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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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管,2016年2月17日,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管,内容:一、修改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影响二、食品销售监管的-内容、依据、措施三、食品销售行业的特点及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四、食品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思路、当前重点工作,一、修改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影响,修改后的食安法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亮点)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比较大,修改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 154条,共增加了50条。从修改条款看,涉及食品经营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八章,共3
2、7条 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50条中有28条(33-43 一 般规定8条)(44-66 生产经营过程15条)(67-73 标签5条)(74-83 特殊食品)。在第八章监督管理的12条中有9条(109-121),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这次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那么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到:1、是依法生产经营;2、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4条)。二是增设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增加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一
3、节;增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岗位要求、食品安全流程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第44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广泛、隐蔽,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了如指掌。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任。为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的要求:1、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
4、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47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是从国家层面度,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层面,国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从部门协作层面,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42条)。传统的追溯方式: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方式进行追溯。现代的追溯方式:可以采集和自动
5、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同时具有产品录入查询、消费警示信息发布、监管信息发布等综合功能。根据目前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一时达不到全体食品经营者按照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追溯,可鼓励一部分有条件的做到。,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是完善召回制度。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增加了召回产品的范围,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检验标准;强化退市食品处置,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
6、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63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六是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义务(第62、131条)。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势来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行为,规定了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3项义务:1、一般规定:包括建立入网经营主体实名登记审查,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管理义务:对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应审查其许可证;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3、消费者权益保护义
7、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若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七是强调特殊食品的严格管理。除了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准入外,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83条)。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在食用安全、防止污染等要求上与其他食品一致,但是在食用目的、使用
8、量以及食用方法上与其他食品有着明显不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二)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一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109条)。二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规定(114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
9、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影响,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2、对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第117条)。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企业责任约谈,概念: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
10、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法定事由下的责任告诫,柔性执法与信用监管的结合。)响应的强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受约谈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否则,实施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由其指定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启动后续调查、检查甚至是处罚程序。法律后果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视情况给予生产经营者失信惩戒措施。,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三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第113条)1、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药品
11、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2、信用档案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3、实行风险分级监管。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4、实行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四是增设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解决了非标检验方法的合法性问题。(第111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
12、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已有的实践:2008年三聚氰胺临时限量值、2012年燕窝亚硝酸盐临时限量值、2011年塑化剂临时限量值)1、前提是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安全存在安全隐患。2、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3、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五是强化新闻核实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步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
13、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第120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118条)。六是完善复检制度。老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但对复检程序未作规定,此次修订规定,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建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此外,还要求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对于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
14、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88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变化,(三)涉及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变化一是食品流通到食品销售二是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单列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有法可依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无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查 七是经营者尽责免于处罚八是风险分级管理九是一年三次轻微违法要关门明确屡次违法法律责任(第134条),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食品流通-食品销售: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流通概念的内
15、容计较宽,除了食品销售意外,从大的方面讲,也包括食品贮存、运输等活动,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列为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为避免内容交叉,建议改为:食品销售单列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旨在强化监管(33条):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库、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这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非生产经营者与生产经营者相同要求。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是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16、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2、35、64、65、66)目前正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3年体制改革,将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管职能划入食药监部门。因此-立法机关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贯彻这一要求,应当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在法律适用范围和部门监管职责等方面做到无缝对接。根据分工,“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法律食用范围上,也应据此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衔接,所以,修订后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17、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1、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证(35条)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64条)3、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5条)4、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66条),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经营者尽责免于处罚(第136条)1、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53条),2、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于处罚)3、能如实
18、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应当提供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述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一年三次轻微违法要关门明确屡次违法法律责任(第13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收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一年内累计3次,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责任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拘留(123)二是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123)三是强化资格罚。因
19、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135条)。四是增加了为违法行为非法提供场所和条件的法律责任。(122、123)五是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24)六是强化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法律责任(138、139)七是增加对行政累犯的处罚(134)八是增加了对拒绝、阻挠、干涉执法的处罚(133),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食安法121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
20、案侦查。,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款),法律责任,行刑衔接机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食品监管渎职罪408条,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一是规定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148)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最低额赔偿制度(148)三是增设了五种连带责任(130、131、140、138、13
21、9)。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141),二、食品销售监管的-内容、依据、措施,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内容,1、食品销售主体监管(行为资格的监管)许可管理 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2、销售过程中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结果的监管)食品入市监管(进货把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 食品召回监管(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及处置)3、销售经营行为监管(行为过程和行为表现的监管)(33、44-66)食品经营过程监管 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的监管,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主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技术性法规,技术性法规,主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现阶段食品安全
22、标准正在整合修订,涉及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均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此外,卫计委做出的关于新食品原料以及其他带有普遍约束力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规范文件也应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依据的范畴。,(一)食品经营许可,新老许可对比:1、不改变许可事项,还是针对流通、餐饮服务,没有改变和新增许可。2、许可层级权限没有变化,还是按照现有事权划分依法实施许可审查。3、许可的程序没有改变,继续按照现有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4、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流通、餐饮服务许可依法继续有效,不改变其许可的有效性。,(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特点(涉及食品流通内容)1、实施分类许可,分类许可包括主体业态分类和经营项目分类。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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