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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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 债权分论,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协议,一般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2条,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2、3、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多数合同关系均属之。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不同 违约责任不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多数合同均属之。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
3、名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有 名 合 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即成立的合同。多数合同属之。实践合同:除双方合意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4、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区分的意义: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所谓形式,往往是书面、登记、公证等形式。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要 式 合 同,合同法第188条“公证赠与”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5条“六个月以上租赁”合同法第239条“融资租赁”,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若干合同中,凡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5、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凡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没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就无从成立,也没有任何意义。,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要约第三节 承诺,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对于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要 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亦可称为发盘、发价、出盘、报价等。(发出要约
6、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1、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区别于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须确定(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3、必须表明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究竟以什么形式作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而定。法律规定某种要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
7、规定的,当事人可视具体合同自由选择要约形式。,要 约 邀 请,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依据1、依据法律规定区别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别3、根据当事人意思的内容区别4、根据交易习惯区别,案 例 分 析1,A公司开发一个综合市场,为招商而发布广告。广告中对市场情况做了介绍,并承诺“承包人一次性预先缴纳3个月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4个月的优惠”,“一次性预先缴纳10个月
8、租金的,可以获得经营1年的优惠”。某甲见条件优惠,遂与A公司接洽租赁摊位事宜。2001年9月7日,某甲向A公司预先支付了3个月租金,从而获得71号摊位的经营权。,同年11月,双方补签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对71号摊位享有为期一年的经营权。租期自2001年9月8日至2002年9月7日。租金每3个月支付,某甲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预付租金。但合同中未约定租金优惠事宜。2001年12月12日,某甲拒绝支付第二期租金,理由是A公司未履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优惠一个月。A公司认为某甲违约,遂收回摊位经营权。问:争议如何处理?,要约的效力,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对话当事人之间是“了解主义”
9、(即时承诺)2、非对话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即到达受要约人能实际控制的地方(信箱、邮箱、传达室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加以变更。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效力的存续期间:1、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按约定 2、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确定为合理的期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未生效)撤销:
10、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已生效),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案例分析2,甲给乙发传真,告知乙购买某种规格、型号及数量的产品,传真于几分钟后到达乙方办公室。乙的工作人员计划第二天回复传真给甲同意发货,但在当天下午又收到甲的第二份传真,告知购货因故取消,请谅解。问: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其取消是否有效?,要约的消灭,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被撤销或撤回。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
11、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案例分析3,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订货传真,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期限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
12、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试题),分 析 答 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
13、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14、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承 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完全或实质性一致。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如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承诺有效。(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均属实质性条款),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15、外。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行为)沉默(不能成为承诺)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须按要求,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的撤回与承诺迟延,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体而
16、言,既属诺成又属不要式合同,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凡要式合同,其履毕法定或约定手续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其中,通过函件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双方当事人在确认书上完成签字、盖章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特殊的要式合同,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履行其他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者手续完毕起成立。,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案件管辖的确定。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
17、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案 例 讨 论,A贸易公司与B装潢公司于2008年1月5日达成供应大理石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6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A公司无法向B公司提供大理石。2月1日,A公司将自己草拟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传真给B公司,要求其在2月3日之前签字确认,并传回A公司。2月4日,B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书传真给A公司。,A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2月5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B公司向A公司催讨余款,A公司抗辩B公司逾期承诺,解除合同的协议未生效,且该协
18、议亦未经过A公司的签字盖章,也是协议未生效的原因。问题:协议生效与否?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如何?,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合同条款,1、标的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报酬(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条款,5、违约责任 即因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对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违约金与定金)6、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以什么方法解决,是通过诉讼还是
19、通过仲裁活动解决纠纷。若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则应在合同中有记载。,特别提示,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比如:A:季付 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C:检验合格后付款 D:结算期限:月结30天,都属于模糊型。,特别提示,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案 例 分 析,某超市通过店堂告示承诺,凡在本超市购物发现假货的,超市给付相当于货物价格10倍的赔偿金。某消费
20、者购物后,证明货物系假货,向超市索赔10倍的赔偿金。超市援引合同法114条第二款予以抗辩,消费者则援引114条第一款主张权利。问题:赔偿额度如何判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合同变更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
21、更合同。二、合同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在我国,合同约定解除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合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二是,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在我国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22、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几种情形,只要有其中一种,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方法1、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方法一般而言,只要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为对方所接受,即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或解除行为就生效,原订合同即失去了效力。,2、法定解除合同的方法当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合同变
23、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买卖是最基本的交易方式。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没有对价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7
24、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双务性,对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具有重要的意义。(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把买卖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是为了方便商品的流转。,买卖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为方便商品流转,法律原则上对买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作硬性要求,因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买卖
25、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了8个主要条款外,还包括1、包装方式2、检验标准和方法3、结算方式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买卖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交付标的物,(1)标的物交付的含义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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