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招标方式及决标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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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報大綱,壹、工程採購一、前言及定義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三、技術規格四、廠商資格五、押標金與保證金六、統包及共同投標七、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八、工程採購實務介紹九、施工品質管理十、爭議處理十一、不良廠商之處置,簡報大綱(續),貳、技術服務採購一、技術服務性質二、技術服務相關法規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四、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及簽證報告內容 五、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一)機關如何採購,法人團體,機關,廠商,機關,採購 GPL3,採購,採購,GPL40委託代辦,GPL5委託代辦,一、前言及定義,驗,收,履,約,訂,約,決,標,審,標,招,標,預,算,
2、通,過,準,備,招,標,釋,疑,、,後,續,說,明,廠,商,投,標,分,段,開,標,開,價,格,標,瑕,疵,保,固,擔,保,請,求,瑕,疵,保,固,擔,保,請,求,期,滿,含、作,部限、,分期退,驗改貨,收善或,、換,減拆貨,價除,收、,受重,估契,驗約,付變,款更,或,支,付,價,金,、,含利,最標,低之,價協,格商,標措,或施,最,有,採購作業流程分析,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完工、驗收 包含於採購作業何謂1.公開招標?(GPL19)2.選擇性招標?(GPL 20、21)3.限制性招標?(GPL 22)4.統包?(GPL 24)5.共同投標?(GPL 25)6.最底標?最有利標?複數標?(G
3、PL 52)7.共同供應契約?(GPL 93)8.公開取得?(GPL 49),關鍵名詞定義說明,選擇性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告金額以上,逕洽廠商,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二、招標方式及決標分析,招標與決標原則組合方式,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精神,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議價,比價,公開評選,公開取得,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逕洽廠商,取據報銷,參考廠商報價,複數標,9,(二)採購金額之認定,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GPL 12、13、細則 6)採購金額級距1.巨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勞務為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2.查核
4、金額採購:工程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勞務為 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 方政府得另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0,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11,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摘
5、要(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2、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3、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4、單價決標 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 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6、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12,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 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二)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二)預算及預計
6、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1.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譬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2.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13,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一)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二)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分批: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本法第14條)分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
7、、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施行細則第13條)。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施行細則第13條)。,招標方式(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一、公告金額以上(一)公開招標(二)選擇性招標(採購法20條)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2.為特定個案辦理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三)限制性招標(採購法22條)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15,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
8、之一(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三)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 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採購(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二)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16,委託代辦(只代辦採購作業)(一)
9、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 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土 地重劃工程局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行 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工程採購之專業 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採購法第 40條),17,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 級機關之職權。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
10、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 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 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 為行使或辦理。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18,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一)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 之上級機關(辦法第3條)(二)得不適用採購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
11、之規定。但不包括採 購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辦法第2條)(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辦法第6條之1)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提供者 2.於國家安全機密有必要者 3.依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辦法第8條之1),(三)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定義(採購法第7條),1.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2.
12、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法第7條第3項)。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20,機關辦理採購前應先確認兩件事:1.確認採購標的之屬性(依採購法第7條之規定確認究屬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2.確認採購金額之大小(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認定之),21,公共工程種類,1.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2.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3.機場工程。4.港灣工程。5.水庫及蓄水工程。6.電業設
13、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8.自來水工程。9.共同管道工程。10.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11.焚化廠工程。12.垃圾掩埋場工程。13.新市鎮開發工程。14.工業區開發工程。15.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1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四)工程採購常見之類型,營繕工程:營造業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水電工程:1、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 2、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3、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23,營造業法第三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1.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14、業務。2.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3.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4.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5.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6.、營造業法第六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24,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係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四條:自來水管承
15、裝商分為甲乙二等,其資格規定如左:1.甲等:資本額拾萬圓以上,並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 專任技工三人 以上者,得承辦本規則第二條所列 之各項工程。2.乙等:資本額壹萬圓以上,並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貳萬 圓以下之自來水用水設備工程。,25,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1.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 設維修工程。2.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裝設維修工 程。3.丙級承裝業
16、: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26,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 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 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參閱工程會88年12月29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
17、231號函)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27,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 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室內
18、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2.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3.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三、技術規格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19、、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
20、,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號函)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四、廠商資格1.資格規定:採購
21、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資格標準第5條)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四、廠商資格(續)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22、、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2,250萬元以下之工程。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7,500萬元以下之工程。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600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
23、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四、廠商資格(續)4.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
24、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5.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E801061)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
25、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四、廠商資格(續)5.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之定義: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四、廠商資格(續)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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