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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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宣贯,公安部消防局 王刚,2,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的简要过程和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简要修订过程 1自我国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经济总量大幅度增长,社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能源种类以及消费量不断增加,致灾因素随之剧增,火灾起数呈不断上升趋势,,3,火灾原因日趋复杂,公安消防部队担负着无法完成的火灾调查任务,承担着事实上的不作为责任。2原规定偏重于查明火灾原因,惩处火灾责任人,只调查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没有调查导致灾害成因的规定。3.公安
2、机关各警种之间协同调查火灾、放火嫌疑案件认定、移送没有专门规定。导致放火嫌疑案件调查和案件移交困难,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调查和立案侦查,影响了打击犯罪和维护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4,4起火原因实行“唯一认定”,制度的限制导致起火原因认定难度加大,火灾原因查明率不高,火灾当事人损害赔偿难以实现。5.火灾认定过程不够透明,文书叙述内容过于简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火灾当事人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因沟通不及时,说明不到位,时常导致火灾当事人的猜忌和误解,造成当事人与公安消防机构之间产生矛盾,有的因矛盾激化而引发行政诉讼和信访事项,产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5,6.2009年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3、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原规定的修订工作于2004年8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先后经历了立法调研、召开热点、难点问题座谈会、确定修订思路,征求部队意见等程序,反复修改文稿,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送审稿和修订草案,最后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6,(二)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 依据新消防法修订的规定,秉承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全面贯彻消防法的方针,依据消防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确定修订的基本思路。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宗旨。,7,规定修订工作始终贯穿一切
4、从客观实际出发原则,把当前全国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火灾形势的走向,紧密与公安消防部队火灾调查队伍现状相结合,在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行为的同时,着力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服务,为提高火灾调查率、起火原因查明率、准确率和火灾统计率创造必要条件,为广大火灾调查人员规范火灾调查行为提供帮助,尽力满足基层一线火灾调查工作的需求。,8,规定的发布施行,必将为提高全国公安消防部队火灾调查质量、维护火灾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三、条文解释和说明 规定共计6章,48条。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一般程序(其中分为6节,第一节 一般
5、规定、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三节 检验、鉴定、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9,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 复核)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火灾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一,规范火灾调查工作。第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法律供依据,使火灾调查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10,第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出发,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火灾调查的主
6、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应当遵循和执行本规定。其中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1,第三条调查任务火灾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对照新旧消防法,火灾调查任务发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原消防法规定的火灾调查任务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二,“核定”火灾损失改为“统计”火灾损失。,12,此外,认定结论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四条【工作原则】火灾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一,及时原则。第二,客观原则。第三,公正原则。第四,合法原则
7、。第二章 管辖,13,第五条管辖主体火灾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需要收集、保全与火灾有关的证据,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一,本条规定了火灾调查管辖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县级、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4,还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包括公安部消防局。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设立消防机构,这些地方火灾调查管辖主体是当地的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时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
8、作出。第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公安派出所调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是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形式之一,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关规定。,15,第六条级别管辖火灾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16,(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
9、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调查。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17,第一,火灾调查管辖没有套用目前的四级火灾等级,仍沿用过去的三级火灾等级,但回避了一般、重大、特大等火灾等级名称。第二,规定取消了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第三,第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18,第八条监督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
10、机构 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 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通常是 指以下情形:一是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日常监督检 查的单位发生火灾。二是火灾影响重大、原因复杂或典型的火 灾。,19,三是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当地调查存 在人为干扰影响公正调查。四是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火灾情况复 杂难以完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 出,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的。第九条接警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 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 火灾调查人员开展火灾调查工作。,20,火灾调查有最
11、佳调查时间,越晚开展调查难度就越大,往往因为没有及时调查而造成火灾原因无法查明。本条规定是针对实际火灾调查工作中存在的调查不及时,火灾扑灭后不立即开展调查,而是等到第二天或更长的时间才去调查,有的火灾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才去现场调查的问题,强调了火灾调查及时的原则。第十条共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21,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
12、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22,第一,增设了公安刑侦部门与消防机构协同调查火灾的规定。第二,放火嫌疑线索。第十一条协助军队调查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调查专家协助。部消防局调派火灾调查专家协助。第一,军事设施发生火灾的单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邀请函,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调查专家协助。,23,第二,受指派的火灾调查专家协助调查,只是提供技术支持。调查结束后,出具起火原因专家认定意见,不以消
13、防机构名义出具认定结论。第三,协助调查的仅限于军事设施火灾,其他火灾不在规定的协助范围之内。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24,(三)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没有人员受伤。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第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至四项条件,缺一不可。,25,第四,规定之所以设计简易调查程序,不是用来减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
14、调查任务,渐轻工作压力,而是通过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把节省下来的警力集中用来调查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火灾。第五,当事人对火灾事实没有异议是指当事人自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实的认定。第六,放火嫌疑线索。第十三条 调查程序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26,(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
15、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27,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一,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调查人员调查。第二,简易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1表明身份。2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经过、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主要情况,简要记录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28,3查看火灾现场是核实调查走访情况,发现、固定证明火灾主要事实的痕迹、物品,应对火场概貌、重要痕迹、物品进行照相或者录像。4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5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具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并载
16、明认定机构名称、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文书。,29,第十四条调查人员要求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必须由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火灾调查人员是指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和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第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时,必须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火灾调查人员共同进行,是指适用一般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的火灾。,30,第三,火灾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及技术领域广泛,火灾调查人员不可能全部掌握。因此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时
17、,可以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聘请火灾调查专家或者某个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就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给予协助。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出具的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31,第十五条专家组制度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一,火灾调查实践表明,指派火灾调查专家指导、协助调查火灾,可以解决复杂和疑难问题,现场传授火灾调查技术和经验,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专家意见不是最终的认定结论,只作为负责调查火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火灾事故的依据之一。,32,第二,建议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成立火灾调查区域
18、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有限的火灾调查资源。通过集中火灾调查骨干人员协助调查火灾,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先进技术,达到提高火灾调查队伍整体水平的目的。第十六条封闭现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3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一,封闭火灾现场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权。第二,封闭火灾现场的主体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偏远地区发生火灾,当地公安派出所首先到场的,应当承担起火灾现场保护的责任。
19、,34,第三,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其中也包括私营企业的业主和其他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还有重要的知情人。第四,封闭火灾现场要在保证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火灾带来的次生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减少对火灾当事人生活的影响。第五,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35,第十七条封闭现场公告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封闭火灾现场需要告知火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有时火灾涉及的单位、户数、人员较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法一一告知。为此,规定了以公告形式告知的方式。第十八条调查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20、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36,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一,本条的规定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体现了立法的统一,可以防止火灾调查的故意拖延和不作为行为。第二,因情况复杂、疑难的火灾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在调查期限届满前书面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37,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询问火灾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
21、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38,第一,通过调查询问印证现场勘验情况,为认定火灾事故提供依据。第二,传唤只适用于火灾肇事嫌疑人。第二十条勘验现场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39,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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