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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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1,集装箱,杂货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确定其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往另一国的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多式联运,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海运类型:班轮运输(liner)也称“提单运输”,具有固定航线、船期、停靠港口和运费的特点,即“四固定”。租船运输(tramp)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通常签订租船合同。包括:光船租赁(bareboat charter)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time charter),5,二、调整海
2、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1、国际条约1924年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三大规则内容的比较),6,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共16条,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公约草案是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海牙起草的一个提单规则,故称为海牙规则。1931年6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2月,共有88个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权利凭证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活动物运输、合
3、同注明在甲板上载运的甲板货运输。,7,(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3)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9,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
4、缔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10,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根本性修改,在有关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基本落实了过失责任原则。但由于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因此其影响有限。,11,汉堡规则,(1)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的2
5、.5倍为限。(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从交到接)。(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12,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二)国际惯例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三)国内法美国:1890年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法英国: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海商法,13,第二节 提单运输,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4,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
6、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提单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7,2、提单的作用(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证明;据以交货凭证。a.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b.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3)提单是物权凭证,18,3、提单的分类,(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
7、单Unclean B/L,Foul B/L)(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4)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19,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司托运的5 000吨(共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保
8、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四、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一)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参见P131案例)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
9、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合理速遣货交收货人,(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适船)(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适员)(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适载),案例,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该被腐蚀处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克尽职责了,船上的人员也已克尽职责,因为他
10、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克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需负责。问题: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25,海牙规则第3.1条是判断适航的法律依据,该条有三个要件:1、时间要件:是否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存在不适航;2、客观要件:是否存在不适航的客观情形;3、主观要件:是否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4.1条规定,3.1条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2)承运人的义务管货,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26,
11、案例,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主张管船过失免责。问题: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提示:管船和管货,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分,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
12、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航行,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又如,某轮在航行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物的过失。,(3)
13、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正常航线,指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即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的装卸两港间的最近航线。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3)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的构成要件:是有意采取的行为是承运人的单方行为是不合理的行为,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不合理绕航在英美法中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在海牙规则中,不合理绕航承运人不享有除外责任、单位责任限制和一年诉讼时效等保护。,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上的绕航(非
14、地理意义上的绕航non-geographic deviation)在美国法中,无单放货,超载等,由于他们和绕航都属于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也称为非地理意义上的绕航。,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达到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格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货主损失责任?,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承运人在Mala
15、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评析】该案说明,在英国法下,“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4)承运人的义务合理速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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