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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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1 .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第一责任层级备注1.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南京市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3、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
4、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涧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
5、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地方
6、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7、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8、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
10、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
11、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12、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1.3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13、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4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
14、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Itl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1.5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
15、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16、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1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O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南京市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1.6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18、【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7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8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19、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卜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20、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南京市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2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
22、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排
23、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持过期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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