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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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一般包括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环节。货物买卖是核心交易,其他环节是为实现货物买卖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收付比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用什么手段进行货款的收付。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是货币与票据。以货币(现金)支付货款无论在国际贸易还是在国内贸易中既不方便
2、,又不安全,因而极少采用,更常用的是以代替货币流通的票据完成买卖双方货款的收付。,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一、支付货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货币一般与计价货币相一致,但当事人亦可约定不同于计价货币的货币来进行支付。支付货币是指实际支付使用的货币。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的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这取决于以下因素: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一般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来完成。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币值的上涨或下降对买卖双方的损益是不同的,如果支付时
3、的币值高于买卖合同签订时的币值,则卖方受益,买方受损,反之,则卖方受损,买方受益。外汇市场变化无常,无法预测,因此买卖双方一般会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货币。政治风险。所约定货币的发行国或支付地所在国不会对买卖双方所属国采取冻结资产等使支付不能进行或不能顺利进行的措施。行业习惯。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的买卖习惯上以某种货币(如英镑)报价、计价和支付,买卖双方一般会遵循这样的习惯。,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一)票据的法律特性票据实质上是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合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的金钱证券。有价证券一词是德国学
4、者所创用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从日本引入了这一词语。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此定义被称为狭义的有价证券、完全的有价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广义的有价证券除了上述票据外,还包括提单(海运、陆运、空运)、股票、仓单、债券,各种交通票证(车票、船票、机票)、购物券、影剧票等。,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票据具有自己的特点:1、票据是流通证券(1)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付款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
5、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如合同权利)虽然一般也可转让,但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2)规定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抗辩切断),而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终止,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利对受让人照样有效。,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支付命令或承诺,出票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命令或承诺,一般是因为他与(受)收款人之间另有法律关系存在,在该法律关系中他负有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即是票据的因,比如买卖合同关系。所谓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无的影响,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些格式(如背书一般在背面书写),更重要的是必须记载法定的事项和内容。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靠票据法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记载事项不统一,或者没有记载、记载不清,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票据流通性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失效。,1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票据的种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法国、德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不包括支票日本: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美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我国:票
7、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1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特指银行本票。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1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汇票。本票多用于借贷、赊销和现存债务的证明。支
8、票使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与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不得透支;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常用。,1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票据法律体系法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有因性。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工具的作用,保护正当的持票人。德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无因性。日内瓦公约法系: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的产物。最终从国际范围看,票据法基本可分为两大法系:日内瓦法系、英美法系,1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四)汇票汇票的出票:产生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的背书:将票据上权利进行转让。
9、汇票的提示:提示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汇票的承兑:付款人表示愿意接受付款的提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汇票的付款: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汇票的拒付与追索: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此种情况下,持票人就获得了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追索的权利。,1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三种:一类是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办理的方式,如汇
10、付(也称买方直接付款)和银行托收。另一类是由银行提供信用,收付双方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如信用证。三种方式都要通过银行,但是银行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汇付和托收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因此最为常用。,2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上,可以将支付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和信用证采用的是逆汇方法。,2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一、汇付汇付,也称买方
11、直接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属于商业信用。,2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汇付涉及如下当事人:(1)汇款人,在国际贸易中为买方;(2)汇出行,通常是买方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3)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4)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为卖方。,2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支付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代理支付合约关系。汇付采用顺汇法。在办理汇付业务时,汇款人
12、应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汇款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2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汇付的特点:汇付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汇付风险较大。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无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贸易实践中,汇付一般只
13、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2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汇付方式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可分为三种形式:(1)电汇(T/T)电汇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较高。,2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信汇(M/T)信汇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书的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
14、的收款人。信汇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一些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2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付款时间汇付可以是见单付款或交单付款。见单付款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将有关装运单据寄交买方,买方在收到单据后按合同规定汇付货款。这种方法显然不利于卖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单据后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卖方就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交单
15、付款则要求买方在付款时才能得到装运单据,当卖方对买方的信誉和资信能力不了解或认为有问题时,一般会在合同中规定交单付现。,2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银行托收(一)托收的概念和法律规范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2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在国际支付中,托收属于逆汇的范畴,它是由债权人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银行
16、在托收过程中严格地限于作为代理人按照托收指示行事,它对付款人能否支付代收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从信用性质上来说,托收与汇付方式一样,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3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为规范银行托收业务,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79年1月1日起实施;1995年又进行修订,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上出版(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起实施。,3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托收统一规则是对国际惯例的总结,具有国
17、际惯例的效力,这种惯例并无普遍的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采用或没有明示排除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的拘束力。目前,它已经得到各国银行的广泛承认和使用。但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托收统一规则,也不得违背国内法中的强制规定(如外汇管制规定等),这一原则也为托收统一规则承认。,3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托收的种类托收统一规则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在光票托收中,买方付款或承兑后,可能不能获得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很少采用,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
18、样品费等项费用。,3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两种单据都有),或者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3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实践,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选择具体哪一种,如果没有明确,则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1)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是指付款人(买方)在
19、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取得商业单据的托收。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即期付款交单指如果收款人(卖方)出具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买方)于见票时立即付款后即获得商业单据的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卖方)出具远期汇票,付款人先承兑,于到期日时再付款赎单的托收。,3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是指付款人(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冒着一定的风险,但由于它对
20、买方较为有利,例如,买方不必像申请开立信用证那样向银行交纳开证押金,银行费用比较低廉,所以这种支付方式对促进出口贸易还是有一定作用的。,3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第3条的规定,托收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之人。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即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出口方)。(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通常是卖方营业所在地的银行。,3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代收行,代收行即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根据托收统
21、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指定代收行,如无指定,则代收行可以是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代收行通常是买方营业所在地的银行。,4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做出提示的人。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进口方),亦即卖方所出具汇票的受票人(付款人)。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基础是托收指示书。委托人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完整的明确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行事。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
22、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4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地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完整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以试图确定正确的地址,但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托收指示还应当表明要求付款人完成任何行为的确切期限。由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受代理法的一般原则的支配。即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而代理人亦应尽职尽责完成代理事物并不得越权。,4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23、除上述原则外,托收统一规则还规定了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完成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2)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后,应按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理由。,4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银行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1、有关信用证的法律和惯例。信用证(简写L/C)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设物,因此各国基本没有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只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五编对信用证有专门的规定。对于信用证的争议,法院一般
24、根据合同法和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以及银行界的习惯做法对具体争议作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总之,有关信用证的法律规范在现各国立法中基本上还是空白,主要靠各个银行自订的格式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业习惯调整。,4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将信用证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因为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供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UCP已经先后经过了七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通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UCP600的条文较之前有了大幅度的增减和调整
25、,变成现在的39条(原UCP500为49条)。UCP600适用于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跟单信用证。UCP600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4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信用证的概念根据UCP600的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4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有条件地承担了支付货款的责任,卖方能否收到货款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不是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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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经济法 第四 国际货物 贸易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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