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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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讲:付克敏(副局长),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
2、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突出强调了“
3、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
4、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的要求。,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七章九十七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一)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
5、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二.誓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社会关系有下列五种:(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
6、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及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责任
7、追究制度。(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工会监督、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8、。“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地位、职责、法律责任。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9、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10、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9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
11、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内容包括: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10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
12、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
13、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常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受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当场处理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常会发现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
14、要当场进行处理,以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权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隐患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需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查封扣押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15、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七项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卫生方面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项义务。(3)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
16、业危害。,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女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
17、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6章46条,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8、: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I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以第302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安全
19、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2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
20、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3追究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3)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1、未加查封、取缔的。,(5)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6)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8)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4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五、安全生产领域
22、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国
23、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7类25种表现。包括: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活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政纪处分。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纳为5类18种表现。包括: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等行为,对责任人也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
24、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32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该规定是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该规定。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
25、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28条,包括总则、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处置、罚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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