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实务基础训练.ppt
《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实务基础训练.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实务基础训练.ppt(18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基礎訓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科長 徐貞益,2,目 錄一、課程介紹二、工程採購實務簡介 2.1招標方式 2.2技術規格 2.3廠商資格 2.4保證金 2.5統包 2.6施工品質管理,3,三、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簡介 3.1相關法規 3.2技術服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3.3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採購法相關規定 3.4技術服務廠商及其服務業別之相關規定 3.5採購金額、招標方式及技術服務廠商遴選 3.6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管理 3.7爭議處理及救濟措施附件:勞務採購契約範本,4,一、課程介紹本項課程單元涵蓋: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採購。本項課程旨在就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特性與政府採購法(
2、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說明,期使機關及廠商對於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能有一完整概念。以工程生命週期觀之,包含自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保固維修至營運管理等主要階段,其中機關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之採購,皆屬技術服務採購規定之範疇,施工階段之採購,係屬採購法工程採購之範疇,而各階段如需專案管理工作之採購,亦屬技術服務採購範疇。是以,本項課程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結合,期能獲致對工程生命週期之整體採購觀念。,5,二、工程採購實務簡介所稱之工程,於採購法第7條第1項定義。2.1 招標方式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
3、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 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 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6,機關依採購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採購法第21條第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
4、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7,採購法第22
5、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按本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8,2.2 技術規格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
6、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參閱工程會訂頒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9,2.2.1 特殊之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
7、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10,2.2.2 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號函)例如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
8、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11,例如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 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2,如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所稱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
9、、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13,2.2.3 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除可使主辦機關在正式招標前,有機會修正或澄清招標文件,減少發生招標及履約爭議外,並可防止藉由招標文件行綁標之不法情事。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日。閱覽廠商或民眾得
10、抄寫、影印,其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參閱工程會89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89027484號函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14,2.3 廠商資格2.3.1 資格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第6 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15,訂定基本資格,應依資格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尤其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
11、及限定資本額。至於訂定特定資格,亦應注意符合資格標準第條之規定,尤其該條第1項第1款(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第款(具有相當財力者)所訂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且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16,2.3.2 營造業(1)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定義內容: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行業。(2)土木包工業(E102011)之定義內容: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行業。(3)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
12、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至於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而所稱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17,(4)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6條及第7條)(5)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5條就甲、乙、丙及專業等營造業之承攬限額分別訂有規定。(6)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認定辦法第2條),
13、18,自來水管承裝商(1)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內容: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2)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甲等則無承辦限額。(3)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19,室內裝修業(1)室內裝修業(E801061)之定義內容: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2)供公
14、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20,(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21,地下水鑿井業(1)地下水鑿井業(
15、EZ01011)之定義內容: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2)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 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 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22,2.3.6 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1)機關對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應依工程會訂頒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2)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
16、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23,2.3.7 案例說明(1)案由甲廠商於得標後,以不符投標須知第6條:投標廠商須為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水電承裝業規定為由,拒不簽約。該廠商自認為伊僅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缺少甲級電氣承裝業資格,其資格文件既不齊全,所投之標即為無效,且自始無效,故主張招標機關不得以其未簽約而沒收押標金。惟招標機關則稱該水電承裝業乙詞僅係對水電業者之泛稱,且投標須知第七條就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已有規定:,24,(1)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廠商,具備下列各項證件a.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17、,且本工程僅係單純給水管線及消防管線之銜接及埋設工程,未涉電氣設備;此外,招標公告及政府採購公報對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所需證件,亦清楚載明係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影本,顯見該廠商資格符合,其未如期簽約,當應沒收其押標金。,25,(2)參考見解基於前述投標須知、招標公告及政府採購公報之內容,且該工程內容為給水管線及消防管線之銜接與埋設工程,未涉及電氣工作;加以甲廠商係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又係本於該資格參與招標機關之投標,依常理推論,足以認定其認識本案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廠商投標資格在經確認無誤,並經招標機關通知得標後,仍拒絕
18、簽約,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同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款)不予發還押標金,自屬有據。此外,甲廠商拒不履約,招標機關尚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定處理。,26,2.4 保證金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規定,保證金之種類有: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27,2.4.1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
19、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28,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另按工程會90年6 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 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 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
20、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29,2.4.2 連帶保證廠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30,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
21、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有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庫予以公告。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31,2.4.3 優良廠商所稱優良廠商,於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定義。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
22、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32,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用同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33,工程會為藉
23、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34,2.5 統包所稱統包,於採購法第24條第項定義。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 號函頒之統包
24、作業須知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可提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方得採行。此外尚須遵照統包作業須知、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另按工程會88.4.6 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釋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35,2.5.1 統包之優點(1)將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可減少發包作業次數。(2)設計及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業主可大幅減少介面管理及整合之工作。(3)設計與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縮短工期。(4)設計理念可以貫徹,避免變更設計一再發生。(5)責任明確,無設計與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6)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
25、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36,2.5.2 廠商型態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之招標,按統包實施辦法第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情形,其承攬之型態如下:(1)以施工廠商為主體:由於統包工程係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完全委由統包商負責,如由施工廠商(例如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承攬統包工程時,需另分包予設計廠商(例如專業設計顧問機構)協力承辦設計工作。此型態係由施工廠商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而設計廠商乃受雇於統包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責任。,37,(2)以設計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設計廠商承辦,再由設計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 技术服务 采购 实务 基础训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468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