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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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从业人员、爆破作业项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
2、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限于矿山、爆破加工等单位,不包括各类工程项目经理部等临时性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四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考核合格,分别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全国范围适用,有效期均4年。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不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办理
3、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循“谁审批、谁受理”原则,不得擅自增加审核单位、增设审批前置环节;应当按照“一级审批、多级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实现审批环节与后续监管有效衔接;应当遵循“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原则,积极推行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及项目的动态监管。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所
4、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在XX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2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爆破加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四)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4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
5、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5 .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6 .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7 .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五)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六)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
6、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仅限申请单位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区域范围使用,有效期3年。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二)在XX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或当年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原件;(四)相关管理人员及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2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
7、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3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4 .学科范围、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5 .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签订的聘任协议原件并复印件;6 .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7 .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五)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爆破技术负责人资格证明,包
8、括:1 .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2 .本人(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或审核审批负责人)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需提供),包括项目施工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作为爆破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六)符合GA9902012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近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需提供),包括:1 .业绩项目施工所在地设区市公
9、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批准证明并复印件;2 .业绩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等原件并复印件。(七)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权属证明或租用有单独出入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八)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九)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省公安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适用,有效期3年。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
10、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申请报告;2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单位地址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申请报告;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申请报告;2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四)爆破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申请报告;2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3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技术职
11、称证件原件并复印件;4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5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6 .新爆破技术负责人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相应级别、数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需提供)。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原发证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登记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得为非法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得将承接
12、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分包,不得承接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单位的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得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不得聘用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爆破作业现场起,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安全警戒区域从事搬运、拆箱、装药、网路连接等工作。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转让、改租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应当及时上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方可投入使用。发证机关应当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仓库变更信息。
13、第三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第十四条按照培训、考核分离原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组织,考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需参加培训的向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考核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可通过XX公安公众服务网提出预申请,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预申请情况适时组织申请材料审查。第十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分别由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原则上应在本省、本设区市参加考核。特殊情况需跨省、跨市参加考核的,应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七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由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县级
14、公安机关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表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四)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并复印件;(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六)申请人相应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申请参加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申请参加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师或同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申请参加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高级工程师或同等
15、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七)申请人从事爆破工作经历证明或相关证件原件并复印件。申请参加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包含保管员,须从事爆破工作2年以上)原件并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从事爆破工作满2年以上的证明,或爆破工程、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并复印件;申请参加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应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爆破工作分别满5年、8年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从事爆破作业或相关工作的时间、经历、业绩情况、爆破设计书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考核的,除审核上述材料外,
16、还应审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并复印件。县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具备集中考核条件的,省公安厅报经公安部批准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公安部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第十八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由申请人单位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查以下材料:(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四)申请人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证明原件并复印件;(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张。具备集中考核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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