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险法学课件财产保险合同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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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承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利益)2)是补偿性合同(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3)保险金额上限受限制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是存在重复保险可能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5)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财产保险合同的功能
2、损失补偿1)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进行保险赔偿;4)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赔偿获取额外利益,周先生属于典型的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远远低于市价的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某型号轿车。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轿车投保,保险金额被定为30万。今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
3、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0万,理应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0万。谁说的依法有据?,保险标的构成条件:1)能用货币衡量的;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4)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同意承保的;2)特约财产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才予以承保的;3)不保财产无法估量价值或不属于一般商品,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
4、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
5、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
6、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对其进口的钢材可以投保吗?,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11月29日,B公司为其奥迪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共5个险别的机动车辆综合险,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67200元,被保险人为B公司,保险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5年11月29日止。2005年1月7日,B公
7、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王某,并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行驶证车主变更为刘某(为实际车主王某之妻)。2005年8月1日,王某发现车险在小区被盗,即报警并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8月5日保险公司根据B公司的书面申请对原保单进行批改,并出具一份批单,批单中载明因被保险车辆已过户,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自2005年8月6日零时起直至保险期满,保单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由B公司变更为王某,行驶证车主由B公司变更为刘某,其他事项不变。2005年王某持公安局出具的轿车被盗未侦破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发生转让未及时批改为由拒赔。依据新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49条:保
8、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单注明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0日。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
9、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2008年3月5日,李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张某并过户,双方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帮人搬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10吨。事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依保险法分析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10、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合同成立期间未曾估计到的显著的未间断的危险状况的增加,构成要件:一是显著性,须能影响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二是未曾估计到,不是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没有预见到,而是没有将该增加的危险程度作为厘定保险费的基础;三是持续性,原危险状况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改变,并且此改变后的状态需持续不变继续一段时间,如果只是一时改变继而消失恢复原状的,则不属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是否履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要看转让后标的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不履行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受让人的权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11、,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则增加协商保费,不继续履行合同则需在接到通知30日内解除合同,未在该期间解除的,该合同继续存在且合同主体自动发生变更,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和分类1)适用范围: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民事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以及特定的财产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标的、风险分布空间为标准,我国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海上保险,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1、概念: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以特定物形式存在且能以一定价值衡量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权利不包括在其中损失仅指直接损失,即标的物因毁损、
12、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括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的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产生的特定利益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特点:标的具有一般性,而且相对静止地处于合同约定的固定地点,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范围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营运中的运输工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承保由于火灾、爆炸、闪电、雷击、风暴、地震、暴雨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及其利润损失。2、分类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动产(飞机除外)合法的、可估价的(有价证券除
13、外)在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并在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成为保险标的承保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财产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包括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货币票证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运输过程中的物质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家庭或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内地下列财产: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装潢、家具),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
14、并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零时至2001年5月20日24时。因恰逢双休日,王某许诺在下周一即5月22日再将保险单送至张某家,后王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未能及时将保单送至张家,而5月23日张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认为未签发保单,而投保单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认为保险人收取了保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分析:1、据保险法第127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
15、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任证,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就可以成立。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填写了投保单即发出了要约,保险代理人王某收取了张某的保费并许诺将保险单办妥后交给张某,可视为保险人已经承诺,保险合同成立。3、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本案投保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投保人张某家发生火灾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结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以船舶、飞机、机动车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远洋
16、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在船上的燃料、物料是否为保险标的不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指承保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和特种车等本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直接毁损而造成的损失,还承担这些运输工具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风险,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的含义: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并非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不一定是必然赔付的数额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2)不
17、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价值的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的价值的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无效,被保险人只能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获得赔偿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定值方法确定、不定值方法确定、重置价值方法确定、第一位县保险方法确定、以原值加成方法确定,2004年1月,王先生托运了衣物、食品和数码相机等行李回家,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货运综合保险。然而在王先生到家去领取行李时发现自己的行李有被人打开的痕迹,数码相机丢了。王先生想起自己的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仅有1333元的赔偿令王先生颇为不满。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
18、与王先生的预期存在差距。原因何在呢?,王先生投保的货运综合保险旨在为使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在条款中有如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王先生在投保时,因考虑到全部行李中只有数码相机怕损坏,故其只按数码相机的购置金额2000元投了保,可是被保险标的却是全部行李,按照保险公司估价王先生托运的行李总价值达3000元,王先生属不足额投保,
19、因此按条款,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给王先生1333元。,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1)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以赔偿;2)施救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3)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
20、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21、。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
22、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
23、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吗?,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
24、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保险法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根据与某单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于2002年3月5日对投保的10辆汽车进行了安全状况检查,向投保单位提出其中的两辆东风牌卡车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停止运营、进行维修的书面建议。不久,其中一辆卡车继续运营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确定此卡车负全部
25、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投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对卡车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吗?,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根据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一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也必然加重。如果被保险人不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就会导致保险人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承担较高的危险责任。因此,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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