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安管人员法规培训1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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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周洪军 政 策 法 规 处 处 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E-mail:zhj-电话:0551-2671139 传真:2647084,目录,第一部分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及基本知识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第四部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及 配 套 相 关 规 定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及 二院司法解释 第六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部分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及基本知识,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颁布)根本法:宪法 基本法律:民法、刑法
2、等 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特 别 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以总理令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省(市)、省会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省会城市及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一、制定机关不同;二、地位不同;三、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同: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3、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章罚款权限,一、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下;二、经营活动:没有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下;有非法所得30000元以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
4、产法律,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特别法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电力法 工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筑法 铁路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二章134-138共5条 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瞒报事故等方面的刑事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已出台并正在施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5、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2004-10-2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其他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二个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省八届人
6、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2.22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的规章22个(涉及煤矿16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08年1月1日废止)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2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第3号令)(07年11月1日废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5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7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第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1号令),安全生产规章,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12号令)(07年3月1日废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13号令)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第1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5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第16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17号令)(06年10月1日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办法(第18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国
8、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第22号令),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的规章17个(涉及煤矿11个)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1号令)2005-07-2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005-8-2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2006-1-1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总局第4号令)2006-2-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第5号令)2006-4-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2006-4-2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7号令)2006-8-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
9、8号令)2006-9-2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总局第9号令)2006-10-20,安全生产规章,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总局第10号令)2006-10-2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局、监察部第11号令)2006-11-2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第11号令)2007-1-1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第12号令)2007-1-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2007-7-12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总局第14号令)2007-1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第15号令)2007-11-
10、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第16号令)2007-12-28,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皖政200143号(1996.7.18)(302号令配套)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103号文)(2003.12.9)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73号令)()安徽省 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69号令)()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 原来的行业标准,如MT、LD、YJ 新的标准代码:AQ,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19年成立,共通过186个国际公约;近200份建议书。我国
11、已批准23个公约。06年6月,第95届日内瓦国际劳工大会又通过了职 业安全与卫生公约、职业安全与卫生建议书和雇佣关系建议书3个新的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优先采用原则。,违法及法律责任,1、违法的定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11/01 施行 目 录(七章97条)第一章 总 则(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第
12、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19条)第七章 附 则(2条),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是适应国际形势和社会进步、保障人权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责任的思想加强监管的思想,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遏制当前非常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事故;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从
13、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安全生产法阶段劳动安全卫生法阶段职业安全法阶段劳动保护法阶段安全生产法阶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分析,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65条,占2/3;七章97条;涉及主要负责人的8条;规定政府部门的较多38条。,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三多强制性规范多 禁止性规范多 义务性规范多三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职责明确、操作性强 处罚严明、实用性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普遍适用原则 适
14、用特别规定空间适用:我国领域时间适用:2002年11月1日起对谁适用: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74)投入保证制度(18)机构设置规定(19、69)考核制度(20)培训制度(21、22、23)“三同时”、评价、审查、验收制度(24、25、26、27)警示标志设置制度(28)专业生产制度(30)落后工艺、设备淘汰、禁入制度(3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33)安全管理、检查规定(34、35、3641)强制保险制度(43)举报奖励制度(6366)舆论监督权规定(67)查封扣押权规定(564),安全生产方针,1、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提出方针的原因:事故频
15、发、每亿元GDP死亡一人;从业人员每万人死亡一人。损失大约占GDP的2.5%(约30003750 亿)。3、方针提出的过程:1949年11月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总联合发文提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1996年煤炭法提出: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针。”,安全生产方针,4、方针的主要含义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安全。也就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安全
16、的条件下,才能组织生产。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要更注意一个“防”字。5、方针的贯彻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2)强化法制观念,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4)施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5)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6)保障职工10项安全生产权利;7)保障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8)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9)实行安全许可制度;10)严肃查处各类事故;1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2)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从业人员的十大权利和五项义务,从
17、业人员的权利和五项义务(4452)工伤保险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停止作业权、紧急避险权、损害求偿权遵章守纪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2005.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及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
18、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主要内容 一、构建预防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了预防煤矿事故程序和步骤 三、预防重大事故的一些手段重要条款:5、8、9、10、11、15、16、17、18、21、22、23共12条。,主要内容一、构建预防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1、企
19、业责任(主体)2、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3、监管监察部门责任,主 要 内 容,二、明确了预防煤矿事故程序和步骤 1、排除隐患(第八条15种)2、监管监察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 3、验收不合格者建议地方政府关闭(关 闭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主 要 内 容,三、预防重大事故的一些手段1、隐患专家评审(本单位受条件限制的)2、职工培训3、领导带班下井(国有矿每月12次)4、严禁公务员入股5、对停产整顿及关闭矿井的公告(3日内),六项制度,1、安全论证制度(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带班下井制度4、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5、公告制度6、防止腐
20、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主 要 精 神:停产整顿、关闭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顿仍不达标以及 非法生产的矿井三、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四、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五、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及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手 册 主 要 内 容 一、通 用 部 分(一)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
21、法规定的义务)。(三)入井须知。(四)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五)举报内容。明确有以下举报内容、经查实后可以获得1000-10000元的举报奖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15项重大隐患。(六)矿井所在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七)其他相关内容。,二、专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灾害类型选编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灾害形式、征兆及主要防范措施,针对性地列举职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本矿井基本情况 1、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
22、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2、本矿井灾害紧急预案中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略(见 汇 编,15个方面、细化成66条重大隐患。提示要改变对重大安全隐患认识的传统观念)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 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字2005134号),主要条款:2、6、7、8、10、12、15、17、19 等9 条 隐患排查责任主体:企业 排查周期: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
23、一次 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上报: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矿 井 停 产 整 顿,有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必 须 停 产 整 顿:(一)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三)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四)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 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五)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24、;(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七)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八)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整 顿 验 收 程 序,一、制 定 整 改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二、主要负责人对照重大隐患验收标准及有关发证条件组 织自验。三、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四、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 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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