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工-安全生产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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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规定】(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
2、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二)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三)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四)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1 遵守国家有关安
3、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有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4、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1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2 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3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
5、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4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6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6、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 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 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3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不
7、具备安全生产要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一)矿山、建筑施工
8、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生产
9、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确保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10、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条款以及不得订立“生死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
11、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以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二)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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