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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铁路及航空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掌握有关国际条约,并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第四节航空货运单,本章重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调整,本章难点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思考题目 1、简述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2、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课时安排 2课时,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概述 二、提单(Bill of Ladi
2、ng,B/L)三、租船合同,一、概述,(一)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和解除(四)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五)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提单 租船合同其他运输单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形式和解除,1、合同的当事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货人亦可取得提单权利。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2、合同的成立有形式: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法
3、律要求租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3、合同的解除:因以方违约或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有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标准租船合同与调整租船合同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尚未制订有关租船合同的公约,航运界主要采用各种准租船合同。,二、提单(Bill of Lading,B/L),(一)提单概说(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三)托运人的责任。,(一)提单概说,1、提单定义: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2、提单的作用3、提单的种类4、提单的签发、份数与日期 5、
4、提单的转让,提单的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所有权凭证,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集装箱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ipped B/L)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代理人签字。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
5、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联运提单(Thron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应当指出,联运提单虽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中规定,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的提单。国际贸易中很少用。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
6、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的提单。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用。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租船提单(Ch
7、arter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某某租船合同出立”字样。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提单的转让背书;背书的效力;转让的条件;提单与汇票在可转让性上的区别。,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包括:(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对承运的货物适当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未每件
8、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汉堡规则(1)对承运人得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得2.5倍为限。(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
9、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三)托运人的责任。1、根据海牙规则,托运人应保证申报得货物得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按照汉堡规则,托运人除上述各项外,还应将其危险性质的质量申报正确。2、无论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均应将其危险性质通知承运人。3、按照汉堡规则,托运人应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接受保函,未对提单批注而受到的损失。,三、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三)光船租赁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载约定的航程内,为了运输约定饿货物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
10、租船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 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 3、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4、其他条款:留置权与责任终止条款;合同落空条款,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1)船舶具有适航性;(2)船舶以合理的勤勉履行航程;(3)不得由不合理的绕航。,船舶所有人的义务:(1)船舶所有人应如实说明船舶的性能,包括船名、国籍、船级、航速以及装货量等。(2)应在约定的期间内装卸完毕货物,否则应支付滞期费。(3)租船人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但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4)租船人应制定安全的港口。(5)租船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期间内,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
11、,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租金的运输合同。2、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3、租船人的义务,2、船舶所有人的义务:(1)船舶所有人应保证他在订约时对船舶特性的陈述的正确性。(2)船舶所有人应在交船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维修,在航运期间保持船舶处于彻底有效状态。(4)船舶所有人应负责赔偿因船舶不适航货照料货物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害。(5)船舶所有人应使船舶以最大的速率进行航程。,3、租船人的义务:(1)租船人担保指示船长在安全港口运输合法货物。(2)租船人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货物,但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3)未得到船舶所有人的许可,租船人不得指示船舶驶入危险区。(4)租船
12、人应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如果租船人拖欠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权撤船。(5)租船人应于租船届满时还船。但最后航次的安排如果合理,超过租期还船不算违约。(6)租船人如果杂有关船舶的装卸港口、签发提单方面指示船长不当,致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7)租船人应按照交给他时相同的良好条件还船。,(三)光船租赁合同,1、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期内占有、管理和使用,并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船舶所有人应在租期开始之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2)租船人应在租期届满时以良好条件还
13、船。(3)租船人在租赁期间负责维修船舶,但交船时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修理。(4)租船人投保船壳保险和船舶责任险。(5)租船人作为承运人,对货损负责。(6)租船人对因船长、船员的过失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负责。(7)租船人有权取得全部救助费,但亦可由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按比例分得。(8)租船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9)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载运的货物无留置权。(10)租船人应指示船舶在约定的范围内载运合法货物(11)租船人有权转让船舶。,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概述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责任制度,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概述1、国际多
14、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2、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和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原则。,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的全程负责。2、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统一的责任制,即运输全程共同适用一个责任原则(完全过失责任制);共同适用一个赔偿限额(包括海运时每件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3、责任期间为自多式联运经营
15、人接管货物之时到交付货物之时止。4、诉讼时效为二年。,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一、联运运单的概念 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合同。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货协。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2、运送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货物的交付与拒收。4、铁路的责任。5、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第四节 航空货运单,一、航空货运单的概念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它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运输条件以及关于货物重量、尺码、包
16、装和件数的初步证据。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协议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二、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二、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1、航空运输期间。2、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4、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5、争议与诉讼条款,,第七章 海上保险法,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章内容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本章重点1、
17、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说明与披露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本章难点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思考题目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论说明与披露,课时安排 2课时,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单四、可保利益五、保险期间六、保险价值,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4.海上保险的
18、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得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得责任等等。具体包括: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C、对第三者得赔偿责任。,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经纪人 投保的时间,三、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定义: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二)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三)保险单的分类: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与定期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四、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凡与某项海上冒险由利害关系者,即具有可保利益。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买货人、
19、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受托人等。再保险。“无论灭失与否”保险条款。我国法律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五、保险期间,(一)英国旧货物险条款的规定 1、劳埃德旧保险单德规定。2、仓至仓条款。3、扩展责任条款。4、航程终止条款。5、驳船条款,(二)英国新货物条款的规定(三)我国保险公司由关保险期限的规定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报单订明的航次为准。,六、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一)保险价
20、值的计算方法(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三)计算赔偿的方法,(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费总额与保险费的总和。,(三)计算赔偿的方法 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2、全损:船舶、货物货运费,如果时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
21、索赔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货运费的部分损失,如为定值保险单所区订数额的比例部分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再保险单中载明。(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与除外责任、附加险别、特别附加险别与特殊附加险别。(六)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二、保障的损失,(一)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
22、火灾、投弃和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二)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船壳、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三)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四)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保险单格式简单化,条款的结构统一,条理性强;条款的内容完整,可以独立承保;条款全部是明示规定词句简短,陈旧过时的词汇删除。,保障的损失,(一)全部
23、损失和部分损失(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因所保险引起不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引起的费用。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保全在同一航海中遭受危险的财产,在危难中自动而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特殊的费用。,(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全损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物已全部毁灭,或受到损害而失去投保时原有的性质,或被保险人已经无法弥补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地予以委付,或因如不支付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2、部分损失 全部损
24、失以外的损失都是部分损失。,第三节 说明与披露,英国法最大善意原则: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善意为基础,如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最大善意,另一方得撤销合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确的说明或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应撤销合同。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第四节 担保、委付与代位权,一、被保险人的担保 二、委付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额。委付的效力是:1、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2、被保险人可以请求支付保险金额的全
25、部。三、代位权,一、被保险人的担保,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项,保证履行某种条件,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被保险人的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一)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以书面约定的事项。(二)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未经当事人明示约定,而由法律推定应当履行的担保,如船舶适航性及航海合法性的担保等等,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以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由责任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 行使代位权的原则 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26、,设立代位权制度的作用,1、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再次向第三人求偿。2、防止第三人仅由于存在与他无关的保 险单而逃脱责任。,行使代位权的原则,1、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 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陪付被保险人的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 权利。,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1、代位权是转让对第三人的诉权,而委付则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2、保险人取得代位权以保险人给付赔款为条件,而委付则没有这一条件。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时,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第十一章 国际
27、技术贸易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 考 题 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适用,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及其主要条款。掌握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其法律适用。,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及其他法律调整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 条款及其法律规定,本章重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本章难点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思考题 1.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适用 2.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课时安排 2课时,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及其法律调整,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征 三
28、、国际技术贸易通常采用的方式 四、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国家间以技术为标的所进行的特殊交易,即:技术转让方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生产技术、销售技术就、管理技术以及哟偶观权利跨越国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经济报酬的行为。,二、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征(一)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特殊标的物的贸易活动。(二)国际技术贸易中所转移的权利,主要是技术的使用权。(三)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灵活、多样,并且仍在不断产生新的方式和做法。(四)各国政府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较为严格、干预程度较高。(五)国际技术贸易的合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六)国际技术贸易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于
29、一般的国际商品贸易。,三、国际技术贸易通常采用的方式,(一)许可贸易(Licensing)(二)技术服务于协助(Technical Service and Assistance)(三)合资经营(Joint Ventures)(四)合作生产(Co-production)(五)工程承包(Turnkey Project)(六)国际BOT方式(Build Operate transfer)我国的国际技术贸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许可贸易(Licensing)是许可方向备许可方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双方约定的条件使用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报酬的技术贸易活动。,(二)技术服务于协助(Te
30、chnical Service and Assistance)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在双方约定条件下,以自己技术性劳务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活动。,(三)合资经营(Joint Ventures)原意是联合或共同承担风险。从广义上讲,任何相关各方为实现一具体目标而联合或结为一体充实某项风险性的活动或交易的行为组合,均可称之为合资经营。,(四)合作生产(Co-production)是两个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根据所签协议,在某项或几项产品的生产、销售上采取联合行动通过合作的过程,由技术上较强的一方将有关生产技术知识传授给另一方。,(五)工程承包(Turnkey Project)是
31、指项目委托方委托工程承包人按照规定条件,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活动。,(六)国际BOT方式(Build Operate transfer)中文含义为:建造、运营、转让。该方式 多用于一些国家的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是发展中国家引进大型现金技术项目的一种较新的、有效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我国的国际技术贸易有以下几种形式:1、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2、专有技术许可;3、技术服务;4、含专利技术、转悠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同;5、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或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出口合同;6、计算
32、机软件使用权的许可;7、设备租赁;8、其他。,四、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一)保护技术转让对象的法律规范(二)调整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范(三)国家管理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一)概念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技术许可使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协议。其基本内容是:技术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 在其生产、销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许可方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向被许可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而被许可方则支付一定的费用,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处于不同国家、且许可活动跨越国界时,我们称之为国
33、际技术许可合同。(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1、独占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3、普通许可合同4、交叉许可合同,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导言(二)关键词定义(三)合同内容和范围(四)价格与支付(五)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六)检验条款(七)技术保密条款(八)技术继续援助和技术反馈(九)担保和保证(十)税收条款(十一)不可抗力条款(十二)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条款(十三)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的终止,(一)导言 该条款也称“鉴于条款”主要用来说明合同的基本背景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的名称与性质2、合同订
34、立的时间和地点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律地位、法定地址4、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宗旨和愿望对双方当事人认为值得注意的其他问题所作的 概括性说明。,(三)合同内容和范围1、技术名称2、授权范围,包括使用范围、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地区范围3、许可方应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零配件等4、技术传授,包括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5、如果涉及商标许可,则应订明商标的具体内容 和式样,商标注册的国家、机构、时间、有效期限和地区范围。,(四)价格与支付 在支付方式上,一般有三种情况:1、1、总付。即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然后由被许可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给许可方。2、2、提成费支付。即被许可方在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
35、许可合同的约定,按生产数量、销售价格或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按期支付给许可方。3、3、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即被许可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后的一定时间内先向许可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根据生产数量、销售价格或利润想许可方支付提成费。先行支付的费用就是入门费,它通常只是技术费用的一小部分,主要用于补偿许可方进行技术转让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和为满足被许可方特殊需要而支付的费用。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第三种方式用的较多。,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其法律规定,一、限制性条款的概念和种类二、关于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限制性条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际技术交流和正常的国际经济活动
36、秩序,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很不一致,特别是对限制性条款的范围意见不一,但各国几乎都将这类条款视为非法。发达国家一般通过反垄断法来禁止限制性商业惯例,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通过外资企业法或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消除限制性条款的不利影响。,限制性条款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限制性条款,也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违反公平贸易条款”是估计技术贸易合同中经常设置的一个条款,对于这仪条款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各国和国际组织大多通过列举方式爱规定这一问题。一般认为,限制性条款是指技术贸易中的供应方利用其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迫使技术
37、技术接受方在技术贸易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不合理或有歧视性的限制,从而损害技术接受方利益的条款(二)特点(三)种类,(二)特点1.它是技术供应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技术接受方所做的限制;a、它是技术供应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技术接受方所做的限制;b、它具有不公平、不合理性,技术接受方因自己的不利地位而被迫接受这种限制;c、它以限制竞争、限制自由贸易为目的,维护技术供应方的单方面利益;d、它所侵害的是技术接受方的经济利益和技术接受国的经济秩序,因而为法律所禁止。,(三)种类对于限制性条款,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联合国贸发会议专家组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将限制性条款列为以下20种:1-6
38、7-14 15-20,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即要求技术接受方将其对技术作出的改进,无偿地、非互惠地提供给技术供应方使用的条款。2、要求技术接受方不得对被转让给他四用的专利技术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条款 3、限制技术接受方取得类似的或竞争性的技术的自由,或就有关产品签订销售协议、代理协议或制造协议的自由 4、限制技术接受方进行研究与发展活动 5、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如规定技术接受方必须使用技术供应方指定的人员,或限制使用技术接受方所在国当地人员等 6、限制技术接受方对其技术引进所制造的产品自行确定价格的自由,7、禁止技术接受方修改进口的技术以适应当地的情况,或禁止其在进口技术基础上创新2 8、要求技
39、术接受方必须把专卖权或独家代理权给予技术供应方或他所指定的第三者 9、附带条件的安排,如要求技术接受方购买他所不愿要的额外技术、货物或服务,以此作为获得所需要技术的条件10、对出口的限制11、共享专利后交换许可证协定,主要是指在技术供应方之间订立共享专利或交换许可的协定,或其他技术转让国际交流安排,对技术转让的地区、数量、价格、客户或市场等方面加以限制,企图支配某一门行业或某个市场,因而对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12、限制技术接受方进行广告宣传13、要求技术接受方在使用业已失效、被撤消或有效期已届满的工业产权时,仍须承担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或终止后,限制技术接受方使用该项技术,15、对引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施加限制16、要求技术接受方采用他所不愿意要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或质量标准。但如果是为了满足产品质量担保的需要,或产品是使用技术供应方的商标或服务标志时,不在此限。17、要求技术接受方必须使用特定的商标、服务商标或商号名称18、迫使技术接受方提供合股资本,或允许技术供应方参与企业管理,作为取得技术的条件。19、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过长,或根本不规定期限20、限制传播和扩大使用已进口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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