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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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试考核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以下简称“安全考试“)和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是指依法由考试机构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活动(包含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能力考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从业人员从事培训、考核业务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专门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三项岗位”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五条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省、市、县三级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以及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开发区安监机构)及所在县(市)安监局派出机构根据上级安监部门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并将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持证上岗等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
5、划,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强化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第52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发布的各类安全培训
6、大纲所要求的师资、教学、实操等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施和实际操作设备配备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独立或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4间;(四)有独立的并能远程实时监控
7、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30台;(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名,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名,专业结构合理;(六)专兼职教师每年开展教学研讨不少于3次,现场调研不少于2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还应具有能够满足所开展培训项目需要的实验演示设备,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培训的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还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全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如实记
8、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并建档备查。教学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电子教案、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XX六年。第H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专业课教师应逐步向“双师型”转化。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安全培训
9、机构应当实行自律管理,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三章培训第十三条安全培训由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并按安全培训业务流程组织实施。安全培训业务流程:(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二)报备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培训资料,按照“谁发证,向谁报备”原则,向考核发证机关报备。并于培训班结束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交考试申请。(三)发布培训通知: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内容,发布培训通知。(四)组织报名: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
10、学员报名,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学员学历、身体状况、年龄等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确认操作。(五)培训前期准备: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培训教师、课程资源,测试试题等。(六)组织培训班: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课程安排,组织学员开展培训,课余组织模拟练习。(七)培训项目评估:安全培训机构汇总培训评估调查问卷,结合学员学习情况形成培训项目评估报告。(八)培训结果备案: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后,按“谁发证,向谁报备”原则,向考核发证机关报备学员基本情况、学时证明、培训项目评估报告等信息。(九)组织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学员信息后,符合报考资格的学员,由考试机构在对其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第
11、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根据作业类别,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学时执行。第十五条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同步实施,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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