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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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I,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与渊源(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货物买卖关系的原则、规则及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1、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大陆法(1)买卖法定入民法典、商法典(2)民商合一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2、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下制定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3、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11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4、国际私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可以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专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3、Sale of Goods,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截至2012年2月已有七十七个缔约国。,一、公约基本结构,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PART III SALE OF GOODSPART IV FINAL PROVISIONS(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4、,(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营业地: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二、“国际”的界定(公约适用范围),Article 1(1)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5、States;or(b)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三、“货物”范围的界定,Article 2This Conventi
6、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a)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family or household use,unless the seller,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b)by auction;(c)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7、;,(d)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e)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 or aircraft;(f)of electricity.,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特殊用途与特殊性质货物)()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
8、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Article 3(1)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
9、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第三条:关于销售,公约仍用排除法来界定:(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四、公约的效力性质,公约的效力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减损公约的任何
10、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以明示的方式排出或改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不适用公约;2、在合同中明确选择其他法律,用以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间符合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则公约得以自动适用。,特别注意:公约的效力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二,遵守公约第12条的条件: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
11、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本条即:对各缔约国提出保留的条款,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作出了保留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则各当事人不得约定减损或改变其效力。,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在批准该条约时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对第11条的保留)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
12、)关于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依照b项,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与非缔约国。我国对此作出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定义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Article 14(1
13、)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14、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要约的对象必须具有特定性。1、原则上只有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才构成要约,如果面向不特定的对象,一般构成要约邀请;2、作为例外,如果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该建议是作为一项要约提出,那么尽管对象不特定,也可构成要约。,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15、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一份建议如果指出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确定了或为确定货物数量和价格作了规定就是足够明确的。),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其中,1、标的只能是明示的,而数量和价格则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2、数量和价格的交易条件可以使具体数字,也可以是计算或确定方法;3、按照公约第55条,即使没有价格条款,合同也有效成立
16、。,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要约的生效要件:,有效要件是前提,此外,还应满足第15条第1款: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到达主义)因此,在“交错要约”的情况下,合同并不成立。,要约的约束力:指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一般不存在约束力,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大陆法:要约原则上是有约束力的。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际。”英美法:要
17、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要约中指明了作出承诺的期限,要约人也可以不受其约束。,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规则:(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可撤销的要约:撤销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公
18、约第16条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公约第16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被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被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19、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2、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
20、要约,要约的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2)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做出(3)要约人合法撤销了要约(4
21、)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案例,例:Hyde v.Wrench(1840年)被告在6月6日向原告提出要约,愿以1000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原告。6月8日原告回答表示愿以950英镑购买该农场,被告于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原告又书面通知被告说,他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0英镑,但为被告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二、承诺(acceptance),(一)承诺的构成条件1.主体须是受要约人2.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
22、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3.在有效期内做出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3、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二)承诺生效时间,公约采用送达生效主义。公约第24条: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果是口头向对方作出的,则在作出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则在直接送给对方本人,或送达他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在没有营业地和通讯地址时他的惯常居所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三)承诺方式,1.声明(statement)2.其他行为(conduct)Article 18(1)A statement made by
24、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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