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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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解读,安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郑 锐,出台背景,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由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2001年9月1日实施,内含7个附件:附件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附件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第一章 总则,本章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订目的和依据,它是为加强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
2、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制订的规范(第1条)。第2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内容;第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执行。第4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第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也就是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
3、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二)水源选择,第6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
4、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法、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提供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第7条规定了水源水质的要求,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
5、施。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第9条规定了跨地区水源保护和规划,即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四)水源卫生防护,第10条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第11条规
6、定了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第三章饮用水生产要求和污染事件报告(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1.制度第12条规定供水单位应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并遵 守执行。第13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
7、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 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 度;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备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第21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各车间、工序
8、、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2.组织机构与人员,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3.供水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符合相关规定,管理人员、净水和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学历和培训合格证。从事加液氯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15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
9、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给水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三)水处理设施,第1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
10、,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口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四)管网配水系统,第17条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第20条规定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22条规定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
11、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23条规定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四)管网配水系统,管网不得与排水设施和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设置成环状网,不留死水段,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室内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产品或设备的上面。建立管网放水、清洗、消毒、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供水管网应使用经卫生安全检验和卫生许
12、可的材料。,(五)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第1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第1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六)卫生设施,第24条规定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
13、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有观察窗。加氯(氨)间外部应各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室外开关。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设备,以及氯的吸收装置,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有防蚊蝇、防虫、防鼠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应装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应能防止老鼠进入。,(七)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第25条规定集中式
14、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2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27条规定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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