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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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XX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六)按照规定应当事
3、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一)身份信息及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申请书文本式样、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三)根据执法实际依法需要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4、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第七条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
5、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
6、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示。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由相关承办处室通过厅机关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各承办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先行审查,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公示。第十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示。第十一条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名义作出的
7、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
8、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厅机关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示满1年的,应当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下公示的行政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六条各相关处室应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处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第十七条各相关处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
9、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第十八条相关承办处室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公示或者不按要求公示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
10、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
11、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在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违规记录行为发生。第五条对以下行政执法内容应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 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厅领导逐级签署的审查意见
12、;5 .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6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1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 .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综合行政检查、各类专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政府、安委会(力、)、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方案等文件以及检查中所形成的书面记录;3 .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函)、电话记录、网站留言等,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以及所形成的书面记录;4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内部
13、程序审批意见、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5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第六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第七条对以下行政执法内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行政许可1 .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2 .举行听证会议时;3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14、;2 .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3 .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4 .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5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时;6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时;7 .现场勘验时;8 .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9 .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措施时;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IL采取抽样取证过程中,原物不能抽样提取,须
15、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12 .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办公场所或者住所时;13 .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14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对查封、扣押财产或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监督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第九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记录仪一般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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