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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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本章是国际商法中的主体法,包括:一、独资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三、公司法,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特征;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投资者与商事组织的内部关系及责任分配;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企业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以及投资者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独资企业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出资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二、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从事经营的企业;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形式
2、不同。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大都也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三、公司依公司法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
3、业(且该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投资人自行管理;(二)委托、聘用他人管理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P16)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时的责任承担,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受托或者被聘用人员
4、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义务;7、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P17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
5、营不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答案:企业解散后债务应由甲承担,因为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甲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乙只是接受甲的委托管理企业,只在其接受委托的范围内对甲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甲的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为甲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的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财产清偿的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节 合
7、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
8、伙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全部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债务的请求,该合伙人不得拒绝。例:甲、乙、丙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企业全部资产仅为4万元。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债务,另外6万元债务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偿还。,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基于合
9、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在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合伙人之间未订立明确的合伙契约或对合伙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利润;参与经营管理;监督和检查账目;获得补偿(二)合伙人的义务出资;忠实;谨慎和注意;不随意转让出资(三)合伙人间的损益分配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2、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
1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对任意一个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辨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之间的区别。,第三节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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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商法 第二 商事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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