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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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WTO与GATS),第一节 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述 第五节 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现状 第六节 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第一节 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一、GATT(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1、GATT的产生2、GATT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3、GATT的作用对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形成一套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暂时缓和成员国之间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矛盾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二、WTO的产生与发展1、WTO产生的原因2、世界贸易组织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三、W
2、TO体制的特点1、组织结构的正式性2、协议的法律权威性3、管辖内容的广泛性4、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5、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6、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决策的一致性,四、WTO简介1、宗旨、目标及实施途径2、WTO协定包含的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含关税与贸易总协1947、修正条款、6项谅解与1994年 马拉喀什议定书)2农产品协议3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纺织品及成衣协议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7执行GATT第6条的协议 8执行GATT第7条的协议 9装船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审批程序
3、协议 12补贴与反补贴税协议 13安全防卫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附件2 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附件4 简单诸边贸易协定 附件4A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 附件4C国际奶制品协定 附件4D国际牛肉协定 其他非独立性的决议、宣言、声明、谅解等,3、WTO的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2)总理事会(3)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知识产权理事会(4)委员会(5)根据诸边协议设置的机构(6)秘书处,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服务贸易总协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
4、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大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酝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第四阶段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阶段,1982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美国极力主张新一轮多边谈判应包括服务贸易,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1984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会(统一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成立服务贸易信
5、息交换组织)1985年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特别大会(确认开始新一轮谈判的准备程序)1986年9月15-20日乌拉圭埃斯特角城部长会议(正式宣布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货物贸易谈判委员会和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1988年12月 5-9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1989年4月于日内瓦完成中期审评,进入“部门测试”阶段1990年7月24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制定服务贸易协定框架)1990年12月比利时布鲁塞尔部长会议(由于农产品谈判搁浅,其他谈判也以陷入僵局告终)1991年3月恢复服务贸易谈判,开始谈判初始开价单1991年12月于日内瓦完成最后文件草案的第一稿1992年1-3月集中谈判初始开价单,要
6、价单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结束,达成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遗留部分市场准入谈判1994年4月于马拉喀什签署协议1995年1月WTO在日内瓦建立,协议生效,四、GATT、WTO和GATS之关系辨析GATTWTOGATS,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框架和内容第一大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第二大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第三大部分: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的承诺细目表第四大部分:部长会议决定与谅解,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 前言 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1条)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第215条)第三部分:特
7、定义务(第1618条)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第五部分:组织机构条款(第2226条)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29条),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协定正文的前言部分首先提出了签订该协定的宗旨、目标与总原则。前言用较多的篇幅和文字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和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努力在今后服务贸易的部门开放谈判中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谈判结果。,GATS正文第一部分: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确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的定义与部门覆盖范围:GATS适用范围限于各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其中既包括中央、
8、地方政府的措施,也包括被授权而行使有关权利的非政府性机构所实施的各项措施。服务贸易的定义则为四种提供方式下的国际服务贸易界定。,GATS正文第二部分:普遍义务最惠国待遇虽然各成员方政府或当局接受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全面覆盖范围,但它们并不都愿意实行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在GATS生效时,许多成员方已经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优惠协定,所以作为妥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允许成员方在实行这项原则时可以有一定的例外,例外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的“关于第2条义务的豁免附件”。,透明度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
9、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其一,必须充分尊重成员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整体),与保护幼稚产业(个别)方面都可以得到优惠的考虑;其二,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的效率,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其三,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如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向东道国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或改善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
10、网络等方面的帮助等。,经济一体化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将促进世界范围的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所以协定第5条允许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例外,不适用于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国内规制GATS给予国内规制以高度关注。协定在尊重成员运用国内规制管理本国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事务的合理权利的同时,对各成员当局提出了一些义务和“合理、客观、非歧视”的要求。认可由于成员之间的制度、文化、习俗、语言不同,强行要求国内外服务提供者资质一致的话,形式上的相同了,反而造成实质上的歧视。本条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达成一致和相互认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际
11、间有关服务提供的标准的一致性。,垄断与专营服务和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服务业市场的垄断、提供服务专营权和限制性商业惯例适用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构成障碍。为此,GATS也做出一系列的约束规定。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及其具体细化的第12条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体现了GATS对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阶段的尊重与承认,在非歧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与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相适应。,支付和转移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服务提供过程的自由化,还包括服务利润实现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服务收入汇回、资金的转移和货币的兑换等问题。因此,协定第11条规定除
12、紧急保障措施的条件外,任何成员方不得限制服务贸易中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支付和转移。,政府采购协定第13条规定,原则上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目的,为政府机构采购服务,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的行为,用于商业转售或用于商业销售目的的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领域,许多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涉及到政治经济稳定、公共道德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此,协定给予一定考虑,规定了例外条款。,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货物贸易领域适用的、较为全面且严格的多边规则,但是该协议直接适
13、用于独特而复杂的服务贸易领域尚颇具难度。因此GATS尚未形成多边的反补贴纪律框架,只是规定了成员方的谈判义务,要求成员方举行多边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原则以避免补贴对服务贸易的扭曲影响。,GATS正文第三部分:特定义务 市场准入协定第16条具体规定了6种市场准入障碍: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的限制;对服务活动数量或服务总值的限制;对所雇用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国民待遇其一,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这意味着,法律、条例、规章等规定的相同待遇 未必都是国民待遇,而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未必不 是国民待
14、遇,主要应该看实施的结果。其二,国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附加承诺附加承诺指成员方应就其影响服务贸 易但又在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未涉及的事 项通过谈判达成承诺。这些成果应列入其“承诺细 目表”,但只对参加谈判并签字的成员生效。这一 规定扩展了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范围,具有较大的 随意性。,GATS正文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逐步由于服务贸易复杂的业务特点,消除国 际服务贸易的壁垒,规范各成员的服务贸易行为,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自由化每轮谈判都应逐步提高服务贸易的自 由化水平,即一般来说,谈判的结果不可逆转,后一轮谈判应该比前一轮谈判提
15、高自由化的水平。,三、GATS第二大部分:附件 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关于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1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2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讯服务的附件 关于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的附件,四、GATS第三大部分:具体承诺表 1.具体承诺表的组成 水平承诺 具体部门承诺 2.具体承诺表的术语表达 无限制(完全承诺)不作承诺(未绑定)有限承诺,中国入世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表,提供方式:(1)跨境提供(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市场准入限制(1)除邮购外不作承诺。(2)无限制。(3)外国服务提供商可在5个经济特
16、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但仅限于合营形式。北京和上海分别允许设立的合营零售企业不超过4家。其他各城市允许设立的合营零售企业不超过2家。允许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营企业中的2家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入世后,深圳和武汉立即开放合营零售业。入世后2年内,合营零售企业外资可以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外国服务提供商可经营所有产品的零售,但入世后1年内书刊、报纸和杂志零售除外,3年内药品、农药、农膜和成油的零售除外,5年内化肥的零售除外。入世后3年内无限制,除:入世后5年内化肥零售;拥有30家以上销售网点、销售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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