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校院教师资格审查制度与实务以艺术类大学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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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以藝術類大學為例,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專門委員 王明源100年6月9日,2,簡報大綱,壹、前言貳、法令依據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肆、重要法令修正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陸、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柒、結 語,3,壹、前 言,大專教師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關係大專師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涉及教師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審查制度應周延良善、審慎、客觀、公平公正。本部鼓勵藝術類教師以藝術作品申請升等,以建立學術著作與藝術作品升等雙軌的平行機制。,4,貳、法令依據,一、相關規定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大法官釋字第4
2、62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複審作業程序要點、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 則、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等)及解釋函。二、出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教育部學審會)-公告於教育部學審會網址:http:/,5,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一、99學年度大專校院統計,6,二、94-98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統計表,年度,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7,三、9598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
3、審教師資格情形,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8,四、9598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9,一、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發布施行)(一)送審著作,代表作為持5年內,參考作由5年內放寬為7年;女性懷孕及生產得各延長2年(11條)。(二)考量部分領域著名期刊之出刊期間有所限制,原送審著作申請展延,以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2年內修正為3年內(15條)。(三)刪除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得送院、系、所專家學者審查之規定,一律送校外審查(24條)。(四)明訂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者,不得撤回其教師資格審查案,其副知大專校院之情形限於不受理5年以上者;
4、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不受理期限為1至5年(37條)。,肆、重要法令修正,10,二、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須知(發布施行)(一)配合審定辦法修正文字。(二)注意事項:1.履歷表應詳實填寫,其中有關所屬學術領域:應詳實依送審代表著作所屬學術領域選擇填載,以供本部所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2.大專以上學歷:應詳實填寫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持國外學歷者,學校名稱、系所、學位名稱均應同時以中文及外文填寫,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應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肄業起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經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認定與私立學校無直接監督關係而核准前
5、往兼課者,得由該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4.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有關軍訓教官兼課,應經服務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核准後,得由該兼課學校送審教師資格。,肆、重要法令修正,11,肆、重要法令修正,三、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發布施行)(一)修正授權基準:至98學年度止已授權49校自審 1.著作(含作品、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送審通過比率,12,肆、重要法令修正,三、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發布施行)(一)修正授權基準:至98學年度止已授權49校自審 2.專任師資結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3,肆、重要法令修正
6、,三、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發布施行)(二)教師起資疑義之定義: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經報本部備查者,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所稱情形特殊,指辦理國外學歷,14,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一)聘任 1.權責:屬大學自主權責大學法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大學法第20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
7、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法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 議審議通過後實施。,15,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一)聘任2.程序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
8、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 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所)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16,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一)聘任3.起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年資起算: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編制外教師得否申請教師證書-以5年500億經費聘任之編制外教師,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並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者,
9、亦得申請核發教師證書。,17,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二)各級教師資格1.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18,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二)各級教師資格2.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
10、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 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19,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二)各級教師資格3.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0,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二)各級教師資格4.教授:(
1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21,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二)各級教師資格5.舊制教師升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高職教師非屬大專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12、 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修正草案已增列7年內之落日條款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不能降低水準,故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外審。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如先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惟如送審副教授未通過,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22,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一、教師聘任及升等(三)升等審定通過年資起算:1.期限內報部(自審及非自審學校期限不同)(1)自審學校當學期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2或8月)(2
13、)非自審學校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起資為學期開始月(2或8月)2.非依規定期限報部: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23,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多元化(一)學位送審(二)非學位送審 1.專門著作 2.技術報告 3.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設計、民俗藝術七類):本部送4人審查,3人通過為通過。4.體育成就,24,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一)學位送審: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學校初審作業時,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
14、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需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外審。2.文憑送審之外審人數:得採一級外審(一次送三人,2人及格為通過),25,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二)專門著作送審(1)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 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編者不符規定,教科書不具學術研究性質且無原創性,亦不符規定(2)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3)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需於履歷表正確勾選(4)
15、送審前五年內(或7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期刊有例外條款;彙編歷年作品,其中部分文章已逾5年(或7年)以規避期限,亦屬不妥。(5)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 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並得自接受刊登日起3年內發表;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6)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含以光碟發 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影本,26,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二)專門著作送審
16、-評分項目(人文社會類科),27,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分項目(理工醫農類科),28,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二)專門著作送審-評定基準1.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2.副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 具體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29,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三)技術報告送審(1/3)法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應用科技等以技能 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技術報告代替
17、專 門著作送審。緣起:a.改變一元化升等標準,建立雙軌升等機制,鼓勵技術或實 務研發;b.提供以學術論文、實務研發成果送審之平行審查管道,而 非提供一較容易通過的管道;c.不同管道通過獲頒之教師證書,具相同之資格,各大學、專科學校均可自由採認聘任;d.一般大學教師或技職校院教師均可自行選擇送審之管道。e.已完成技術報告簽擬顧問之人才資料庫,30,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三)技術報告送審(2/3)(3)技術報告送審之內涵:a.擴大原技術報告範圍為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b.審查項目與配分與專門著作送審不同。c.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經送審人
18、提出說明,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保密 d.審查委員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31,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三)技術報告送審(3/3)(4)技術報告送審範圍:a.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b.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 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 獻之報告。c.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5)審查項目: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代表作及參考作 均須附),其項目如下:a.研發理念;b.學理基礎;c.主題內容;d.方法技巧;e.成果貢獻(6)因此,技術報告可包含教師與產業界合作研發或接受委託之服務,包括:開發新產品或產品改良、
19、開發新製造方法、新製程或製程改良技術、開發新管理方法(應用於產業之研發與產銷)、開發新行銷方法、創新發明獲取專利、開發新設計方法,32,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三)技術報告送審,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技術報告評分項目及基準,33,(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以藝術技能為主教師。教師個人在七大類術科具有作品(如美術類2場個展、音樂演奏5場公演音樂會、舞蹈類3場發表會、設計215件作品、電影及戲劇作品不得少於80分鐘)。送審作品應含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形式、方法技巧,如送審通過要出版。,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34,(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評
20、定基準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作品並有具體之貢獻者。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水準之創作作品。4.講師:應有相當於藝術碩士水準之作品。,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35,(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1.美術類送繳資料,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36,(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1.美術類評分項目,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37,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2.音樂類送繳資料,一、創作(一)3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1.管絃樂作品(交響曲、交響詩、協奏曲)
21、或清唱劇(神劇)或歌劇或類似作品。2.室內樂曲(4人編制以上)。3.合唱曲或重唱曲。獨奏曲或獨唱曲。4.其他類別之作品。(二)作品合計時間講師不得少於60分鐘、助理教授不得少於70分鐘、副教授不得少於80分鐘、教授不得少於90分鐘,且至少包括前述1.2.種樂曲各一首。(三)送繳資料應包括樂譜、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38,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2.音樂類送繳資料,二、演奏(唱)及指揮(一)送繳5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包括:獨奏(唱)、伴奏,協奏曲、室內樂、絲竹樂、清唱劇(神劇)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唱),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
22、等。(5場均需60分鐘)(二)以演獨奏(唱)送審者(含傳統音樂會),至少應包括3場獨奏(唱)會;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60分鐘。(三)送繳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現場整場之光碟,並以其中1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做為創作報告。,39,2.音樂類評分項目,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40,一、創作:(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須含1-4人之舞作及5人以上之群舞作品)。(二)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教授:120分鐘。.副教授:100分鐘。.助理教授:80分鐘。.講師:80分鐘。(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現場演出整場光碟(全景定格之錄影)、工作帶、創作過程及
23、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3.舞蹈類送繳資料,41,二、演出:(一)送繳3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料。(二)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教授:80分鐘。.副教授:80分鐘。.助理教授:100分鐘。.講師:100分鐘。(三)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3.舞蹈類送繳資料,42,(四)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3.舞蹈類評分項目,伍、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43,一、編劇:(一)送繳原創劇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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