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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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Chapter Seven La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Dispute Settlement),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三、国际商事仲裁,本章基本知识,第7章,重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难点: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司法监督制度等新发展;,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则是指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一)国际法有关规范1、
2、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1945国际法院规约、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年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等,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和条件,共分16条,前7条是实质性条款,后9条是程序性条款。截至2009年9月,
3、已有14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加入,成为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86年12月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第一节
4、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年月日)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
5、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WTO协定第4条“机构”的第3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开会以履行其作为解决争端谅解规定的解决争端机关的相应职责。解决争端机关得设自己的主席,并设立认为履行其职责所必要的程序规则。”,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
6、,DSU第1条 范围和适用:根据下列协议提起的争端,都适用DSU: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中的所有协议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第2条 管 理1特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除非适用协定另有规定。因此,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对于属诸边贸易协定的一适用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此处所用的“成员”一词仅指那些属有关诸边贸易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如DSB管理一诸
7、边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规定,则只有属该协定参加方的成员方可参与DSB就该争端所作出的决定或所采取的行动。,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DSU第3条2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所提建议或所作裁决应旨在依照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这些协定
8、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1、争端解决组织的健全 DSU第6条 专家组的设立:1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第17条 上诉审议 常设上诉机构1DSB应设立一常设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机构应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上诉机构人员任职应实行轮换。此轮换应在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中予以
9、确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2、争端解决程序的准自动化DSU第6条 专家组的设立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3、争端解决时间表的设定例如,参见第4条 磋商;第12条 专家组程序;等等。,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4、执行程序的强化第21条 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6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否
10、则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在按照第3款确定合理期限之日起6个月后,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展的书面情况报告。,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例如双边投资协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三条 投资争议三、第六条关于由征收、国有化或其效果相当于征收、国有化的其他措施发生的补偿款额的争议,有关的国民或公司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将争议提交由双方组成的国际仲裁庭。,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
11、概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及其议定书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二、如果自书面请求磋商之日起6个月内上述磋商仍没有结果,投资者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其投资所在的缔约方法院或者行政庭,或者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在后一种情况下,投资者有权选择提交给:(一)依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二)国内法有关规范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1985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其修改联合国国际贸
12、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于2006年7月6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17条“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第35条第2款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修订条款,增设了第2条第2款“国际渊源和一般原则”。会议还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解释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的建议”。,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参考文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条款 赵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条款评述,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一)司法解决方式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国际
13、司法解决方式是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1)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其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各当事国提交的案件;联合国宪章及现行国际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于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者而应予以赔偿的性质及范围等四类争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以各国申明接受其强制管辖为前提。,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则是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内法院来解决,一般一国国内法院有权处理私人之间
14、的争端。,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二)调解解决方式调解一般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调解规则。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是第一部国际性的调解规则。,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第一条 规则的适用一、凡当事人双方对于发生于或关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争议,寻求友好解决,同意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时,本规则适用之。二、当事人得随时约定,排除适用或变更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三、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与当事人双方不能违背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以该法律规定为准。,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200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
15、商事调解示范法序言 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将有助于各国加强关于利用现代调解或调停技巧的立法,及在目前尚不存在此类立法的情况下制订相关立法,“调解”系指当事人请求一名或多名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他们设法友好解决他们由于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有关的纠纷的过程,而不论其称之为调解、调停或以类似含义的措词相称。调解人无权将解决纠纷的办法强加于当事人。,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的调解。,第
16、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2006年年初,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海事局一致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1995年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三)仲裁解决方式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机构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解决两种方式。,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仲裁与斡旋和调解的区别在于:(1)斡旋和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
17、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2)斡旋人和调解人主要起疏通、说服、劝解和协商的作用,仲裁员则主要起裁判的作用。(3)仲裁得到了国家权力的支持,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处理决定都是由第三者独立自主作出的,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就机构的性质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各仲裁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彼此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限制。而审理国际民事纠纷的法院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法院之间有上下级关系等。,第
18、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第二,就管辖权来源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它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则来自国家的强制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第三,就审理程序的公开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不公开进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也仍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而法院审理国际民事争议,除极少数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是必须公开进行的。,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第四,就当事人的自治性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性。最后,就裁决而言
19、,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则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只有二审判决或过了上诉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述,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2高度的自治性。3强制性。4很强的权威性。,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或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就可能发生的和已经发生的争议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进行审理,由该第三人依据法律和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仲裁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它是指各主权
20、国家发生争端时,由各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者依照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议的一种制度。,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的认定 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商事的认定 纽约公约允许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确定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
21、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第1 条的注释中 对“商事”一词作了如下解释:“对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投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22、。”,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23、,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和种类(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
2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2006 年7 月6 日通过的关于1958 年6 月10 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 款和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的建议*在解释公约时必须考虑到促进仲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必要,1.适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
25、国仲裁决公约第二条第2款,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2006年修订的示范法第二章.仲裁协议备选案文一第7 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经由委员会2006 年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的协议形式。(2)仲裁协议应为书面形式。,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备选案文二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现有争议和将来争议,第二节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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