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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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司发(2023)37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司法厅2023年7月25日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管理,完善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
2、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人员。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实习人员实行集中统一报名,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具有山西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二年以上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经历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第七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习:(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以及其他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七)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法律服务职业行为的。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按照规定接受基层法律服
4、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老师;(四)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第九条申请人经拟聘用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要求及时、如实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二)申请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申请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实习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三)申请实习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法律职业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凭证复印件;
5、(四)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或学历认证报告;(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七)申请人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实习条件和实习身份的书面承诺;(八)本人正面免冠二寸近照1张(蓝底着正装)。在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本单位或本村(居)同意,拟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实习人员的
6、实习期为1年,自山西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第十一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二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登记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实习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有疑问的申请材料应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申请人能否实习登记的依据之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实习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实习证;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及时逐级
7、退回基层法律服务所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复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四章实习内容第十四条实习内容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第十五条集中培训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可协调律师协会结合实习律师培训统筹安排。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基
8、层法律服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老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二)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专职执业经历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三)具有较高的调解能力,具备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实习指导能力;(四)积极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委派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五)未因严重失信
9、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名实习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主要参与以下实务训练:(一)根据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协助安置帮教工作、监管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等(不少于30个工作日);(二)在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三)在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活动;(四)整理案卷归档;(五)参与其他实务训练活动。第十九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进行
10、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章实习考核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接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逐级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以下简称实习鉴定书);(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不少于5份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5个协办的案件卷宗;(四)实习证。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指导老师的点评意见等。第二十一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由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
11、成的三或五人实习考核组。采取笔试或者面试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执业基本技能掌握、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制度、实习纪律以及表达、判断、分析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第二十二条实习鉴定书和考核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通过综合考核,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考核合格的意见填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未通过综合考核或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填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
12、习考核登记表。(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老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二十五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其申请复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机关申请基层法律服
13、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逾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实习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延长实习时间;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实习资格。第二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实习材料审核、实习管理等方面工作。第二十九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实习人员的组织报名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中,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
14、实习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实习证。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通过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实习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实习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虚假实习鉴定意见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己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无效。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实习证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印制。实习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三十三条实习证是证明实习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实习人员应当规范使用实习证,不得持实习证单独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第三十四条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换发实习证应当提交: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登记表和实习人员本人免冠正面
15、二寸近照一张(补、换照统一规定为蓝色背景,着正装)。申请补发实习证的,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申请换发实习证的,应当提交损毁的实习证原件。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申请中断实习的,须由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报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中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终止实习。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登记表实习鉴定书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符合实习条件和实习身份的承诺书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样式、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以及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证填写说明,由山西省司法厅统一规定。
16、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山西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晋司发(2014)2号)和2015年10月23日印发的山西行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公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晋司办(2015)147号)同时废止。附件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附件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登记表附件3.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附件4.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附件5.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符合实习条件和实习身份的承诺书附件6.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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