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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一、地质灾害防治(一)地质灾害防治政府管理部门责任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履行义务的;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5、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
2、,(二)地质灾害防治民事责任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三)地质灾害防治行政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三种行政处分,分别是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
3、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等
4、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
5、与惩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2、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6、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4、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
7、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二、古生物保护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8、执行),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发布后,还发布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家重点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国家重点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重点古生物化石标准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建立了发掘许可、进出境管理、收藏建档、化石流通制度等管理体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
9、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一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
10、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
11、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
12、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
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
14、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三、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
15、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
16、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
17、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
18、与惩处,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二条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
20、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五讲
21、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22、下的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 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23、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五条 地
24、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25、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
26、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办法。,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
27、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
28、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9、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30、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
31、,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第三十
32、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省政府170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省政府170号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保证金的存储、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省政府170号令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不按期存储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并处
33、3万元以下罚款。省政府170号令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保证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八、项目管理(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高度重视地质环境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批准进行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1、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等
34、。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2、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开始施工前,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3、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完成后,承担单位
35、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6)工程监理报告;,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7)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8)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9)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10)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11)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12)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二
36、)加强监督,注重成效 1、做好巡查抽查,掌握项目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至少检查一次,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对检查发现存在资金挪用、不能按时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部将每年组织对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2、定期报告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
37、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报部。主要内容如下:(1)历年来中央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自2001年以来批准的项目总数及已完成验收项目数;自2001年以来逐年批准的项目及完成验收情况;对未验收项目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2)历年来地方批准立项的项目及进展情况:历年来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立项并安排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数、资金量及取得的效果。(3)本年度项目检查总结:本年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检查情况。(4)制度建设情况:出台和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情况。(5)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讲 地质环境管理纠错与惩处,部和厅将根据各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部门户网站及公众媒体定期公布,提请社会监督。对群众或媒体反映存在问题一经查实,或项目管理制度不落实,检查整改工作不力的,将要求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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