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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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重庆工商大学 杨安富,本课题讲授内容,国地税融合征管新变革给纳税人带来的窘境2016年对纳税人产生普遍影响的新税收政策及运用规划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新征管环境下纳税人防控税务风险的必须行为年终会计试决算与汇缴的规划防控与税负安排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划与风险防控资产处理的税务规划与风险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划与风险防控高风险税收事项的规划与风险点防控,国地税融合征管新变革给纳税人带来的窘境,1、国地税深度融合产生的税收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三、
2、行动内容(一)服务深度融合包括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4类20项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5号19.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
3、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文号:税总发201642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3/25三、合作共建方式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
4、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税总发201684号第二条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二、主要内容(一)代征范围 各地国税、地税机
5、关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下列情形确定具体代征税费的种类和管理范围:1.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2.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3.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4.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2、金税三期上线形成的征管新变化(1)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运用流程管理理念规划征管系统,直接使用工作流工具,增强征管系统的适应性,有效支持业务由职能导向转变为流程导向,由结果监督转变为过程监督。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规划管理决策系统,并与征收管理、行政管理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6、提高信息应用水平。运用面向服务的理念、技术整合行政管理系统,把已开发的应用软件以松耦合方式整合到行政管理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2)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通过对税收元数据的属性定义,保证数据项标准、口径的唯一性;通过规范数据采集方式和标准,实现涉税信息的“一次采集,系统共享”,并为涉税信息的拓展应用奠定基础。(3)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逐步建立以总局为主、省级为辅的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模式,在总局进行征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存储,并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和税务机构、人员情况。,(4)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实现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应
7、用系统将在统一技术基础平台的基础上,增强开放性、灵活性和可动态配置,充分适应国地税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发展需要。(5)统一规范纳税服务系统通过统一规范总局、省局的纳税服务渠道、功能,建设全国的纳税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服务、办税服务、征纳互动服务。,(6)建立统一的网络发票系统通过建设统一的网络发票管理、查询等系统,制定网络发票开具标准和赋码规则等相关制度,及时获取纳税人开具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分析比对,促进税源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发票信息辨伪查询;并逐步实现发票无纸化,最大限度地压缩假发票的制售空间。,3、税务涉税风险推送带给企业的税收新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
8、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4、取消强制中介涉税鉴证出现的税收新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10)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取消或降低原有限制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应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9、的通知,税总函2016407号,发文日期:2016/8/14 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5、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持续“双打”企业面临的新形势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在武汉联合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部署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
10、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指示精神 2016年,各地四部门要把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
11、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6、“军犬嗅探”等税收征管智能化使纳税人必须重构原有纳税思维依法纳税
12、思维信息管理思维加强税企沟通,2016年对纳税人产生普遍影响的新税收政策及运用规划,1、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析2、8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政策解析3、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解析4、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新政解析5、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发票、纳税、税前扣除新政策解析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新政策解析7、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7、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8、个人技术型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9、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政策解析10、
13、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1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五大调整及企业运用策略12、公益股权捐赠及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项检查通知政策解析,全面“营改增”对企业汇算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税收博弈,1、营改增对所得税的影响与企业汇算清缴应对注意收入的口径变化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用资金的问题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2、营改增后企业不动产资本化与费用化的选择资本化进项税分60%和
14、40%扣除;增值税可以全部抵扣;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所得税作为折旧按规定扣除,可能产生税会之暂时性差异费用化进项税一次性扣除;可能按比例计算抵扣;减少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所得税当期按规定扣除,可能产生税会之永久性差异,3、营改增后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同与注意事项财税 201636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15、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
16、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注意:收入口径不同,填表不一致;视同销售情况不完全一致,4、营改增后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风险及对汇算影响财税 20163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17、户在内。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5、营改增后企业不动产投资、拆迁补偿费等的政策变化及对汇算影响财税 201636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汇算的影响:视同销售收入的口径发生变化,6、营改增后多种金融商品转让形式的税收风险防控财税 201636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
18、)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财税 201636:附件一的附件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 201636:附件二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
19、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 201636:附件三(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
20、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保本并且收益固定,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管理层有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1年内到期的,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如果
21、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则符合贷款和应收款的定义(以固定金额收回),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核算).不保本也不保收益的,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理财产品在属于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理选择分拆,将主合同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不分拆,则整体指定为以公允计价
22、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3.保本但收益浮动,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不挂钩,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按成本(近似公允值)计量,也可按预计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估值基础。如果1年内到期的,在报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如果浮动收益与市场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这种理财产品是在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应按如下处理选择分拆,将保本部分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分拆的衍生金融工具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不分拆,则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采用预期收益率作为公允价值
23、估值基础。,7、单位、个人关联方无偿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风险及防控增值税处理财税 201636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
24、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8、营改增后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及相关风险避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压缩开具范围延长有效期限精简资料报送实现信息管理简化办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25、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新征管环境下纳税人防控税务风险的必须行为,1、坚持不懈的贯彻纳税管理的基础-三大原则架构原则: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生产过程、生产要素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安排组织结构重构经营流程重构生产要素重构,制度原则:企业纳税行为应当遵循税收法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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