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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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录,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麽作用?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哪几方面?三、关于通用条款中默示认可性条款1、工程师对自己的口头指令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加以确定。2、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按约定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3、对于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关于工期顺延的申请。4、在约定的时间内,在验收记录上没有签字,即视为认可验收记录。,5、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即时核实并签署意见,否则即视为确认。6、发包人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7、工程价款的变更报告必须及时向发包人
2、提出,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8、发包人应当对承包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及时作出答复,否则即视为认可。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四、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五、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六、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如何确认工程师已经同意调整?七、谈固定总价1、特点2、法律角度3、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4、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八、情势变更九、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十、实行全员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答:(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
3、和承诺。(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含哪几方面?,答:包含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包含了签约双方约定
4、的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及生效日期等基本信息。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三、关于通用条款中默示认可性条款,所谓默示认可性条款,是指在专用条款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另行约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条件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某种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或提出抗辩的,则视为同意或确认其要求的合同条款。,1、工程师对自己的口头指令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
5、以书面的方式加以确定。,通用条款中“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这一条是明确约束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师对于自己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答复确认或不确认。如果不答复,则视为确认。在工程实践中,有时候承包人故意制造一个书面的工程师从未发出的指令,要求工程师确认。结果
6、工程师看到很生气,对此置之不理,结果呢,则视为同意“指令”。这对建设单位非常不利。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承包人必须在口头指令发出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果承包人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则不适用默示即视为认可的约定。,2、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按约定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双方对于两个时间或期限的确认。一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7、或期限;另一个是发包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或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于上述期限或时间没有约定的,则本条无法适用。,3、对于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关于工期顺延的申请。,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8、求,工期不予顺延。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两条都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关于工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有利武器。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承包人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借此获取数额较大的赔偿。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而予以抗辩而达到拒绝赔付或减少赔付目的。上述两条约定至少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只解决了“质”的问题,而没有解决“量”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述约定只解决是否顺延工期的问题,但是
9、没有解决到底顺延多少天的问题。是否可以按照承包人所提交的报告中要求顺延的时间为准?其次,对于13.2条中,如果承包人没有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报告,即逾期未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是否意味着上述变更不涉及工期顺延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承包人在14天没有提出工期顺延的报告,即视为上述变更不涉及工期顺延的问题。,4、在约定的时间内,在验收记录上没有签字,即视为认可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工
10、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这一条对于建设单位非常重要。所以,工程师在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后,应当及时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合格或不合格,或虽合格但需要整改等。,5、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即时核实并签署意见,否则即视为确认.,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此条同样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接到报告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
11、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工程量是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量的多少与发包人应付多少工程款有直接的关系。在工程施工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已经将此项工作全部委托了相关的造价公司,对承包人所报的工程量进行跟踪审计。,6、发包人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此条同样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此条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模式是可调价格,二是承包人应当在
12、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工程价款的变更报告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合同中,只有这一条是约束承包人的。对于此条,承包人必须严格重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工程的变更并不必然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也不当然主动的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如果工程的变更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就必须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价款的变更报告。这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工程变更通知书后,应
13、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8、发包人应当对承包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及时作出答复,否则即视为认可。,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这一条也是约束建设单位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所送达的工程价款报告必须及时的确认审核。,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一条是约束建设单位的。事实上“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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