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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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哲学原理(黑格尔,1821),授课教师:,读原著经典的两种方法:一是逐字逐句逐段注释性地读,这是属于注解式、考据式的“我注六经”;二是掌握其基本内容要旨及逻辑与思想方法,这是属于思想性的“六经注我”。此种方法对于思想和创新更为重要。,黑格尔哲学著作“难读”的原因:黑格尔哲学思想深刻(向人类的思维极限挑战)黑格尔哲学著作的翻译问题(很多概念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难以寻觅),研究法哲学原理的主旨:其一,厘清法哲学原理的基本思想内容及其逻辑。其二,以黑格尔为出发点,展开对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理论的探究,尤其是对法权人格、道德、伦理、社会正义等问题的认识。,法哲学原理是一本专门研究人的现实存在及
2、其活动、研究社会和国家生活的著作。黑格尔的全部旨趣在于,直面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直面社会的前途与命运,思考什么是自由的生活,什么是一个正义、和谐的社会,并探索这个自由生活、正义和谐的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正义和谐的社会是自由的社会。首先,这个社会以法权人格为前提。其次,社会成员是具有自由意志精神的道德主体,而不是寡廉鲜耻、俯首听命的臣民、无恶不作的恶棍、奸商、政客。没有自由意志的道德精神,就没有追求正义的自由主体。再次,正义和谐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安排问题。,抽象法(法权人格)、道德(自由意志)、伦理(伦理实体)是黑格尔用来表达对上述问题理解与回答的几个核心理念。自由的生活就是在正义、和
3、谐的伦理实体中的伦理性生活。,第一讲 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以其抽象哲学体系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是其庞大哲学体系中关于客观精神之部分,也是其专门论述实践哲学之部分。我的职务是担任讲授法哲学,需要发给听众讲授提纲,我把这部纲要出版,其直接动机就在于此。我以前写过一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作为我当时讲授之用;本教科书便是对于在那部书中已包含的关于同一哲学部门的基本概念所作更为详尽、尤其是更有系统的阐述。(序言第1页),绝对精神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一、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黑格尔哲学表现为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的纯概念的自我运动。绝对精神是万物最初的原因与内在的本质,先于自然界与人
4、类社会永恒存在的实在。黑格尔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黑格尔心中有一个“世界之神”,它创造了这世界上一切东西。物质的、精神的东西都从它那里产生,最后又都返回到它那里去。“绝对精神”,不能等同于哪一个人的“精神”。这种“精神”是独立于我们所有人的,甚至独立于所有事物的。它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着的一种精神性的本原。,所有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事物,不仅包括人的精神意识活动,也包括山川河流、动物植物,人类社会都是“绝对精神”自己展开、自己实现的结果。绝对精神是一个自我演化的过程,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它是纯粹逻辑概念的推衍过程;之后外化为自然界;再后又自我否定,转化为
5、精神并返回自身。,绝对精神是怎样把世界万物都实现出来的呢?精神通过正反合的辩证法运动,从而分阶段地把种种事物实现出来。一开始,绝对精神是在纯粹的“概念”世界里面运动(正);然后从概念中把自己外化出来,形成了有具体物质内容的自然界(反);之后,精神扬弃了自然界,结合了前两个阶段,重新回到精神的表现形式中(合)。,狭义的绝对精神仅指精神阶段上以人类意识形式出现的、通过艺术直观形式、宗教表象形式和哲学概念形式自己认识着自己的精神,黑格尔把它规定为主观精神(个人意识)和客观精神(社会、国家、世界历史)的统一。,逻辑学: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自然哲学:数学、物理学、有机学精神哲学: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
6、对精神,关于逻辑学(纯概念的推演)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之根底或本质的学问,而万事万物之根底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概念、理念,逻辑学也就是研究概念、理念的学问。概念、理念是世间万事万物之本质或根蒂。但这个概念不是通常说的“茶杯”、“计算机”这样一类带有感性杂质的具体个别的概念,而是指一切事物都具有的最基本、最一般的“纯粹概念”,是非感性的,诸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等。举例:开端能不能成为纯粹概念呢?黑格尔认为不能。,纯粹概念是万事万物的根底,也可以说是万事万物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或者是用黑格尔自己的话说是“绝对在先的”,因此,他又说:“逻辑学,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自在自为”就
7、是独立、本原、第一位的意思。,“纯粹概念”本身只是一个不现实的、抽象的“阴影王国”,它尽管是具体事物之所以可能的逻辑前提。但在现实世界中,概念总是同具体事物结合在一起的,现实世界中没有离开具体事物的所谓“纯粹概念”,所以逻辑学的“纯粹概念”必然要体现在具体事物之中,黑格尔把这种向外的体现叫做“外在化”。,“外在化”并不是指时间上先有“纯粹概念”,后来才变而为具体事物。相反,“纯粹概念”只是具体事物可能的逻辑前提,但单有逻辑上的可能性,还不是现实性,只有通过“外在化”,才有现实性。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正是哲学概念,使
8、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外化为自然)黑格尔的自然哲学,以其特有的方式揭示了自然界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然演进过程。力学阶段中讲的是自然界演进中的机械性,相当于逻辑学存在论中概念的各规定之间的“过渡”的关系。有机学讲的是生命有机体,相当于逻辑学概念各规定之间的发展关系。,从自然哲学的发展中产生出生命现象。人是自然的最高发展阶段,人具有意识、精神能力,超出了自然界。因而,自然实体由于自身的内在运动,就转化为具有自觉意识能力的自由主体,自然哲学就逻辑地发展至精神哲
9、学。实体即主体,讲的是实体的自我运动,尤其是讲的是生命有机体的自我运动。但人不同于动物,人有意识精神,因而人是不同于自然实体的自由主体。,关于精神哲学全部精神哲学所讲的精神,实际上都是讲的人的意识和认识(包括社会意识)。黑格尔把精神的发展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阶段。在这个精神的阶段中,精神首先表现为“主观精神”(也就是个人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然后外化为“客观精神”(也就是人类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到最后,“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走向结合,达到“绝对精神”的阶段。,主观精神部分具体包括:灵魂、意识、精神三个环节。主观精神大致相当于现代心理学所研究的内容,指个人的精神,
10、这是尚未展现于客观、尚未见诸于行为、尚未展现于社会生活(道德、风俗和社会制度)中的精神。主观精神阶段是人的“主体性”形成过程,人的意识由原初、低级与禽兽无异的主客体不分状态,经过主客区分,达到主体主导之下的主客体统一。,主观精神发展到理性,就进入客观精神。此时,精神现象超越主观意识而客观化。,客观精神部分具体包括:法权、道德、伦理三个环节。客观精神是精神的现实存在,是现实性形式下的精神。人不同于万物,就在于人有精神,有自由意志,人的活动是自由精神的活动。客观精神阶段,就是指具有自由意志精神的人的存在及其活动。它指人的现实存在及其关系,以及现实的人通过自由意志活动所创造的法律、道德、国家生活等等
11、。,所以,客观精神部分讨论的是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客观精神领域是探讨正义的领域,是关于法律正义、道德正义和国家正义的揭示。,客观精神部分具体包括:抽象法(法权)、道德、伦理三个环节,每一环节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呈现样式。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化和客观化。,在抽象法阶段,有了法权人格,人获得了人身独立,并拥有了财产权。不过,人的自由意志只是作为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还只是抽象、外在的自由。,人不仅仅在一般意义上获得了财产权与宪法意义上的人身自由和人格独立,还不是真正的自由。人要真正实现自由,还必须要有一种善的道德精神,以及正义的制度性安
12、排。,道德是被自觉意识了的自由的法。在道德阶段,法在心中,自由是主体的内部状态,是个人内部的良心。此时,自由意志不再体现在外在物中,而是体现在主体的内心中,它是意志的自我决定,这时的意志就是无法被强制、无法受到外来侵犯的意志。这样,道德就使自由获得了较抽象法更高的基础。,在抽象法阶段,严格来说,还未达到主体性,道德阶段才把抽象法中的人规定为主体。不过“道德”阶段的行为主体只是个体的主观意志,不是普遍的客观意志,因而有可能成为主观片面的东西。自由意志要成为现实的存在,一方面必须获得自身的客观规定,另一方面必须成为一种正义的社会交往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客观制度性安排。这样,客观精神就由道德阶段逻辑地
13、演进至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是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伦理阶段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阶段。,黑格尔用哲学的思辨揭示国家的本质,反对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从国家的外部特征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不是契约的任意产物,不是指某一特殊的国家,而是指“国家”本身或国家的理念。特殊的国家、制度可以是坏的,但国家的理念是现实的神本身。,关于绝对精神(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统一)“绝对”不是通常所说与相对对立的概念,而是指真理。精神的本质是无限。但是,在客观精神阶段所实现的主体性或自由仍然是有限的。因而,精神的发展必然要超出有限进入无限,必定要超出社会历史而进入绝对
14、精神阶段,这是自由的最高阶段,包括艺术、宗教、哲学。绝对精神部分具体包括:艺术宗教、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艺术是以感性的形式体现理念。黑格尔说:“美是理性的感性体现。”美学宗教是用表象的形式体现理念。(利用寓言故事)哲学是用概念的方式体现理念。,序言:阐述本书的思想方法和写作意义“本纲要首先是在起指导作用的方法上与普通的讲授提纲各有不同,本书的前提是:从一个论题进展到另一论题以及进行科学论证的那种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洞察这种区别的必然性,才能把哲学从其现在所陷入的那可耻的颓废中挽救出来。”黑格尔,思辨方法的特点:思辨哲学的方法特点抽象地说就
15、是概念思维从一个规定性到另一个规定性逻辑推演的方法。伦理、国家、法的真理性在思维当中。,思辨方法:概念不仅是我们的思维,而且也是事物的本质。实在的事物,只有它在符合自身的概念时才是具有实在性的事物。当某物符合概念时,是某物;当某物失去其属性、功能、特点时,不符合概念就不是某物了。任何概念本身包含着属于自身的各种规定性,通过命题判断表现出来。概念所包含的各种规定性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相互过度的关系,规定性的相互过度是概念本身的逻辑运动。,黑格尔认为概念是现实事物的本质,所以他认为概念的逻辑运动表现为现实事物自身的运动。所以,他认为,辩证法就是关于概念运动的思辨方法。概念运动就是现实世界的运动。“辩证
16、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科学认识的灵魂”。黑格尔小逻辑,经验的方法并不保证概括出来的东西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黑格尔的方法与此是不同的。“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黑格尔小逻辑,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思维本身的规定,不需要经验事实,唯理主义、形而上学的问题。)黑格尔对国家和法的探讨完全是从思维的规定性出发,而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更不是从具体的历史条件、感情和心情、直觉出发。,任何概念既包含着肯定自身的规定性又合乎逻辑地包含着否定自身的规定性。他不是像形
17、式逻辑一样,a就是a,不能既是a又是非a.人们完全认识到,旧时逻辑的种种形式和规则,以及下定义、作分类和进行推理的种种形式和规则,包含理智认识的各种规则在内,对思辨的科学说来都不中用了;或者应该说,人们不是认识到这一点,而多半只是感觉到这一点,于是他们把这些规则作为单纯的枷锁抛弃了,以便从心情、幻想和偶然直觉出发,恣意谈论。但是,因为反思和思想联系终于必然出现,于是在不知不觉中竟仍采用着遭到蔑视的那种通常推论和演绎方法。(序言),此处的旧时逻辑,就是传统的形式逻辑(知性逻辑)。其特点是强调无矛盾的思维,因而无法解决矛盾。只有思辨哲学的认识方式才能真正克服旧时逻辑的局限性,从而达到国家和法的真理
18、。,再来看:不言而喻,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维的精神不满足于用这样近便的方法取得真理,那末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序言),人不能偷盗,这是真理。但还需追问,人为什么不能偷盗?(这是法律根据,它还需要被理解)自由思维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问这种现成的东西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的权威(国家)的支持,或是得到内心情感的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都好。相反地,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自由思维就是从
19、思维本身出发,不借助与别的东西,不是靠外部权威。就是依靠思维本身来论证。,二、如何认识社会、国家现象,黑格尔给法哲学原理的任务是理解社会、国家,如何理解,就是应当怎样来认识国家这一伦理世界的问题。“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序言12,为什么是怎样认识国家而不是国家是什么,黑格尔这里的理解和认识是“哲学”的理解和认识。哲学的认识有两个基本特征:一、哲学的认识是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是要把握“恒久不变”的东西;二、哲学的认识是辩证逻辑的、思辨的,它是基于内在否定性的概念运动过程。对事物的具体认识,总是以认
20、识的方法、立场为前提。原因如下:,第一,认识某事物,当然是要揭示该事物,但问题在于: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认识方式,未必能揭示对象。所以,要首先寻求认识方法。第二,国家现象是一种不同于一般自然界的特殊现象,它是人的自由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客观现象。第三,国家是人的自由存在的方式。从人的自由存在方式来认识国家,这既是认识方法,也是对国家根本内容的揭示。,1、两类规律:自然规律与自由规律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有效的。虽然在个别场合人们可以违反它们,但它们不易遭受侵犯。为了知道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必须学习知道自然界。因为这些规律是准确的,只有我们对这些规律的观念才
21、会错误。这些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序言14页。,黑格尔此处所说的“法律”规则,实为相对于自然规律的自由规律。自然规律是物的规律,自由规律是人的规律。相对于自然与自由这两类规律,就有两类具体存在世界。当人们研究社会、国家这类现象时,就必须仔细地将它们与自然界相区别,必须仔细区分自然规律与自由规律,法是不同于自然规律的、与人自身自觉或自由意志活动直接相关的规律。,自然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具有自然客观性,因而具有客观可公度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容易遭受侵犯。自然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人们只能
22、认识与应用它们,却不能对规律本身有所增长与减少。(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即使是对于这种尺度在我们身外、具有客观性的自然规律,也不能绝对地说人类并不能创造与消灭。当人类创造出一种新的物质或物种时,外部自然世界的既有规律就可能被改变。,对于法而言,或对于人类自觉意识到的整个人类社会活动指导的规律或法度而言,必然有个合理性证明问题,“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序言第15页)法哲学要考察的正是这种法或作为人的活动法度的合理性根据问题。人的行为的活动规则是被设定的,即是人自身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但是,一方面,人为何要创作这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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