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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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XX省消防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2、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
3、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小型消防站、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等建设,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
4、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组织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
5、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物流等集中区域,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6、)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应当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应当及时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科学
7、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老旧小区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高发易发领域,推XX装消防远程监控系
8、统、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五)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消防体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消防安全体验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
9、)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具有委托执法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
10、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1、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
12、,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
13、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指导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
14、领域的应用。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编进教材,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安排四课时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XX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
15、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
1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铁路、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
17、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第二十一条监狱管理部门负责监狱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
18、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XX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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