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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
2、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二)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三)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四)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1 遵守国家有关安
3、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有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4、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1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2 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3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
5、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4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6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6、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 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 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3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不
7、具备安全生产要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一)矿山、建筑施工
8、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生产
9、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确保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10、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条款以及不得订立“生死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11、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以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二)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12、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提出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一)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二)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停上作业权和撤离作业场所权的规定】(
13、一)从业人员停上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二)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服从
14、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的规定】(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三)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
15、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的规定】,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16、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本条是关于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三)责任形式(四)民法(合同法)上的法律后果,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17、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三)责任形式,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
18、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一)危险物品的概念(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作业现场违章分析,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安全目视化管理:1、安全帽佩戴不规范,都未系好安全帽帽带;2、喷涂料女工头发须盘入安全帽内,须带口罩;3、衣物穿戴须符合标准;4、所有人员未佩戴入厂许可证;,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头发,口罩,工服,挽裤腿?,安全目视化管理:5、压缩气瓶无状态标签,安全目视化管理:6、各种气瓶的色标符合标准(氧气瓶天蓝色、黑字,乙炔瓶白色、红字,氢气瓶绿色、红字,液化气瓶银灰色、红字等等;7、氧气、乙炔瓶距离过近,不得低于5米;8、氧气瓶放到,随气瓶未配备防倾倒设施;9、气瓶未配置齐全防碰胶圈和可卸式瓶帽
19、;,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天蓝色、黑字,白色、红字,瓶距过近,安全目视化管理:10、未设置隔离区域 工作场所内如可能存在下列情况,就必须用围绳(安全专用隔离带)或围栏隔离出不同工作区域,如维修作业区域、承包商作业区域、临时物品存放区域、走道区域等危险区域,并挂上标签以明确隔离相关信息。a)对行人或车辆交通安全存在危险(风险)的任何地点或作业区域,如坑、高处有东西会掉落、高温、腐蚀液飞溅和泄漏地方等等。b)维修工作具有危险性。c)施工、高危作业等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吊装作业: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11、禁止在悬吊的货
20、物下有人工作、通过或者站立。12、没有安全插销和舌片的吊钩;13、吊装只有一根钢丝绳,吊装物易掉落;14、货物本体须固定绑牢;15、货物长度不一,货物的重心不稳定,建议该次吊装分货物长短进行分批吊装;,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禁止通过,禁止在吊装物下工作,舌片,货物本体绑扎不牢固,货物长短不一,只有一根钢丝绳,通用安全:16、杂物阻塞消防通道;17、杂物阻塞安全通道;18、推车阻塞施工通道;19、箱式消防栓不能落地,距地应1.1米,便于操作;20、安全门应使用便于打开的门销装置;21、非紧急情况,不要跑步;22、堆放物品过高,不整齐,有倒塌风险;,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阻塞消防通道,阻塞安全
21、通道,不应上锁,堆放过高不整齐,非紧急不要跑,阻塞施工通道,高度不足,通用安全:23、柜的顶部不应堆放材料和物品;24、物品应存放整齐有序,存放物品时应遵循“低重轻高”的原则,柜高应便于拿放物品;25、通道盖板未放平;26、应用合理的方式和姿势搬运重物;27、玻璃破损应及时修复;28、灭火器位置被电焊机占用;,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盖板起伏,不许放物,柜子过高,杂乱,合理方式搬运物品,破损,灭火器移位,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29、高处作业现场缺少监护人,缺少安全警示标识;30、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
22、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31、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32、安全平台没有护栏;33、安全平台未安装防护网,,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监护人,抛物,安全带,安全网,护栏,高处作业:梯子使用的相关要求I、直梯和延伸梯应伸出搭接点1米;II、直梯或延伸梯的立梯坡度以6070度为宜。梯脚应有防滑套,并放置牢固、水平,尤其是在地面较滑情况下;III、在梯子上工作且双手离梯、双脚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时,应系安全带;IV、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没有固定,下方必须有人护梯。V、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直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
23、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34、图中人员下梯应面向梯子,双手扶梯;35、直梯旁无人护梯;,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动火作业:36、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电焊、打磨);37、电焊机应放在动火隔离区域内;38、电焊操作左手须持专门的护目装备,配备专用焊工帽;39、电焊枪回路应夹在工件上;40、打磨操作应配备专门的护目装备;41、打磨操作应佩戴专用手套;42、动火作业须配备灭火器;,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移至隔离区域,临时用电:43、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44、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5、电缆走向会被打磨发出的火花损坏;46、电焊线交叉;,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穿越保护,一机一闸,电缆走向,电缆交叉,其它:47、喷涂料、电焊、打磨交叉作业,须有效隔离开;,在漫画中识别身边的违章,交叉作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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