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培训-监管红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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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培训监 管 红 线2013年10月,引 言,依法合规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监管红线”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监管规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树立监管红线理念,就是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和每一位员工、营销员,无论市场竞争多么激烈,无论经营压力多么巨大、无论发展遇到多大困难、无论外部环境多么恶劣,坚持合规底线,遵守监管红线、坚持诚信理念应当是我们不能放弃的原则。,主 要 内 容,一、机构管理二、财务管理三、产品管理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五、渠道业务管理 六、售后服务管理七、其他合规管理要求,主 要 内 容,一、机 构 管 理,一、机 构 管
2、理,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不得超出保监会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政策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一、机 构 管 理,罚 则: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机 构 管 理,分支机构的管理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政策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罚
3、 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机 构 管 理,分支机构的管理 保险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罚 则:同上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必须及时履行向当地保监部门报批程序 政策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罚 则: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此项规定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主 要 内 容,二、财 务 管 理,二
4、、财 务 管 理,资金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策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十二条收付费管理保险公司除保监会规定的情形外,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第一条第(二)款,二、财 务 管 理,收付费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保险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第一条第(三)款佣金和手续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
5、式集中支付,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和手续费。政策依据: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第三十九条,主 要 内 容,三、产 品 管 理,三、产 品 管 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监管规定履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保单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七条罚 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关的回访规定外,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
6、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产 品 管 理,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包含: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保单账户、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内容。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
7、告应当包含保险单信息、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等内容 政策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时,应符和监管规定。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一条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由其授权分公司印刷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二条,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行为管理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书面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的权利,并且
8、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履行说明义务。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四条第(二)款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四条第(三)款,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资质管理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率应当达到100%,且展业证持证率应当达到100%。注: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 2013 第 2 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 第 3 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
9、13320 号)相关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将启用新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 证或B证),A证的从业区域为全国、B证的从业区域为保监局辖区。银保专管员应当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代理人资格证持证率应当达到100%。政策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资质管理 罚 则: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
10、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提示义务。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
11、等新型产品,应当告知投保人本人亲笔填写监管规定的风险提示术语。保险公司不得出现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如实告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政策依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第七条 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四、销售行为及销售人员管理,罚 则: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的免责事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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