之決定,如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範疇界定會議。法規之要求。,Public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公眾參與或諮詢,與地方民眾溝通並聽取或徵詢意見。提供決策諮詢,以利
4、公開公正之審查。公眾參與包括公共關係目標建構信心與信任、資訊目標問題與需求診斷、替代方案之尋求與發展及衝突解決目標尋求共識。,公眾參與之技術:公眾會議公聽會、說明會、諮詢會議、問卷調查、資訊小冊、面談、媒體說明與溝通等。衝突管理及糾紛化解:訴訟、法規、裁決。調解及妥協衝突。,Documentation文件製備,準備須提出之環評文件。文件格式。須調查、分析、評估之環境項目。環評預測之透明程序,不確定性之溝通。,Review,審查由權責機關審查(環保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會審查、專家學者審查等。審查結果強制性質或建議性質。開發單位對評估內容之承諾。,專業及獨立性審查之考量,Decision
5、 決策,決策機關決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或內閣會議。參考制或否決制。,monitoringfollow-up,追蹤監督以確保評估內容之執行。監測目的:監測是否符合環境標準或所作之承諾。為適當管理風險及不確定性。對未預料到之環境影響,提出修正活動或減輕對策。評定預測影響之準確度及減輕對策之有效性。檢核活動環境管理之有效性驗證評估結果及預測技術之可靠度及準確度。,我國環評制度之演進,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該方案係五年之試辦性方案,並選定台中火力、北二高、核四等十四項計畫為評估示範計畫。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為期六
6、年,並以民國七十九年送立法院審議之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為推動藍本。,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參考立法院一讀內容,核定修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並施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行。,環保法規體系,環境基本法,預防,管制,救濟,環評法,空污法,水污法,廢清法,毒管法,土污法,飲用水條例,噪音法,環衛法,公糾法,環境影響評估之意義,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評意義之歸納,環境影響評估
7、為環境考慮之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所指環境為生活、自然、社會等之廣義環境 環境影響評估係事前作業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務實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開說明及審查,為運作之重心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之功能,預防環境破壞,避免公害糾紛發生 維護環境品質及環境資源之永續利用 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管道俾促進共識 促使開發單位預先瞭解環保措施 增進相關主管機關之橫向連繫及地方意見之縱向溝通 計畫、決策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簡介,環境影響評估法係於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並於88年12月22日、91年6月12日、92年1月8日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計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
8、督,第三章罰則,第四章附則。,第一章 總則,立法目的(1)主管機關(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設、職能(3)專用名詞定義(4)應進行評估之開發行為(5),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環評審查作業程序1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提出(6)2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7)3公開說明程序(8)4機關民眾意見之提送(9)5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10)6評估書初稿編製(11),7現勘公聽作業程序(12)8評估書之審查(13)9未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許可者無效,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14)10得合併進行評估之規定(15)11非經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16)(12)環評之
9、有效期(16之1)。,第三章 罰責,刑罰1提出之文書不實環評法202不遵行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環評法21、22行政罰3015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實施開發計畫 環評法23公民訴訟,第四章 附則,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評估作業(25)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評估作業(26)審查費之收取(27)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之規範(28)本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查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處理規定(29)當地居民委託他人行使本法所為之行為規定(30),環評法相關子法,1環評法施行細則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3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4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辦法5環評審查委
10、員會組織規程6政策環評作業辦法7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作業辦法,認定標準,評估作業公開說明,環保機關環評委員會審查,環評書件公開,舉行公開說明會,4.召開公開說明會3.刊登新聞紙2.說明書陳列或揭示1.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辦理評估範疇界定,辦理現勘及公聽會,監督,追蹤,認定標準Screening,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之,該標準係依開發行為類型及其所在區位、規模訂定不同之規模要求 一、前提:法令未禁止之開發行為二、工廠至其他開發行為之標準,詳第三條至三十一條,例如:,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水肥處理
11、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 息環境。(三)位於海埔地。(四)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五)每月最大處理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前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四目規定,或污水處理廠之目標年服務人口在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三、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或堆肥場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二)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三)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者。(四
12、)位於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五)位於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一千二百五十公噸以上者。(六)位於非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五千公噸以上者。四、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或擴建工程。五、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六、廢棄物轉運站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二)每月最大轉運廢棄物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七、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八、以焚化或掩埋
13、以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二)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三)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四)符合第三款第四目、第五目或第六目者。,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含棄土場、棄土區)或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二)位於山坡地,其面積五公頃以上,或堆積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面積二五公頃以上,或堆積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三)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14、、第六款,屬緊急性處理,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為廢棄物再利用且應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16第三十一條之一:不超出環評原核定之污染量下,免實施環評,應有管理機關構執行總量管制,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污染總量核配情形。四、開發行為同時位於各種區位,應以較嚴格之標準認定之。五、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得免實施環評。,back,開發行為環評作業Documentation,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條文計有四章五十二條,包括第一章總則,計十條,第二章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計二十二條,第三章不同開發行為
15、之評估事項,計十六條,第四章附則,計四條,並包括有六項附件(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書件內容確認項目、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範疇界定指引表)、十項附表(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替代方案、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等)。,依開發
16、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其重點如下:其作業步驟為區位調查、環境現況調查、分析、預測、評估,減輕對策研擬、替代方案分析等。,區位調查應注意開發基地是否位經環境敏感區(如水源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地質敏感區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軍事管制區、飛航管制區等),如是,則應注意是否為相關法令所禁止或限制,並加以調整計畫或尋找其他方案,如非為法令禁止或限制,亦應就可能產生之環境影響,訂定因應對策,環境現況調查:應針對當地環境特性,開發行為開發可能產生潛在影響之相關環境項目進行資料蒐集及現地調查,如空氣品質、水污染、土壤、地下水、排水、噪音、生態、景觀、周邊土地利用、文化資產等。並分析其現況是
17、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與生態系統之特性等。另應特別注意的是,調查範圍非集中於基地內,而應集中於影響區,尤其是基地周圍之一定範圍,畢竟環境評估是關切影響區,而非基地內,預測、評估:即預測開發行為之施工、營運對當地環境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並應依各環境項目加以區分,如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生態等,對於可量化者,應採量化數據說明,另模式之採用,其適用條件亦應與開發行為及其所在地區相符合,評估結果儘可能於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上標明其影響分布及數量,減輕對策:應針對不利於環境之影響,訂定因應對策,包括施工、營運期間之環保對策,環境監測計畫、防災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替代方案:於進行地點、燃料或路線研選及區位分析時
18、,應即就各環境項目進行替代方案分析,另如主方案經評估後,發現其衝擊過大,則可考量改採其他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分析應含括零方案、地點或路線替代、開發方式、強度及規劃替代、燃料替代及環保措施替代等,第十二條之一開發單位應就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設施或儲槽等設施,評估其對土壤及地下水體之影響。第 十三 條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處理能力及可能容納之數量,並承諾未完成委託前不得施工或營運。,自行設置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掩埋場或其
19、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者,其對環境之影響應併入開發行為同時評估,並承諾依計畫實施。開發單位應評估整地作業及取土與棄土運輸之負面影響,在整地土方之地形圖上標示挖填方位置、深度及推估數量,並訂定因應對策。前項如屬線形開發者,得以規劃示意圖替代地形圖,並視需要標示深度。,第三十三條工廠設立應評估各種製程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繪製質量平衡圖表,預測各項污染物之增量,評估其影響程度及範圍,並提出因應對策。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毒氣體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計畫。,工業區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
20、制方式,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工業區產生之廢(污)水及事業廢棄物(含污泥)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處理設施應併案評估。工業區外開發基地設立數座工廠合併評估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開發單位興建教育、研究機構、行政辦公中心或醫療院所,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並承諾取得
21、同意處理之文件後發包施工。,第四十三條.規劃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及廢棄物處理場(廠)工程(含轉運站)時,應評估焚燒處理流程中以及儲存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產生臭味及滲出水之影響,其處理設施應妥善規劃。訂定廢棄物掩埋未能即日覆土或天候不良條件下之防制應變計畫。對於掩埋場封閉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復育計畫、土地利用計畫以及二次污染問題,應預為規劃研擬因應對策。開發單位應妥善規劃廢棄物清運工具、運輸時段及運輸路線,預防廢棄物運送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振動污染及交通影響。,開發單位規劃廢(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處理系統、轉運站或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時,均應考慮未來其營運管理維護之實務問題,訂定營
22、運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處理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五、試運轉方式。,環評預審,開發單位為縮短說明書之審查時程,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預審。主管機關得就環評有關事項邀集環評審查委員會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評作業重點。作業準則第三之一條,公眾參與規定,第6條第2項(Scoping):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階段,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
23、、專家 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之界定,並依範疇界定結果、附件三及附件五編製說 明書。,第10條之1(Public participation):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之訂定:公告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營建工程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環境振動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航空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等,環境影響說明
24、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 目撰寫者之簽名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 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 對策摘要表,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 之簽名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
25、目的及其內容,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 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 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back,環評審查作業程序(Review),一、環評係一級一審制,並由核定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審查。二、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應組審查委員會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三、審查期限:環境影響說明書五日,評估書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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