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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律知识讲座,主讲:易炳权,前言,婚姻中从来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离婚案多年来有增无减,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是那些一辈子努力维持婚姻现状的夫妇,可能也会受到下一代的责问:作为父母,你们的婚姻是虚伪的。你们背叛了自己,也欺骗了我们。国内几个大城市的婚姻研究人员进行了调查,当他们问:“你爱你的爱人吗?”仅有11%的人不加思索地回答:“是”。,近年来,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中国离婚率十强榜(2010年的数据):北京离婚率39%上海离婚率38%深圳离婚率36.25%广州离婚率35%厦门离婚率34.9%台北离婚率34.8%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大连离婚率31%杭州离
2、婚率29%哈尔滨离婚率28%,了解婚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可见,由于各种原因,现代婚姻是非常的不 稳定。中国人的 婚姻往往不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双方家庭的事情,甚至会影响双方家庭的整个社会关系。在离婚时,财产纠纷、孩子的 抚养权纠纷最为突出。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有的夫妻双方会纠集几十个人在法庭吵架。昨天是夫妻,今天就变成了仇人。因此,了解婚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一、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
3、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关系的五大原则,1、实行婚姻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2、一夫一妻: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3、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5、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
4、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三、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1、什么是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是,这是有时间界限的,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效力,(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2)我国法律采用承
5、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只能是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什么是同居关系?答: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个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的情况。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只能是同居关系。,3、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
6、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4、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一),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恋爱、同居过程中,因为共同生活或恋爱而付出的钱财、感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 方的付出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或 补偿,除非涉及其他的违法行为。,几种同居关系的
7、法律处理(二),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男女双方 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夫妻关系来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不受法律保护.,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三),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8、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四),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特别提示:,未依法经过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来决定其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四、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一)夫妻间财产
9、的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1、定义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2、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一个方所有,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10、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夫妻个人财产,3、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结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4、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
11、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三)关于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纠纷的种类及处理。A、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B、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处理: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C、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处理:可按不当得利来处理,也可按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较妥)及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概念。D、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处理: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登记在
12、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四)关于房子的其他几个问题。,1、婚前个人按揭的产,离婚时归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给儿子(女儿)买的房,儿媳(女婿)没有份,A、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
13、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丈夫送老婆房子(老婆送老公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外情形有:具有救灾、扶贫等
14、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夫妻一方有权力处理房子,请看好你家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夫妻共同财产,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
15、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六)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共同生活涉及到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
16、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七)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17、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五、离婚时,小孩的抚养权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
18、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
19、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
20、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生
21、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
23、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六)离婚时彩礼如何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
24、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超过两年的,彩礼不再 返还。,六、离婚的条件,(一)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起诉后调解离婚。(二)若不能自愿离婚(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判决是否可以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
25、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0)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祝各位:在恋爱中的,有情人终成眷属;还没有恋爱对象的,早日拥有心仪的另一半;已经结婚的,夫妻恩爱,婚姻和谐,家庭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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