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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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3)6号)各区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
2、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办学许可证的申领、换发、注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职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证件制作和信息归集
3、等工作。市级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基本流程)民办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申领、换发和注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由许可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经许可机关批准同意后,民办学校取得或交回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并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章事项管理第五条(证件组成)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按照本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
4、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的生成、处理、共享和应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证件填写)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许可机关根据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准确、规范填写,不得涂改。第七条(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有效期限)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一般不超过3年。民办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
5、关提出换证申请。许可机关同意延续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第九条(事项变更)民办学校变更办学许可证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同意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第十条(分立、合并)对许可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第十一条(终止)民办学校符合有关终止情形的,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终止,并交回办学许可证。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十二条(证件使用)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学校类型和办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
6、活动。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办学许可证。第十三条(证件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正本。第十四条(证件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五条(证件毁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应当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许可机关申请换发。第十六条(限制要求)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或者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七条(信息公开)许可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将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
7、校长、学校类型、办学内容、法人属性等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证件销毁)许可机关应当做好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于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和依法吊销的办学许可证等定期进行销毁。第十九条(证件补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补发或者换发。补发或者换发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应当与原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第二十条(证件管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换的,许可机关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通报、约谈、核减招生计划、调整年度检查结论等措施督促学校尽快整改。第二十一条(许可注销)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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