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明确决策责任,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及省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现就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作出和调整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细则。二、制定决策事项分级
2、分类标准(一)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应当从全局性、长远性、公共性和高成本性等特点出发,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分级分类制定决策事项标准,为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供基本依据。(三)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三、决策事项作出程序决策事项的作出应当按照决策启动(纳入目录)、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
3、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等程序进行。四、主管部门(一)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提请集体审议、请示同级党委、向人大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后评估及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决策事项建议提出,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加强对目录化管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决策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档案管理、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等相关配套程序规定。五、决策启动(一)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
4、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3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5 .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二)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三)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四)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
5、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6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有关单位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7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六、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一)决策启动后实行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机关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目录应当经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是年度目录
6、的编制主体。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三)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四)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决策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
7、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决策事项分级分类标准及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办公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五)公布的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程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向党委请示、向人大报告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并注明是否为涉企政策。其中公众参与、向党委请示、
8、向人大报告属于必需程序。(六)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决策事项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及经办人员,报决策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中止或未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下年度可以不用再次纳入年度目录,直接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年度目录但当年内终止的决策事项,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情况、说明理由,重新启动决策时应当重新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9、,再次履行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八)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年度目录,同时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程序规定。(九)未列入年度目录但符合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在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申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立项申请一致的相关材料,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启动年度目录调整程序。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
10、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七、决策草案拟定(一)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决策事项草案拟定,应当就委托事项内容、要求、期限等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11、章和政策。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四)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载明。八、公众参与(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
12、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
13、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开设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专栏,统一披露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条件允许时可展示模型、图案等。(三)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收到听证申请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
14、)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五)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1 .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2 .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3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4 .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5 .听证参
15、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六)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注重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七)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
16、意见。()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九)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作出社会调查书面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社会调查意见采纳情况。(+)对于住房、文化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认同度和承受度
17、。以问卷调查方式开展社会调查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设计问卷内容,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合理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查知晓率、公众参与度、问卷回收率。(十一)社会调查需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获取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情况等内容。(十二)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
18、交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好决策草案的在线解释、说明工作。(十三)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十四)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对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予以专门说明。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后,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
19、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九、专家论证(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二)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按照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选取温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健全专家工作规程和专家库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财政保障。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四)鼓励全市专家库资源
20、互通共享。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的专家库。(五)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聘请论证专家。论证事项要求特殊而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库外专家(包括境外专家)。(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曾经参与拟提交论证的决策事项前期研究工作,或者存在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的,应当回避。专家、专业机构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回避。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21、,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七)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1.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2 .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咨询论证工作;3 .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4 .客观、公正、科学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5 .对咨询论证过程、事项、资料内容和意见保密;6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7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八)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并提供必要保障
22、。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加相关会议、调研考察活动。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出具倾向性意见。(九)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含线上)、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采取论证会方式开展论证的,应当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当由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十)论证事项涉
23、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必要时,可以组成多个专家小组参与论证。(十一)专家小组组长负责论证会的主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意见书应当列明专家小组以多数意见为基础的结论性论证意见,如实记录少数意见。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不愿意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的,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论证会。(十二)采取书面咨询方式开展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咨询论证意见书。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温州市 重大 行政 决策程序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446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