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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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决定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注册地:白城市纯阳路南,新三街东,新一路北。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规章制度,接受出资人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它
2、合法权益。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组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公司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公司服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公司宗旨:为城市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交通服务。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3、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充电销售、汽车维修、汽车租赁、房屋出租、车体广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2万元。第四章党的组织第十六条公司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立党的各级组织。(二)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4、(三)公司党总支委员会下设党总支办公室等党的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第十七条公司党总支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第十八条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十九条公司党总支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
5、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总支会,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条公司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6、题;(五)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六)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公司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召开党总支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
7、事长或经理的党总支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总支报告,通过党总支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
8、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因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并行使出资人下列职权:(一)制定、批准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管理者薪酬方案;(三)建立公司管理者的考核制度,与公司管理者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四)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五)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六)审核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
9、决定;(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出资人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出资人授权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职工代表董事1人,经工会推荐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3人,由白城市交通运输局推荐,白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0、:(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相关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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