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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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3)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前款所述船舶的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遵循依法高效
2、、方便船舶、分工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据权限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联动执法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设关地岛内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海关依据职责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船舶走私活动。海警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执法点依据职责负责非设关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上下
3、货物、物品的实时监控和处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从码头、渔港和认定的船舶停泊区(点)进出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认定港口区域外的船舶停泊区(点);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制度,对辖区内停泊区(点)、海湾、番口等开展日常巡查,做好辖区内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每艘船舶只允许使用一个船名,并应当按规定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标志牌或灯箱。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第六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应按照规定向公安
4、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二)拟停泊、作业位置及作业内容;(三)拟进出港口、停泊区(点)的时间;(四)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五)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数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船舶动态信息报告(备案)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驶离始发地后,途中变更航行计划的,应及时向原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重新报告。船舶开展海上并靠装卸货物作业前,应当向原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报告作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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