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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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印刷业;(六)旧货寄售或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八)开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公
2、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治安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八条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三)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3、;(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以及下列材料:(一)旅馆业:1.设有娱乐场所的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 .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3 .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内部平面图以及门脸照片;4 .具有一定规模(30床位以上)的旅馆应当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
4、证书或者建筑、质检等部门出具的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同时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5 .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预案;6 .辖区派出所的审核意见;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8 .旅馆出入口、通道、电梯、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证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公章刻制业: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从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经营场所及生产车间、保管库房平面图,房屋安全鉴
5、定书和消防意见书;3,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 .辖区派出所的审核意见;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典当业:1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3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4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5,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典
6、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8 .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安全设施标准应当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中规定的三级安全防护标准证明;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查许可,旅馆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旅馆业4个工作日内,公章刻制业、典当业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负责审查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
7、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出具现场勘验报告。申办旅馆,申请人向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或者典当行,申请人向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或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接到申请的治安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决定受理公章刻制企业或者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省直管县(市)所在地申办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申请人直接向该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该省直
8、管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刻制公章准刻即报即审,需提交的材料:单位介绍信、登报申明作废的材料(补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副本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公章损坏、名称变更等需更换的,应将旧章交回原准刻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并按刻制公章准刻的要求办理刻制手续。第十一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时应提交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9、、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规定设定的许可条件。第十二条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逾期或验审不合格的,通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并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八)项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废旧金属收购业: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 .从业人员通过公安机关治安培训的证明;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
10、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经营场所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放射性检测仪器情况证明;6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8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废旧金属回收业设点在禁设区域范围之外的证明。(二)其它特种行业:1 .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 .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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