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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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
2、约束机制,提升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条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承揽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第六条存在分项发包的,发包方应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主导各方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实施由发包方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一体化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应按照安监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发包
4、单位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九条新改扩建矿山的基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批复;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
5、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包工程承包单位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施工资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分项承包地下矿山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分项承包露天矿
6、山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一)总承包除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外的其他露天矿山工程(不包括工程性矿山)所需资质:1 .生产规模300万吨/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2 .生产规模100-300万吨/年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3 .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三)总承包工程性矿山所需资质:1 .生产规模3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7、一级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2 .生产规模100-300万立方米/年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3 .生产规模10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第十三条承包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承包四等、五等尾矿库外包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其他相关资质。第十四条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笫十五条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
8、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第三章矿山承包管理第十六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
9、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对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基本信息、项目部情况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第四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
10、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至少小学以上文化水平。承包矿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到岗履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承包矿山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岗位需要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一)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
11、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具有采矿、地测(防治水)、机电、通风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二)承包露天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三)承包尾矿库建设工程的项目部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督促
12、指导承包单位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健全完善与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一人一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定期抽查检查,做到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上级单位每年至少对项目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实施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全过程的日常
13、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当班岗位风险识别,针对风险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九条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
14、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第三十条发包单位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考评机制,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进行月度安全生产考核,年末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评。考核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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