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细则解读及核查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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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大气污染物细则解读及核查要点,省环保厅总量处2015年5月8日,主要内容,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二、核查核算支撑材料准备三、问题剖析和改进要求,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电力、工业和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之和。根据二氧化硫排放的行业特征和减排核算的基础条件差异,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采用全口径和宏观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分电力、钢铁和其他三部分进行核算。二、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实行全口径核算。核算范围包括常规燃煤(油)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
2、。原则上全口径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方法,基于燃料消耗量、含硫率和综合脱硫效率等,分机组逐一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取消旁路且在线监测规范的机组,可逐步实行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条件具备的,可直接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但流量要用煤量进行校核。三、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逐步推行全口径核算。核算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球团(烧结)企业、炼铁企业和炼钢企业,钢铁联合企业核算不含自备电厂。基于物料衡算法分生产线逐一核算烧结机(球团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企业焦炉煤气和高炉煤气的消费量等核算企业其他工序二氧化硫排放量;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或企业累计生铁、粗钢产量与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误差在8%以上
3、的,采用宏观方法进行核算。,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四、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排放强度,根据煤炭消费增量(考虑淘汰水泥、锅炉及煤改气工程等量替代的煤量)核算二氧化硫新增量,并利用主要耗能产品排污系数法进行校核,合理确定新增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脱硫工程设施、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五、鼓励结构减排。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二氧化硫削减量。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落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二氧化硫结构减排措施包
4、括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锅炉等落后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关停。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结构减排量。六、合理认定工程减排。工程减排设施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减排效果,包括末端新建(改造)脱硫设施、煤改气、前端工艺改造等措施。现有企业新建(改造)脱硫设施,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原则上削减量自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后次月起核算。,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七、严格核定管理减排。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取消烟气旁路、提高烟气收集
5、率、提高投运率和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二氧化硫管理减排认定的重点为燃煤电厂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循环流化床锅炉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钢铁烧结机(球团)提高烟气收集率和脱硫设施投运率,以及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新增削减量。八、数据要求。各省(区、市)提供的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耗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供热)煤炭消耗量和增长速度,生铁、粗钢、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等必须来源于统计部门,地区有关累计数据与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采用国家统计数据。,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
6、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一)电力全口径二氧化硫核算要求(1)无烟气旁路(含烟塔合一)的石灰石-石膏湿法、海水脱硫法等,根据在线监测基准氧含量烟气出口与入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之比核定综合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95%。其排放量用物料衡算法与流量和浓度之积的直接测量法比较,并通过脱硫剂消耗量校核;(2)仍保留烟气旁路的石灰石-石膏湿法,按现场核查确定的投运率与脱硫岛效率之积确定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5%,其排放量按物料衡算法确定;(3)烟气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喷雾干燥等(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在安装脱硫剂自动投加和计量系统、DCS能反映出脱硫系统运行实际情况时,根
7、据在线监测烟气出口与入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确定综合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0%;(4)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脱硫工艺,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75%,未安装DCS系统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65%;,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一)电力全口径二氧化硫核算要求(5)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予以核算减排量:在线监测数据通过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测系统及数据与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联网,安装了脱硫剂自动投加和计量系统,DCS系统能反映发电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综合脱硫效率原则
8、上不超过85%,其他机组的原则上不超过75%。对于烟气自动在线监测安装在烟囱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循环流化床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可用烟气流量与二氧化硫浓度直接测量法确定;(6)水膜除尘器、除尘脱硫一体化、仅添加硫转移剂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综合脱硫效率为0;(7)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的,核算期综合脱硫效率为0;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损坏而未及时更换期间,按脱硫设施不运行扣减投运率,确定综合脱硫效率;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在DCS系统或传输至环保部门时缺失的,缺失时段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作为取值,入口浓度按全月平均值取值,确定综合脱硫效率。,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
9、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二)钢铁全口径二氧化硫核算要求(1)活性碳法脱硫工艺,综合脱硫效率根据在线监测基准氧含量烟气入口浓度、出口浓度、脱硫设施投运情况确定(下同),最高值不超过90%;(2)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综合脱硫效率最高不超过85%;喷雾干燥法、密相干法、NID法、MEROS法等其他(半)干法,综合脱硫效率最高值不超过80%;(3)石灰石-石膏湿法的综合脱硫效率最高不超过85%;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其他湿法的综合脱硫效率最高不超过70%;(4)其他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工艺,不核算二氧化硫削减量;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的,核算期综合脱硫效率为0;(5)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损坏
10、而未及时更换期间,按脱硫设施不运行扣减投运率,确定综合脱硫效率;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在DCS系统或传输至环保部门时缺失的,缺失时段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作为取值,入口浓度按全月平均值取值,确定综合脱硫效率。,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一节 二氧化硫核算总体要求(三)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核算要求 1、2010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石油炼制催化裂化装置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尾气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焦炉煤气脱硫工程、建材窑炉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工业锅炉脱硫工程等,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自脱硫设施通过168小书移
11、交后第二个月开始核算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脱硫效率原则上依据在线监测浓度变化情况确定,新增削减量应使用脱硫剂使用量和副产品的产量进行校核。新增削减量应小于2010 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该装置的排放量。企业产量变化、原料变化等原因导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变化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2、对列入国家工信等部门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中企业或生产设施,须提供时间关停日期,经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核算减排量。未列入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当地政府关停文件、关停确认书、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记录等,证明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永久性关停。3、关停的小锅炉包括主要涉水行业(造纸、印染)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和集中
12、供热替代锅炉项目,采取分类认定。4、对没有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的以生产为主的锅炉,不予以核算二氧化硫减排量。,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二节 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一、核算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电力、工业、交通和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根据氮氧化物排放的行业特征和减排核算的基础条件差异,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采用全口径和宏观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分电力、水泥、交通和其他四部分进行核算。二、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行全口径核算。核算范围包括常规燃煤(油、气)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全口径核算采用排污系
13、数方法,基于燃料消耗量、产污强度、综合脱硝效率等,分机组逐一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采取累加法核算出全行业排放总量。对于取消旁路且在线监测规范的机组,可逐步实行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氮氧化物全口径核算清单中基本信息应与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清单保持一致。三、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逐步推行全口径核算。核算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对于企业新型干法窑,分生产线采用排污系数法逐一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对于企业立窑,基于立窑产品产量按照排污系数法统一核算。通过累加法核算出全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或企业累计熟料、水泥产量与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误差在8%以上的,采用宏观方法进行核算。,一、“十二五”
14、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二节 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四、交通运输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分车型排污系数法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核算范围以道路移动源为主,不包括船舶、航空、铁路、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五、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采用宏观核算方法。基于排放强度法,根据煤炭消费增量(考虑淘汰锅炉及煤改气工程等量替代的煤量)和燃气消费增量核算氮氧化物新增量,并利用主要耗能产品排污系数法进行校核,合理确定新增量;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六、鼓励结构减排。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氮氧化物削减量
15、。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落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氮氧化物结构减排措施包括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焦化、锅炉等落后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关停。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如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等),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结构减排量。,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二节 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七、合理认定工程减排。工程减排设施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减排效果,包括低氮燃烧改造、末端新建(改造)脱硝设施、煤改气等措施。现有企业新建(改造)脱硝设施,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
16、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原则上削减量自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后次月起核算。八、严格核定管理减排。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增加催化剂层数、提高设施投运率和氮氧化物去除效率等。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氮氧化物管理减排认定的重点为电力和水泥企业提高脱硝设施投运率、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新增削减量。九、数据要求。各省(区、市)提供的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耗量、天然气消耗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供热)煤炭(天然气)消耗量和增长速度,水泥熟料、水泥、生铁、粗钢、焦炭等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等必须来源于统计部门,地区有关累计数据与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采用国家统计数
17、据。,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二节 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二)电力全口径氮氧化物核算要求 1、电厂燃煤消耗量包括发电煤炭消耗量和供热煤炭消耗量两部分,采用电厂生产报表数据,并用核算期发电量和供热量进行校核,校核方法参见公式4-2-3。2、对于仅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的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前氮氧化物浓度取值不得高于按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填报的排污系数折算出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锅炉出厂时设计最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并以锅炉性能考核报告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作为参考。3、原则上,机组SCR脱硝设施的综合脱硝效率不超过80%,SNCR脱硝设施的综合脱硝效率不超过45%,低氮燃烧
18、技术改造的氮氧化物去除率不超过35%。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认定条件为,改造前后氮氧化物去除效率需有显著变化,且提供项目工程设计及竣工报告。对于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和采用SNCR脱硝设施的机组,必须保存改造前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依此来核定改造后的氮氧化物去除率或脱硝效率。4、烟气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均以二氧化氮计,若企业监测的氮氧化物浓度以一氧化氮,则要乘以1.53折算成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体积浓度(ppm)折算成二氧化氮质量浓度要乘以2.05.,一、“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细则解读,第二节 氮氧化物核算总体要求(三)水泥全口径氮氧化物核算要求1、核算期由企业上报水泥熟料产量、外购量及外销量,水泥产
19、量,煤炭消耗量等数据。水泥熟料的产量需要根据水泥产量进行校核。一般情况下,生产一吨水泥需要消耗0.64吨熟料。2、原则上,水泥窑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的氮氧化物去除率不超过35%,SNCR脱硝设施的综合脱硝效率不超过55%。对于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和采用SNCR脱硝设施的机组,必须保存改造前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依此来核定改造后的氮氧化物去除率。在核算水泥窑氮氧化物去除率时,治理措施投运前的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取值原则为:新建水泥窑浓度为800毫克/标立方米;现役水泥窑根据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取值,并根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校核,取值不得高于按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填报的排污系数折算出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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