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索要法律问题应对讲座.ppt
《工程款拖欠、索要法律问题应对讲座.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款拖欠、索要法律问题应对讲座.ppt(10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工程款拖欠、索要法律问题应对讲座,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所规定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国务
2、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不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规章。,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纯粹为了行政管理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间利益的意图,属于管理性规范,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由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并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如有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备案登记,如果以此为由要求法律确认
3、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这类规范属管理性规范,纯为管理需要,不影响当事双方的权益。效力性规范:禁止、不得,管理性规范:应当合同法以维护合同交易安全和稳定为宗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反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上述规定主要依据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筑市场将建筑质量放在首位,质量是生
4、命,实行的是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汶川地震中众多瞬间崩塌的学校和无法逃生伤亡的老师和学生,引发了公众对建筑质量低劣的声讨,报道中,汶川的聚源中学校舍倒塌,而周围建筑不倒。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各资质企业在此基础上又有一级、二级、三级的区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质量放在首位,质量是生命!”2008年11月15日下午,杭州风情大道地铁施工工地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事故,已造成17人死4人失踪。,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质量放在首位,质量是生命!”2008年11月15日下午,杭州风情大道地铁施工工地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事故,已造成17人死4人失踪。,一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质量放在首位,质量是生命!”新快报11月9日报道 海地首都太子港郊外的一所教会学校于日上课时间发生坍塌事故,目前已造成至少82人死亡,其中多数是学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上述规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6、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工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必须进行招投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的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
7、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专业分包,只是将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无需经过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的同意。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包括如下十三种:(1)木工作业;(2)砌筑作
8、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劳务分包虽简单,但也有资质要求,不能跨资质承包。,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因而无
9、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但在质量高于一切的建筑行业,是否折价补偿,还要以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验收合格作为标准,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区别对待:,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第2条)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的直接后果承包人不得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发包人只能依照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进而主张根据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
10、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供不合格建材,有问题的施工设计图。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可依法收
11、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三)发包方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的措施:根据现有法律,发包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广泛的,承包合同有效当然要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也要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甚至对不是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也要在欠付工程款额度内承担支付责任。既如此,发包方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把合同关、质量关,以确保工程如期顺利的竣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1、严格审查承包人主体真实性、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必要时可进行资信调查2、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准确理解“通用条款”,拟定有利的专用条款。3、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约定工期、质量、造价、料设备采购
12、、检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不可抗力要量化。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9、利用有利条件,选择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10、及时发出商讨函、索赔函。,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四)案例 某东方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的建筑施工合同,东方公司为发包人,建筑公司为承包人,建筑面积3566.8平方米,同年10月开工,次年九月竣工,工程总造价102万元,一次包死。合同
13、中还对工程竣工验收、付款、有关资料的提供等事宜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东方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图纸。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后,其经理将东方公司的建筑任务交给了自己家乡的农民施工队施工,以建筑公司雇佣农民建筑队的名义订立了合同,实际上建筑公司对农民施工队的工作一概不问,合同的内容也和东方公司的建筑合同一模一样,工程款少了一些,作为建筑公司所提留的管理费。农民施工队开始进场施工后,东方公司发现施工人员有变化,施工质量也明显下降,于是找到建筑公司了解情况。建筑公司称是雇来的农民公司,素质比较差,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东方公司经多方了解情况后,要求农民施工队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建筑公
14、司仍声称民工队是雇来的,因此仍然是自己在履行合同,拒绝了东方公司的要求,并要求建筑公司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建筑公司仍声称民工队是雇来的,因此仍然是自己在履行合同,拒绝了东方公司的要求,并指责东方公司干涉施工进度。东方公司即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建筑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承担将来迟延交工的责任。,图示:,东方公司(发包人),签订一份办公楼建筑施工合同,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农民工施工队,签订雇佣合同,将任务交给,对工作一概不问,只提留管理费,发现质量下降情况后,与之交涉,拒绝其要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引发的此合同效力如何的疑问,?,一、建设工程
15、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问题:1、建筑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2、东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法院应否支持东方公司的诉求?4、东方公司可否解除和建筑公司的合同?,二、实际施工人问题,(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的一个概念,就是不是合法施工人,但实际施工的人。(1)非法转包的转承包人(肢解分包)实际施工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的名 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挂靠、内部承包、合作经营等形式,二、实际施工人问题,实际施工人概念是出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环境提出的,目的是为
16、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拖欠农民工问题。农民施工队不仅可以向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包工头要求支付工程款,而且可以直接向发包商,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使农民工工资有了切实的主体保障。包工头可以跑,但发包人跑不掉,也不可能跑。,二、实际施工人问题,(二)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认(1)解释第26条第一款,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解释第26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二、实际施工人问题,(三)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17、担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程款尚未结清,二、实际施工人问题,案例:谢某等三人以广源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某开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谢某与广源公司经结算工程款,广源公司欠谢某工程款50多万元。此后,谢某多次催促广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广源公司总以开发公司尚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在多次催收无果后,谢某以开发公司和广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的工程款。庭审中,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称其已向广源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广源公司确认了这一事实。问题:1、开发公司是否应支付谢某工程款?2、广源公司和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对开发公司的抗辩,谢某应如何应对?法
18、院会如何处理?,图示:,某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一份土石方施工合同,广源公司(承包人),谢某等三人,以开发公司尚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以广源公司的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公司和广源公司共同偿还所欠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求支付结算工程款50多万元,对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向法院提交证据,称其已向广源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二、实际施工人问题,(四)实际施工人地位如何证明(1)合同(承包合同、挂靠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2)施工资料(3)工程增减变更签证单(4)工作证(5)工程款支取凭条(6)施工现场照片、录像(7)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送交回执(8)施工
19、会议纪要、备忘录、书面答复(9)各种施工通知(10)来往信件(书信、邮件、传真)(11)施工进度、计划记录(12)工程延期签证(气象、灾害报告)(13)工地的交接记录(14)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二、实际施工人问题,(五)实际施工人在实践中如何保护自己(1)进场施工后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2)要保证施工质量(3)及时、尽早追讨工程款,二、实际施工人问题,(六)案例 1996年11月6日,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以某军营建筑公司的名义,和广东某铁矿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矿山引水工程,工程造价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
20、行结算,取费标准按三级施工企业取费,套用九二年省工程定额,全部工程实行按施工图包工、包料、包工期。施工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十五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文件送建设方和经办银行审核,建设方在接到结算之日起十五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同意结算,建设银行据此拨款或建设方结算付清尾数。竣工验收一个月后,若建设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无法付清,拖欠部分应计利息给施工方,月息按当地月贷款建行利率8.4计算。合同签订后,恒盛公司即组织进行施工。但是,由于施工签证的不断变更和工程进度款的拖欠,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二、实际施工人问题,施工期间,广东某铁矿于1998年11月3日改组为广
21、东某铁矿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3月18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体改委相关批复,集团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17784.6万元(资产评估总值为人民币359,499,8015.80元,总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181,652,437.33元)认购13694.1万股,发起设立了广东某矿业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95.7。股份公司经广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后,全面接受了集团公司在矿山的业务、资产和债务。1998年六月,恒盛公司施工建设的引水工程等都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此后,恒盛公司向股份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要求结算工程款,但因股份公司遗失恒盛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故结算无法进行。期间,军营建筑公司被某军后勤部
22、撤销。,二、实际施工人问题,2005年在恒盛公司的多次催询下,股份公司终于找到恒盛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并还回恒盛公司。恒盛公司重新整理后,于2005年12月19日向股份公司报送了结算资料,该结算文件确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872万元。对该结算文件,股份公司未回复提出任何异议。而对上述工程款,2001年7月,经当地有市国资产管理局批准,广东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股份公司委托,于2001年7月17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恒盛公司所承建的上述工程经评估的原值高达1700多万元。对上述工程款,恒盛公司仅领取预付、进度款400万元,2007年,因欠付工程款导致民工信访案件爆发,股份公司又向恒盛公司支付工
23、程款100万元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余工程款,股份公司拒绝支付。恒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以报送结算确定的工程款额度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利息合计800多万元。上述案件经省市两级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全部支持了恒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国劳动保障报还作了题为欠款纠纷一拖十年 法律审判盖棺论定的相关报道。,广东某铁矿公司(发包人),签订矿山引水工程施工合同,某军营建筑公司(承包人),恒盛公司郑某,98年竣工交付使用,要求其结算工程款,广东某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改组为,借用其名义与某铁矿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广东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1、以遗失结算资料为由,拒绝结算。2、在多番催
24、促下,终于找到。3、签收报送结算书后,在约定期限内来答复。,被某军区后勤部撤销,期间,二、实际施工人问题,案例分析:该案例中恒盛公司是以引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向股份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据就是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该案例中首要问题是恒盛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因为签订合同的是军营公司,而非恒盛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恒盛公司无权向股份公司提起诉讼,股份公司也是以其不是合同相对人,恒盛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军营公司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为此,我们收集了尽可能多的证据,为胜诉作了充分的准备。这包括:(1)施工合同;(2)军营公司资质证书,负责人为郑某;(3)军营公司对郑某的任职书;(4)某军后勤部的关于恒
25、盛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军营公司已撤销的证明;(5)原集团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6)施工资料;(7)报送结算的签收单证;(8)付款凭证。这说明,起诉前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在法庭上什么是事实,证据就是事实,谁主张,谁举证。,二、实际施工人问题,该案例中,恒盛公司向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股份公司支付所欠恒盛公司的工程款,这有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款 拖欠 索要 法律问题 应对 讲座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468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