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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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省财政用于山区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和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人
2、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两项总和。第三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采取按调解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以件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对象为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国家公务员和非事业编制身份的人民调解员。第四条县财政应在省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对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助。第五条根据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案件调解成功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每件给予相应补助。(一)简易纠纷是指调处后制作口头协议登记在册,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简易
3、纠纷要有口头协议登记表、编号、受理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别、调解员姓名、调处结果、调处成功日期等。(二)一般纠纷是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并登记在册。(三)疑难复杂纠纷是指调解达成书面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1.当事人涉及5人以上,10
4、人以下的,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纠纷;2,实际支付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纠纷;3 .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等交办的疑难复杂纠纷;4 .同一矛盾纠纷经调解员调解三次以上的疑难复杂纠纷;5 .到市、省上访的纠纷;6 .其他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并登记在册。(四)重特大纠纷是指下列纠纷:1.非正常
5、死亡的矛盾纠纷;2 .当事人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且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3 .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4 .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5,实际支付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6 .其他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要填写重特大纠纷情况呈报表,各调委会每季度末将呈报表上报县司法局审核确认,按照“一事一核”的方法逐一审核是否补助及补助金额。此类矛盾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或受理登记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形成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填写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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